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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JGJ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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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

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

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或建筑物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3章旅馆建筑设计规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如必须设在客房楼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室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

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

第3.1.9条当旅馆建筑中采用方便残疾人设施时,应符合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的有关规定。

3.2客房部分

第3.2.1条客房。

一、客房类型分为:

套间、单床间、双床间(双人床间)、多床间。

二、多床间床位数不宜多于4床。

三、客房不宜设置在无窗的地下室,当利用无窗人防地下空间做为客房时,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四、客房应设有壁柜或挂衣空间。

五、客房的隔墙及楼板应符合隔声规的要求。

六、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七、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

8。

八、跃层式客房楼梯允许设置扇形踏步,其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3.2.2条客房净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卫生间。

一、客房附设卫生间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

二、对不设卫生间的客房,应设置集中厕所和淋浴室。

每件卫生器具使用人数不应大于表3.2.3-2的规定。

三、当卫生间无自然通风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3.3公共部分

第3.3.1条门厅。

一、门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3.3条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第3.3.4条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

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商店建筑设计规》执行。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第3.3.5条美容室、理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理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理发室。

二、理发室应分设男女两部,并妥善安排作业路线。

第3.3.6条康乐设施。

一、康乐设施应根据旅馆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二、康乐设施的位置应满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并不应使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

3.4辅助部分

第3.4.1条厨房。

一、厨房应包括有关的加工间、制作间、备餐间、库房及厨工服务用房等。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三、厨房平面设计应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返交错,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防止生食与熟食混杂等情况发生。

四、厨房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中有关厨房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3.4.2条洗衣房。

一、各级旅馆应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洗衣房。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三、洗衣房的面积应按洗作容、服务围及设备能力确定。

四、一、二、三级旅馆应设有衣物急件洗涤间。

第3.4.3条设备用房。

一、旅馆应根据需要设置有关给排水、空调、冷冻、锅炉、热力、煤气、备用发电、变配电、防灾中心等机房,并应根据需要设机修、木工、电工等维修用房。

二、设备用房应首先考虑利用旅馆附近已建成的各种有关设施或与附近建筑联合修建。

三、各种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

运行、管理、维修应安全、方便并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四、设备用房应考虑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

第3.4.4条备品库。

一、备品库应包括家具、器皿、纺织品、日用品及消耗物品等库房。

二、备品库的位置应考虑收运、贮存、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三、库房的面积应根据市场供应、消费贮存周期等实际需要确定。

第3.4.5条职工用房。

一、职工用房包括行政办公、职工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医务室、自行车存放处等项目,并应根据旅馆的实际需要设置。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第4章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旅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现行的防火规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高层旅馆建筑防火设计的建筑物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第5章旅馆建筑设计规

5.1给水排水

第5.1.1条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及防火规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5.1.2条给水。

一、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以满足生活和消防用水要求,当仅有一条供水管或供水量不足时,应按有关防火规和生活供水要求设置蓄水池。

二、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2暖通空调

第5.2.1条暖通空调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条规定。

第5.2.2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空调;四级旅馆建筑在夏季宜设降温空调;五、六级旅馆建筑不宜设空调。

室暖通空调设计参数及噪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5.2.3条空调系统。

一、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温暖地区(沿海地区除外)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客房的新风系统应有加湿措施。

二、客房卫生间应保持负压。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门厅出入口宜采用冷、热风空气幕;三、四级旅馆建筑宜采用循环风空气幕。

四、餐厅、宴会厅、商店等公共部分宜采用低速空调系统;三、四级旅馆建筑可采用独立机组空调。

厨房宜采用直流式低速通风或空调系统。

五、厨房应保持负压,餐厅应维持正压。

六、新风系统宜采用二次过滤措施。

七、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物宜设值班采暖。

第5.2.4条冷源、热源。

5.3电气

第5.3.1条供电电源除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及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旅馆建筑等级、规模的不同,用电负荷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及三级高层旅馆建筑宜设应急发电机组,其发电机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及事故照明的使用负荷。

三、在一、二级旅馆建筑中,由于电压偏移过大而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自动调压变压器或采用其它调压措施。

四、用电负荷的确定,宜采用需用系数法,其需用系数及自然功率因数推荐值,可按表5.3.3-2采用。

附录一本规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12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  注

一、二级

按本规第1.0.2条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三级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

1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0

7.0

9.0

三 级

7.0

8.0

10.0

四 级

9.0

10.0

12.0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 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第5.1.7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第7.4.4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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