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管理个人网上开店的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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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管理个人网上开店的若干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开店的若干法律问题

个人利用网络开店创业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创业者建立一个自己的商品销售网站,一种是直接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注册一家商店,通过网上交易形式进行买卖。

   其中以第二种模式居多,这种形式成本低、灵活、经营风险相对小。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这种形式。

 

一、营业执照

   上海:

自愿原则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仅将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B2B与B2C商家),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作为规制对象,并没有将个人网店经营者(C2C商户)纳入规制对象范围。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对网上店铺的营业执照问题明确表态:

个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小店,不强制办理营业执照,实行“自愿”原则;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网店经营者,亦不强制,而是采取逐步引导办照的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

(资料出处:

人民日报上海2月8日电记者沈文敏)

   所以,在上海利用网络开店,目前不会存在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问题。

 

   附:

北京相关规定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京工商发〔2008〕86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网店须办理营业执照及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入网:

店家与网站

   网站:

网上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和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是指运营网上交易平台,为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等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是指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网上交易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二条规定,淘宝网站仅作为交易地点。

淘宝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淘宝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

   店家与网站之间:

服务合同关系,非典型合同关系,格式合同,如《淘宝网服务协议》和《支付宝协议》。

店家在网站注册网店时要提交相关身份信息和签署一份入网协议。

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网站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并且保证该平台运行通畅,使得网上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四条规定,淘宝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用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店家的义务依约定是向网站支付入网费和交易服务费,并且在从事交易时诚实守信,维护网站交易秩序。

 

问题:

如何看待入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条款提供方未经与对方协商,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霸王条款虽然穿着合同的外衣,但是它并非当然有效,当然,它也并非当然无效。

这里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评判。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六条:

用户明确理解和同意,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再如,《支付宝协议》第六条:

该账户和密码因任何原因受到潜在或现实危险时,您应该立即和本公司取得联系,在本公司采取行动前,本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销售:

店家与买方

   1、买卖合同关系

   买卖双方为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电子交易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沟通媒介不同之外并无本质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且,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电子签名法》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文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数据电文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附:

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店家的义务是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也就是按照网店所展示的商品标准交付,并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商品应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网络广告的性质——要约邀请Or要约

   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应该是:

(1)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广告约束的意图。

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商品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甚至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这样的网络广告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

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2、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

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来说:

   〆不出卖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商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1南京郑某从2003年2月起,通过ebay网络,在XX的情况下向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销售各类正版DVD影碟2400多份,达30000余张,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

   链接1: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著作权的内容):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链接2: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案例2北京李小姐XX在网上开起了折扣店,专门销售奥索卡体育用品。

北京奥索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该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及其他费用259290元,同时要求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最终三方庭下和解后原告撤诉。

   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案例:

32岁的王某是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还租赁了一套房子作为实体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王某还陆续雇佣肖某、王某、程某3名青年在其租赁的房屋内通过网络销售这些假名牌,销售商品价值共计7万余元。

北京西城法院判决:

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外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02月01日14:

01 来源:

北京晚报)

   〆不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

   案例:

这是一起温州首例因网店虚假宣传面临巨额罚款的案件。

温州乐清陈先生在网上开店销售自己的机电产品,为了招揽顾客,陈先生先后将自己的网店名称更改为“浙江伯乐机电”和“浙江名伯乐机电”,为此,被当地工商部门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一万元。

工商部门认为,陈先生在销售的产品名称前标注了“浙江伯乐机电”字样,而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

 

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〆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〆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〆不发布虚假商业信息,不发布含有诽谤、侮辱内容的商业信息;

   〆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〆不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〆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如何避免网上交易纠纷

   纠纷,换一种说法,就是麻烦。

在网上经营店铺,出售商品,和在日常店铺经营中一样,难免产生纠纷。

但是,我们可以尽量做好细节,减少纠纷。

   在交易中买卖双方都不想出现纠纷,那么我们如何避免纠纷呢?

   首先,我们要认真。

认真地编辑商品的描述和相关的属性。

   其次,我们要客观。

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商品,不要夸大,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买家。

   再次,我们要主动。

主动地提醒买家潜在的风险和瑕疵,主动地把商品有关的信息告知买家,在出现问题时,主动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不回避。

   (时间原因,这部分未继续展开)

   总结:

诚实守信细致耐心,另外纠纷发生时,要心态平和。

   案例:

价值上万元的电脑网上标价仅千元,但商家却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交付电脑。

北京市海淀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支持了商家申请撤销双方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公司在一家IT商城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惠普笔记本电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

“市场价:

14499.0,eNet价:

11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

然而当天下午,安腾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

  海淀法院认为,因安腾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其价格误写为1100元,该价格与市场上相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的交易价格相差十倍以上,将对安腾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

因此,安腾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不过海淀法院也以安腾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

   PS:

这个案子虽然是B2C纠纷,但是对于个人网商也有借鉴意义。

 

  4、如何防被骗

   ★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开放性、无疆域性和自由性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

由于交易方很少真实接触,所以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较之传统交易方式,更容易存在违约和欺诈风险。

    交易方要保持警惕,了解网上交易的特点,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必要的交易信息,谨慎交易,积极防范交易风险。

   ★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并着重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采用格式合同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慎操作。

   ★注意支付安全

   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

通过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付款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及货物的安全。

   案例:

武汉罗某在网上经营一家店铺,与一位顾客口头协商退货,罗某将退货款汇至顾客指定的账户,而且这个账户不是顾客本人的账户。

到账后,顾客拒不承认收到该款项。

   ★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

   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

浏览广告时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讨论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保存网上交易记录,强化取证意识

   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

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最好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案例:

淘宝网有个“掌柜”刘先生,湖北买家王先生通过淘宝网跟他商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他一台笔记本电脑。

买家先在支付宝中押上1000元,等收到机器,认为质量满意后,才通过淘宝网付钱给刘先生。

王先生收到电脑时,告诉刘先生硬盘有问题,提出退货。

刘先生答应了。

于是王先生通过当地的快递公司将电脑退回给广州的刘先生。

刘先生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时,发现电脑外壳出现破损,遂拒绝签收。

此后,王向刘承认曾擅自拆开电脑试图修理,结果把主板给弄坏了,还丢了几颗螺丝。

王要刘先生先签收,由王先生补差价。

于是,刘先生签收了。

   岂料,刚一签收,王先生便要求淘宝网退回其1000元的押金,并且矢口否认其对笔记本的破损要承担责任。

刘先生说明事情经过后,淘宝网坚持要刘先生必须在5天之内提供物流公司出具的货物发货时的完好证明或者收货时的破损证明。

于是,刘先生便急忙联系快递公司,但该公司人员称他们公司不能开具这样的证明。

就这样,刘先生遇到了麻烦。

   建议:

尽量先验货再签收。

当事者验货签收要特别谨慎,可以当场要求物流公司业务员开具货物情况的证明。

作为货物承运商的物流公司,他们有义务为客户提供所收到的货物的客观情况的证明。

   尤其注意保全以下证据:

   首先是承运方的证明。

卖家发货前也可要求可以要求物流公司出具货物完好的证明,以后的维权才有法律依据。

   第二类是交易过程中的原始证据:

包括汇款票据、收货单据,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甚至通话记录。

在许多购物网站中,买卖双方在网上聊天软件中达成的约定都会被网站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网友们通过网上聊天进行交易协商时候的表态也要谨慎。

 

四、套现:

虚假交易,非法融资

   1、何为套现

   免息期:

从刷卡当天,到最晚还款日把这笔钱还上,不计利息的时间。

在本月账单日的后一天产生的消费就能享受这个最长免息期。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最长免息期48天。

   取现利息:

如招商银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1%,利息按日息计算,日息万分之五。

   套现:

买卖双方虚构交易,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骗取银行资金,包括取现利息,并且不当地放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2、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其中第六条规定:

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不法中介和个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联合打击力度,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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