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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考试重点

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考试重点

标注★★★的为必考内容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要考的内容占总题量的60%以上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业务)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所特有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专利登记、授权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省政府规章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大于法律,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的效力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也同样如此,如财政部令和省政府规章是没有谁高谁低的。

国务院特权:

必要时可以以给定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省政府特权:

必要时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只有一年的期限,一年后要么废止,要么要求地方人大建立法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来行使职权,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政等方式提出。

可以日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3)申请的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程序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

(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决定程序

3、期限

★★★

(1)一般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多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期限

(3)需下级机关审查后报批的期限(4)颁发、送达许可证的期限

(5)期限的扣除(6)法律、法规关于期限的特殊规定

★★★4、听证程序

(1)听证的范围

★★★

(2)听证程序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听证会笔录的效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变更与延续程序

默示许可制度(延续时沉默不语也是表示同意)

6、特别程序(看一看,没什么可考的)

(1)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

(2)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

(3)特许程序(4)认可程序(5)核准程序(6)登记程序

7、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包括监督检查等提供的格式文本都是免费的。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方式

(1)书面审查方式

(2)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

(3)定期检查(4)自检

(5)对获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6)异地协助告知(7)举报

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注意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的区别,只有吊销是行政处罚,撤回、撤销、注销都是行政许可范畴。

尤其要注意撤回、撤销的不同,如采砂许可后由于汛情变化不适合采砂时可以撤回采砂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时,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赔不补。

(1)撤销适用的情形

(2)撤销权的启动机制

(3)行使撤销权的赔偿和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注销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

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

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或程序不合法,处罚是无效的。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3、公正、公开原则(注意:

与许可法比它少了一个公平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与行政许可法一样过程中享有民事申辩权,结果享有利益庇护权,如果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时享有赔偿权,但没有补偿权这个说法)

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警告

(二)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暂扣许可证或执照也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

(四)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

★★★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处罚法以外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定的行政机关;经过授权的;委托的事业组织。

注意:

行政许可委托是行政机关委托给行政机关,而行政处罚委托是行政机关委托给事业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产生地、经过地以及危害结果发生地)

级别管辖(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部门有特别规定的,如:

律师法规定吊销律师资格证由省级司法局做出的)

职能管辖(也叫事务管辖权,如财政部门)

指定管辖(两个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两个机关的共同上级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职权包括超越职权范围、超越地域界限、下级行使上级职权、内设职能部门行使了法定主体的职权。

2、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划分

★★★行政机关移送管辖刑事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

(2)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

这里不能给的只是两次以上罚款;包括同一机关先后做出和不同机关分别做出的处罚决定。

(3)罚刑合并原则

2、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能力

3、行政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

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持证、示证取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处罚决定以前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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