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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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协议
场地使用协议
场地使用协议
合同号
签订地点
甲方:
贵州三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的货场一事达成如下货场使用协议:
一、场地名称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天龙火车站3道旁边的亩货场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磅、货场设施、新建办公楼一层等,详见移交清单)提供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散装煤炭堆放。
二、费用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使用费:
叁拾万元/年。
(含场地使用费、地磅费及其它场地设施使用费等)。
2、第一年的使用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支付第一年使用费。
3、除第一年外其后的货场使用费,乙方应在上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前1年月内支付给甲方80%的下一年的货场使用费,如乙方不再继续使用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的货场,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4、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乙方缴费期限届满前3天出具与合同相应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天之内按协议将该年剩余使用费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在使用场地期间,如不按时交纳场地使用费,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场货物,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四、乙方有权优先使用甲方所有的位于乙方租用货场上的地磅称,并由乙方派员进行司称、监磅。
五、甲方不得在天龙火车站一带经营与乙方相同的业务。
六、甲方签订该协议时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租用村民土地使用协议书及货场的图纸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使用年限为五年:
即:
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为止。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甲方应当负责对货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乙方在租凭期内要合理使用甲方的设备、设施。
乙方未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甲方全权出面解决、协调货场所在地周边的村民关系和地方关系。
因甲方协调不好地方和村民关系而耽误乙方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按天数计算,扣除乙方应交给甲方的相应使用金额,扣除的金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双方应自觉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
5、使用期内,货场被提前收回、征收、征用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乙方经营需要提出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本着诚信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二0一0年月日
服务协议
合同号
签订地点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为了使乙方能更好的使用天龙火车站3道旁的货场,使乙方经营的业务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服务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主要为乙方提供天龙火车站3道旁的货场管理等服务,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安排好货场工作人员,保证乙方的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具体人员要求如下:
收货员一名、过磅员一名、质检采样人员一名,临时工作人员根据货场需要由甲方负责安排。
2、甲方应处理好与站台的关系,保证乙方的货物能正常、及时的装车与卸车。
3、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在该处货场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并派员对过磅和质检进行监督,将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该处货场的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5、甲方应承担发生在该货场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货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水电费用、货场的维护费用等)。
二、费用结算
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服务费:
贰佰柒拾万元/年。
2、第一年的服务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支付贰佰壹拾万元给甲方。
余下的陆拾万元作为甲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金。
合同服务期满,乙方在该货场的经营活动在甲方的配合下正常进行,乙方应在最后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余下的陆拾万元支付给甲方。
3、除第一年外其后的服务费,乙方应在上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支付给甲方全年的服务费。
如果乙方不想继续享受此服务,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三、乙方如不按时交纳服务费,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场上的货物,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四、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乙方在货场的煤炭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服务年限为五年:
即:
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为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乙方经营需要提出的除外)。
本服务协议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正常履行为生效条件,若《场地使用协议》因故无法正常履行,则本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应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场地的天数结算服务费用。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本着诚信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二0一0年月日
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由于贵州省政府实行电煤出省封关政策,导致乙方租赁的甲方天龙火车站3道旁货场长期处于停止经营状态,鉴于此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从2011年7月19日起,乙方按12.5万元/月支付给甲方服务费。
2、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封关政策结束后,服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原协议执行。
3、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
5、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成都国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二0一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