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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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及作业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矿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各司其职,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依法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

4、组织建立、健全本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并实施本矿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本矿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2、制订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5、负责本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

6、组织对全矿干部、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本矿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告知范围:

本矿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三)告知形式及内容:

1、本矿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本矿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本矿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

3、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矿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本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内容有:

1、本矿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本矿领导层、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要求:

1、在各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本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

3、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4、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矿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

2、噪声。

3、一氧化碳。

(三)本矿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本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粉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噪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5、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监)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六)检(监)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外包)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矿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本矿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本矿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本矿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矿山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发生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受害者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

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由部门会同职业卫生部和人事部协调,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由部门会同职业卫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矿山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

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

然后,由矿山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一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5、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职业卫生部再向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矿山。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部应将本矿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

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

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本矿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矿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本矿主要有: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矽尘、噪声和高温等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矿山负责人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矿山职业病防治机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矿山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采场存在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化学危害因素及铲车岗位于夏季露天作业存在的高温等物理有害因素。

8.工作要求

8.1培训

矿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山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职工应及时上报矿生产部门;

8.3.2矿生产部门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十一作业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打眼工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1、不准打干眼。

开机先开水,后开风,停机先关风后关水,防止粉尘危害。

2、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本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且保持整洁,佩饰物不得悬露。

3、必须做好工前安全检查,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4、不得盲目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处理好顶帮浮石,防止垮帮冒顶伤人。

5、打眼前要冲洗好工作面,防止二次尘毒危害。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应经常维护检查,不得任意拆卸、改变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机器设备检修后应将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及时装好复原。

7、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出矿工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前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且保持整洁。

2、进入工作面要进行喷雾洒水,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处理顶帮浮石,残药瞎炮。

3、迎头的矸石要清理干净,为打眼作好一切准备。

4、进入通风不良的工作面,对矸石要进行反复洒水,同时要打开风管理或起动局扇排除余烟。

5、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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