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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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经历,并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工作,指导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的各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承担评审单位考核管理、评审员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申请标准化企业的复核、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标准化档案管理等工作。

省级各行业协会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设区市各行业协会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被评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工作经费由省、市负责达标审核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质量优先、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资料审查和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省、市两级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公告、审核工作。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一节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十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法规标准要求,根据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和转型升级等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组织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证照齐全有效。

强化自觉守法意识和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证照齐全且有效,“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岗位人员等)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系统安全可靠。

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其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间距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重大安全风险及职业病危害实施工程技术防范、监测监控和预警措施,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积极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和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按要求配备安全避险、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持续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及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三)现场管理规范。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四)班组安全建设深入。

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

班组长经培训合格上岗,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风险辨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严格现场定置管理和“一班三检”动态安全管理,大力开展“反三违”、“三不伤害”等安全文化活动。

(五)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

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

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以责任清单、排查分级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一岗一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常态化、科学化、信息化,并注册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化管理。

(六)基础资料建档规范。

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资料建档通用要求的通知》(赣安办字〔〕号)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向负责达标审核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节企业自评及申请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分别向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标准化评审标准:

(一)创建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创建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评审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没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省级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年内,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群体事件。

(三)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符合“证照齐全有效、系统安全可靠、现场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深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基础资料建档规范”要求。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节评审单位评审

第十七条企业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并与评审单位签订协议。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评审把关,督促企业严格整改不符合项。

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管控风险。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评审组织单位复核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

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在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需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包括:

(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险作业的企业;

(二)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

(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

现场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的过程及其结果,并在完成现场复核后形成书面报告。

现场复核合格的,将书面报告提交负责达标审核的部门;不合格的,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部门公告

第二十六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结果和复核报告后,应当在个工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的时间除外)。

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节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七条经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公告后由负责达标审核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年。

第二十八条证书样式和牌匾式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

证书样式见附件,牌匾式样见附件。

第七节撤销和暂扣

第二十九条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负责达标审核部门根据情况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六)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情形的。

被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自撤销之日起满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第三十条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负责达标审核部门根据情况暂扣其标准化企业证书及牌匾,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群体事件的;

(二)在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且防控和整改不力的;

(三)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暂扣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情形的。

被暂扣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按照有关部门的监管指令实施整改,并自查整改标准化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原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

第八节期满复评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次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主持召开标准化专题会议,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完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须提前个月申请复评。

企业申请复评时,一般应当按照初次创建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在评审标准更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更新后的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重新申请评审。

申请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的,向相应的评审单位或者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达标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者领域,应当及时向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向评审组织单位和负责审核的部门申请换发标准化证书、牌匾:

(一)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建立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要求使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自查自改登记;

(三)三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群体事件;

(四)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五)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十五条一级达标企业的评审、评审组织、公告、证书及牌匾核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其它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建立并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管,并结合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推动建立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促进高风险企业有序退出,增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效。

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十八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

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抽查达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第四十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等项职业卫生管理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内容,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标准化建设一体化。

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政策。

(一)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企业信用管理相挂钩,逾期未达标的企业将纳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银行信贷相挂钩,将企业达标水平作为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评先创优相挂钩。

在我省评选推荐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时,凡涉及企业的,优先推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技术改造资金以及项目审批相挂钩。

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期达标作为核准其新、改、扩建项目的优先条件。

将技术工艺先进、能有效防范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重点支持方向。

(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相挂钩。

对达到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时开放绿色通道,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执法检查相挂钩。

将企业达标情况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对未按期达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按期达标。

强化对未达标企业的监管,企业未达标并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抄送:

省安委会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经办人:

宋浩明电话:

共印份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专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月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

□是□否

是否申请评审:

□是□否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

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其它

安全管理机构

员工总数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固定资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倒班情况

□有□没有

倒班人数

及方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自评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本次自评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无

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如果已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注明证书名称和发证机构: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

姓名

所在部门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

组长

成员

二、企业自评总结

.企业简况。

.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及取得成效。

三、评审申请表

.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否

.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

◇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

.企业自评得分:

.企业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安监部门盖章)

年月日

自评报告填报说明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所属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号)进行填写。

.“企业简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伤亡人数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简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时,应当填写“评审申请表”,表格中“上级主管单位意见”栏内,如无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填写“无”。

.“评审申请表”中“监管部门意见”,主要是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二级企业的由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三级企业的由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申请企业:

评审单位:

评审行业:

专业:

评审性质:

级别:

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

评审报告表

评审单位情况

评审单位

单位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评审小组成员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证书编号)

组长

成员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评审结果

评审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评审得分:

制度文件评审综述:

现场评审综述:

评审组长签字:

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评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审组织单位意见:

(评审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审扣分项及整改要求(另附表提供):

建议:

评审组长:

审批人日期:

年月日评审单位盖章

评审报告首页:

评审单位填写名称并盖章。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证书编号规则为:

地区简称字母“”行业代号级别发证年度顺序号。

一级企业无地区简称,二、三级企业的地区简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级别代号一、二、三级分别为罗马字“Ⅰ”、“Ⅱ”、“Ⅲ”;顺序号为位数字,从开始顺序编号;行业代号为字母组成,由有关部门参照下表定义方式确定:

部分企业的行业代号表

序号

行业

代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矿山

石油天然气

选矿厂

采掘施工单位

地质勘查单位

危险化学品

化工

医药

烟花爆竹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其他

例:

()年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年江西省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赣Ⅱ

()年江西省机械制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赣Ⅲ

.“×级企业”中的“×”为“一”、“二”或者“三”。

.“(×××××)”中的“×××××”为行业和专业,如“冶金炼钢”或者“冶金铁合金”等。

.有效期为阿拉伯数字的年和月,如“年月”。

.证书颁发时间为阿拉伯数字的年、月、日,如“年月日”。

.二维条码图形为证书颁发单位名称和证书印制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证书印制编号为位数字编号和位数字检验码。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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