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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置宣传材料

威海海关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保税货物监管的意见一、概念界定.....................................................2二、处置方式.....................................................3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4(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5(四)其他处置情形............................................5三、内控要求.....................................................7附件1:

《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8附件2: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10附件3:

相关规章规定............................................12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及监管事宜,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及申报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处置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保税货物,现将海关后续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界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处置方式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可申请退运、内销保税料件及边角料,若因故无法退运或内销的,企业可申请放弃。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1.申请内销边角料,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在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外经贸部门按照有关内

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

(1)项或者第

(2)项的规定办理。

3.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外经贸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2)内销副产品,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3)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4.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涉及关税配额管理、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管理从其规定。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四)其他处置情形1.剩余料件结转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

2.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

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三、内控要求企业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应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一)凡在海关备案或注册的来料加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

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

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

保存15年。

3.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

保管25年。

4.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

保管15年。

5.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

保管15年。

(二)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

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

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车间领用料件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

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账册或记录。

保管15年。

3.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

保管15年。

4.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三)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保税加工企业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

包括商品进出账、生产设备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2.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

保管25年。

3.反映与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

保管15年。

附件1:

《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

问:

这些边角废料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吗?

答:

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你是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置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

问:

哪些属于进口保税料件?

答:

进口保税货物不但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问:

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在哪里?

答:

一是复出口。

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随你怎么处理都是可以的。

二是补税内销。

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

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

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

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报告海关,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

四是放弃。

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必须按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问: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处理保税料件?

答:

就保税料件而言,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的部分。

对于这部分料件,企业才可以处理。

附件2: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

(一)作业流程1.填写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征税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2.交纳50元预录入费;3.内销征税联系单录入(每周二、四);4.递交如下单证

(1)料件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B.企业内销申请C.内销批准证D.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E.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F.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G.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H.《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I.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边角料、副产品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B.企业内销申请C.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D.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E.《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F.企业废料收购合同、销售发票或收据及其他销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无,需提供情况说明)G.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5.海关审核内销征税联系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关员在打印的联系单上签字确认;6.办理通关手续,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必须填写c(小写字母)开头的内销征税联系单编号;7.报关单放行后将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10日内交核销科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以上流程适用于料件、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征税等贸易方式,适用于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及电子账册。

(二)注意事项1.电子账册企业办理边角料内销业务时,需在“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备注栏、“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申请”中注明核销周期及相应日期。

电子账册企业在每次核销周期结束后,要主动递交边角料补税申请,若未在下次核销之前递交申请,暂停电子账册执行。

2.剩余料件金额占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收内销批文及许可证件。

3.纸制手册与电子化手册办理内销征税业务时,需在手册进出平衡后,手册有效期前办理。

各企业在递交补税申请前,应确认手册无未结关报关单。

4.同一企业若有多本手册申请合并补税时,需将进料加工与来

料加工手册分开办理。

合并补税的手册,可直接将补税报关单及税单附于手册中进行核销,无需再由内销岗位签批。

5.如实申报损耗率。

例如有些料件在手册或账册中没有备出损耗率,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且产生的边角料有利用价值,企业除应及时变更手册或账册外,在内销补税申请向海关说明,并以实际损耗率来计算边角料,做到如实申报。

附件3:

相关规章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5.《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利息适用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6.《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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