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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docx

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甲方(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承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一、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注册资本为,法定代表人。

二、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其注册地址为,注册资本为,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诺其资质等级为,完全具备为本补充协议项下工程提供施工服务的资质与能力。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双方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对本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及特征:

1.4现场条件: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设计的经甲方认可的(具体设计图纸名称)规定的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甲方书面通知的内容。

2.2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3由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详见本补充协议9.3、9.4条款):

2.4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乙方工程承包范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2.5各专业施工范围划分详见附件:

总分包承包范围界定。

第三条补充协议价款及承包方式

3.1本补充协议总价(大写):

;(小写);详见附件: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本补充协议工程价款约定如下:

3.2本工程为施工工程总承包,实行包工包料承包方式。

即包工包料、包甲方设计院发出施工图纸后所需之深化设计、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赶工、包竣工验收、包保险、包保修。

3.3本补充协议价款为在本补充协议明确的工期内、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完成本补充协议委托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各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须为实现本补充协议项下权益再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款项。

3.4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等价格发生波动时,补充协议价款不作调整。

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

4.1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质量标准及规范组织施工及验收(以现行最高标准、最新规范为准),并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上述标准及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4.2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

(4)负责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参加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3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4.4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但不免除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补充协议工期

5.1开工日期:

5.2竣工日期:

5.3补充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5.4(如有)本工程各单体以节点工期来控制,乙方需保证以下节点工期:

5.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5.5.1乙方须在(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本工程最终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一式份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在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须注明。

甲方和监理单位在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

甲方和监理单位的建议和要求,不减轻、不免除乙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应承担的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5.2甲方和监理单位按书面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节点工期检查乙方的实际进度。

若乙方未达到进度计划或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立即调整下一工序的进度计划,提出赶工措施,并报送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执行。

5.6工期承诺

5.6.1本工程不计任何停工、窝工、误工及机械设备停置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推卸延误工期的责任,也不能要求顺延工期。

5.6.2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关键工期节点工期进度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审核的乙方关键节点工期进度计划实施,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以甲方确认为准),甲方有权按人民币元/天暂扣当月工程进度款。

如乙方措施得力而在下一个关键节点工期赶回进度计划,甲方按补充协议约定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如乙方进度计划节点工期进度无法实现,且甲方书面通知后,措施不力或没有按甲方要求改进,造成连续2个关键节点工期进度滞后,并且延误工期累计达5天以上(含5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补充协议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且甲方保留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的权利。

如甲方因此解除补充协议,乙方应按5.6.4条项的约定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6.3延误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约定:

若本工程不能在补充协议工期内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0天(包括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当支付补充协议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按5.6.4条的约定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6.4乙方无条件退场的约定:

5.6.4.1补充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退场截止日前无条件完成退场。

甲方通知中未明确退场截止日的,以通知日起的第7天为退场截止日。

5.6.4.2在不影响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工作全部暂停,进入完成工程量确认工作阶段。

工程量确认工作(主要为影像资料)由监理单位、甲方、及乙方一起进行,并在甲方通知后5天内完成。

乙方拒不配合的,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为准。

5.6.4.3乙方承诺不得破坏和撤离已投入到工程上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周转材,否则,甲方可全数扣除应付未付之款项,同时向履约担保单位要求索赔。

对于已在工程上使用的周转材和机械设备,甲方如继续沿用,可按照市场上的租金计算费用;对于尚未用到工程上所有周转材、机械设备,甲方如需要使用,乙方同意可供甲方使用到竣工验收合格而仅支付租金。

如甲方不需沿用上述周转材和机械设备,乙方应在退场截止日前全部退场。

5.6.4.4如甲方继续沿用乙方聘用的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对上述人员、单位施加压力,阻挠工程项目的进行。

如有发现,则按延迟退场论,甲方可按本补充协议5.6.4.6条规定进行处理。

如甲方不需沿用上述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乙方应在退场截止日前全部退场。

5.6.4.5乙方在甲方通知退场之日起5天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相关资料,20天内交清所有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否则按延迟退场论,甲方可按本补充协议5.6.4.6条规定进行处理。

5.6.4.6乙方每推迟1天退场,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甲方不对乙方退场的损失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并且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将乙方的人员和设备搬离施工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如果乙方完全接受以上的安排,并按照以上安排完成了全部退场,工程款可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价款(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60%;在乙方的全力配合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结算结束后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价款(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90%;乙方同意甲方不再支付余款10%。

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乙方的退场,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责任。

5.6.4.7乙方的退场,不免除乙方工期延误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按照5.6.3条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计算时间为工期延误时间加上从甲方通知退场日到乙方完成退场之日的时间。

第六条材料和设备

6.1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甲方不供应材料和设备,不适用此条款)

6.1.1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和补充协议的附件。

6.1.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6.2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6.2.1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补充协议约定。

乙方在采购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8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该材料设备的数量、外包装进行初步验收,该等验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6.2.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投标文件中选定的品牌、品质、规格、型号、质量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必须向甲方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证明资料。

否则,一经发现,不论何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限期内把相关材料、设备清运出施工现场;已经使用的,应当推倒或拆除,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若材料、设备无法拆除更换的,乙方应按不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实际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3对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某种材料设备改为甲方供应,改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其价格不进入结算总价,但乙方可计取材料设备保管费,材料保管费率为材料价的、设备保管费率为设备价的。

上述材料设备改为甲方供应后,在工程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时,上述材料设备价款应扣除。

6.2.4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变更材料设备的品牌,乙方应全力配合。

变更品牌后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由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甲方确定的品牌、价格而拖延订货,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材料设备价款的10%的违约金。

如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材料价格变化的,乙方还须承担工期延误和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责任,并按补充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第七条工程结算

第八条补充协议价款支付

8.1预付款:

8.2乙方于每月25日报本月所完成工作量给监理及甲方审核,甲方在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并审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已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

8.2.1乙方在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时必须附上如下相应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本月进度款:

8.2.1.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8.2.1.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8.2.1.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8.2.1.4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8.2.1.5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8.2.1.6根据补充协议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2.1.7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2.1.8已支付上月的工人工资及酬金证明,不存在拖欠情况说明。

8.2.2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的时候不应加入设计变更部分。

对于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补充协议价款(仅计入竣工结算),经甲方、监理签字确认并经甲方内部审批完成后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支付。

8.3本补充协议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在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甲方审核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付至主体结构工程款的80%。

8.4全部工程经监理、甲方、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验收合格并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甲、乙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后,甲乙双方开始进行结算。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工程结算协议后1个月内,甲方付至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5%。

8.5保留本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满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

8.6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工程发票(发票格式等需符合甲方要求)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且乙方应在甲方付款日的20天前提供该等发票给甲方。

乙方迟延开具发票、无法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约定金额的,甲方有权相应地迟延付款、暂不付款或按低于约定金额的发票金额来付款,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7甲方在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各期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

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8.8甲方可将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保证以上提供的上述收款账户资料准确无误,如需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转包、分包规定

9.1本工程不得转包。

9.2乙方直接分包: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若事先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在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方,但必须将第三方的资质、施工能力等情况提供给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送甲方审查备案。

9.3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9.3.1甲方、乙方、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需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对该分包单位的工期、质量、安全等的违约责任。

9.3.2甲方指定的分包项目,乙方全面负责进度、质量、安全、竣工资料的管理和协调,即全面纳入总包管理。

具体内容见三方合同。

9.4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总分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合计按费率计算(扣除设备费后分包工程价款)。

乙方可向分包单位收取上述费率的总分包配合费(甲方分包的白蚁防治工程除外),此费用由分包单位直接付给乙方,乙方须向分包单位开具此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发票。

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包含不限于以下配合内容:

9.4.1关于总包管理机构及分包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的要求

乙方必须设立专门的总包管理机构,为项目顺利、有序、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提供组织保证,组织架构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分部门管理,专人负责;合理地确定管理幅度,确保管理有效性;统一指挥,权责对等,岗位明确;职能领先,不得相互推诿;协调统一,确保目标一致,政令统一;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督到位。

9.4.1.1乙方必须将总包管理班子和各专业项目管理部分开设置;总包管理班子是决策和管理层,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总体目标计划管理、标准监督、总体组织协调、资源的分配和保证等;各专业项目管理部负责现场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对执行结果负直接责任;总包管理班子及专业项目管理部均要求现场办公。

9.4.1.2总包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要求

序号

管理岗位

资格要求

工作经验要求

备注

1

2

3

4

9.4.1.3关于专业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的要求:

序号

管理岗位

资格要求

工作经验要求

备注

1

2

9.4.2乙方负责对各指定分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协调;配合做好分包单位人员管理工作;配合甲方进行指定分包的招标工作以及负责对指定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中间审核工作。

9.4.3.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协调。

除甲方指定专业分包人的协调工作外,尚包括为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照管服务,包括各类水管线、电力供应干线、煤气管线等接驳。

9.4.4由乙方按如下约定对本工程各专业指定分包人进行总包协调管理工作:

9.4.4.1乙方须对整个项目(包括甲方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甲方发给乙方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内容传送给分包人,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同时,乙方应组织和主持所有指定分包人之间会议,并在此类会议后三天之内,将会议纪要副本提交甲方和其他顾问单位。

9.4.4.2乙方必须免费向专业承包人提供乙方已在现场设置的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专业承包人能够顺利开展他们的工作。

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A.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在工地内现成的并能独立使用的施工机械,升降设备、贮存仓库等辅助设施及临时设施,并协助卸下指定分包的施工机械和物料。

B.乙方须作好安排,以便专业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包括现场已辅设的脚手架),并应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C.专业承包人施工与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的负荷(乙方应在每一层楼面标高处提供临时供电中心)。

D.负责清理专业承包人按指定堆放场地上遗留的垃圾与废料。

E.向专业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9.4.4.3乙方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专业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

并应要求各专业承包人提供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9.4.4.4.由乙方负责进行整个工程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和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调度。

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垂直运输机械纳入总承包的调度范围。

任何专业指定分包单位未经许可,不准搭建临时房和其他设施。

各专业指定分包人的材料与设备的进出场道路的使用要由乙方统一安排。

9.4.4.5其他涉及总包管理的约定:

9.4.4.5.1现场施工用场地、办公室、仓储布置的总原则是:

现场临时建筑布置统一由总包人规划,临建布置实行三分开原则:

即办公室、生产区和生活区的相互隔开。

9.4.4.5.2垂直运输:

在主体施工阶段,乙方的总平垂直运输布置必须得到甲方和监理认可。

进入装修阶段使用到永久电梯,在施工阶段由专业分包负责安排人员操作,并且纳入总包管理,由总包统一调度使用。

9.4.4.5.3临时消防设施:

在每个层面设若干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统一由总包管理。

9.4.4.5.4垃圾清理:

分包人应把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总包指定的地点,由乙方统一外运。

  

9.4.4.5.5脚手架:

乙方脚手架的搭、拆方案及时间必须考虑到各分包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要求,尤其是外幕墙施工脚手架。

对总包方已有搭设的脚手架在其拆除之前,各分包人可经协调后无偿使用。

9.4.4.5.6工程预埋件:

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各分包工程所需的预留预埋工作;乙方在各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须与专业承包人协调,以了解专业承包人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请专业承包人配合确认。

9.4.4.5.7补洞填实:

乙方还须负责对专业承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如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等必要工作)。

9.4.4.5.8施工总协调会议:

乙方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季计划会议的会议制度。

施工高峰期间,乙方还将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各指定分包人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安全、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9.4.4.5.9产品保护:

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移交后,相应的产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施工期间,分包人对自行施工部位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要求分包人对其自己的产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应保管好。

同时,乙方组织各指定分包人联合签订安全或产品保护公约,共同遵守。

9.4.5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所有分包专业工程及设备采购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对各专业分包工程节点及设备材料供应节点总负责;

9.5甲方指定及乙方自行分包的工程,甲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即甲方有权更改分包工程的内容及范围)。

第十条施工过程管理

10.1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商检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

10.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10.3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包括范围、数量、质量情况等),并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补充协议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没有甲方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

如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可在验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本条款适用于包含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环节的施工补充协议)。

10.4甲方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均可进入乙方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

乙方应为甲方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

10.5尽管有甲方上述检查或检验,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乙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对本工程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0.6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补充协议要求的,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符合设计和补充协议要求的,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10.7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重做,乙方必须立即整改或返工重做,整改、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且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工期不予延长。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或甲方造成损失或永久性缺陷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全部损失)。

乙方返工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补充协议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0.8如乙方在甲方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甲方的整改指令,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

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11.2乙方负责办理所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协助甲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直至取得《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甲方提供有关报建资料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11.3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5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一式肆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和竣工报告(一式肆份,盖章原件)。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修改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11.4竣工日期的认定:

由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日期以全部工程经监理、甲方、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验收合格及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的日期为准。

若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以整改后重新办理验收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

11.5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工程须达到国家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合格质量标准,乙方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毕。

乙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1.6全部工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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