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禹煤业机字17号天禹煤业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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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禹煤业机字17号天禹煤业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办法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我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防止矿井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禹煤业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禹煤业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二、依据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关于转发《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公司各单位职责
1.1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1.2机电科牵头组织电气焊措施审批并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措施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审核相关设备设施的施工是否允许使用电气焊。
1.3安检科负责电气焊等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现场的措施执行情况。
1.4生产科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
1.5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1.6生产科通风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2、现场人员职责
2.1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2施工单位监护人员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3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
2.4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2.5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检查。
2.6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7调度员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使用管理规定
1、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的规定:
1.1井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方可执行。
1.2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准实施。
1.3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4矿井主要回风巷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1.5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1.6电气焊施工地点前后两端10米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必须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1.7施工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1.8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9工作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电气焊作业。
施工中瓦斯检查工应随时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用水迅速将焊渣及熔渣冷却。
1.10电气焊施工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1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
2、井下电气焊措施的编制:
2.1各单位电气焊措施必须由区队技术负责人至少提前24小时编制完毕;
2.2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的起止时间、作业地点,并说明电气焊作业的原因和工作内容等,并按照永煤公司的统一格式编制(后附)。
2.3措施内必须明确电气焊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
2.4必须明确电气焊用具的运输、安装和使用要求,明确施工地点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并符合相关规定。
2.5井下电气焊作业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超过8小时,严禁跨班作业,当因特殊工作需要(如大型安装等)一班不能完成时,必须另行编写措施,措施内必须规定氧气、乙炔及电焊机停用期间如何管理。
3、井下电气焊措施的审批:
3.1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由机电科、生产科、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外出由总经理审批,两人不得同时审批)审批。
3.2措施审批人员在审批时应根据电气焊作业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严格把关,在井下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地点超过2个(回风流内超过1个)时不予审批。
3.3当因特殊工作需要(如主煤流系统检修等)井下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地点超过2个或井下回风流内电气焊作业的地点超过1个时,措施必须经总经理(总经理不在时,根据公司领导外出代理规定执行)审批。
并每个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全过程检查瓦斯,在施工结束后检查1小时,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3.4措施审批人员在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核,在采用其它办法能够处理时不予审批。
3.5井下电气焊措施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审批完毕并送至调度室登记,否则严禁施工。
4、井下电气焊措施的贯彻: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将电气焊措施贯彻到每一位参与施工人员并签字存档。
5、电气焊措施的实施及施工中应遵守的规定:
5.1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的要求施工。
5.2施工单位必须至少由一名副队长以上人员(含副队长)现场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
5.3电气焊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4施工前,安检员、瓦检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做好监督监护工作,在确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施工。
5.5使用气焊时,气瓶距工作地点必须在10m以上,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
5.6操作人员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
5.7各业务部门应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电气焊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其它规定:
6.1原则上井下电气焊作业只允许早班进行,如必须在中、夜班进行电气焊作业,措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不在时,由值班经理请示总经理后代为审批)后方可执行。
6.2只允许井口房内使用经总工程师审批的长效电气焊措施作业;每个措施时间不允许超过7天。
6.3井口房内使用长效电气焊措施作业时,每班施工结束后,安检员、瓦检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均应在措施的指定位置签字。
6.4施工单位必须持审批后的措施,方可向井下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等施工用品。
6.5施工单位要明确携带点火工具人员并携带审批好的措施入井,在升井后检查点火工具使用、保存情况,确保点火工具不被遗失井下。
6.6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完毕,如需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制定措施;
6.7焊机或气瓶等电气焊用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装车升井,在井下闲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8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检员、瓦检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应在措施的指定位置签字;
6.9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现场签字后的措施于8小时内送至调度室备案,调度室应核对签字后的措施是否与原措施一致,并与签字前后的措施一起存放,至少保存1年以上备查。
附件1:
井下电气焊措施统一格式
附件2:
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流程图
附件3:
井下电气焊措施使用回收流程图
附件4:
封面
附件5:
审批表
附件6:
贯彻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天禹煤业井下电气焊措施统一格式
一、概述:
主要描述电气焊施工的原因及主要工作量。
二、施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时***分(作业时间不允许超过8小时,严禁跨班作业)
三、施工地点及环境状况:
四、施工组织:
施工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操作人员:
监护人员:
五:
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4:
天禹煤业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地点: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年月日
批准日期:
年月日
执行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审批表
措施名称: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部门
签名
日期
机电科
生产科
调度室
通风科
安检科
机电经理
总工程师
附件5:
贯彻签名
措施名称: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单位
贯彻主持人
地点
时间
参加人员签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公司电气焊管理规定
主办:
天禹煤业机电科2011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