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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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
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总量逐年上升,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时间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市民特别是被拆迁群众的大力支持。
为了更好地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清楚自己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相关义务,我们编印了《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百问百答》一书。
本书主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因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疏误,以文件为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1、城市房屋拆迁的含义是什么?
答: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征地拆迁有什么不同?
答:
主要是土地性质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是针对国有土地;农村征地拆迁是针对集体土地。
3、我市是哪一年开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
答:
我市自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了《淮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淮政发[1991]149号文)。
4、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是何时颁布的,何时正式施行?
答:
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5、现行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第24号公告)是何时颁布的?
何时正式施行?
答:
2002年10月24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目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
目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②《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第24号公告);
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
④《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31号文);
⑤《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淮建发[2005]23号文);
⑥《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文)。
⑦《关于调整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203号文)。
7、房屋拆迁补偿是一般的商品买卖或自由交易行为吗?
答:
房屋拆迁补偿是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期工作,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或自由交易行为,它是以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为前提的一项特殊民事活动。
8、拆迁补偿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拆迁补偿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①政策性很强(拆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②时效性很强(拆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③有偿性(拆迁应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房屋进行补偿);④带有一定的强制力(在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等方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9、城市房屋拆迁大概可以分成几类?
答:
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按项目性质分,可分为市政项目拆迁、房地产开发(商业)拆迁、社会事业拆迁、工业项目拆迁等。
10、商业性的拆迁项目和公益性的拆迁项目补偿标准是否不同?
答:
不管是哪一种性质的拆迁,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和标准都是一样的。
11、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一般涉及到几大主体?
答:
完成一项房屋拆迁活动,一般涉及到七大主体,具体是:
①拆迁人;②被拆迁人;③房屋承租人;④拆迁实施单位;⑤拆迁评估机构;⑥房屋拆除单位;⑦拆迁管理部门。
12、什么是拆迁人?
答: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一般称开发、建设单位。
13、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一般指《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所有权人。
14、什么是房屋承租人?
答: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狭义的房屋承租人是指1998年11月30日前,依靠单位实物分房分得住房,至今仍在承租的职工。
15、什么是拆迁实施单位?
答: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落实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这类单位,名称中一般标有“房屋拆迁”字样,不得标有“办公室”字样,这类公司属于中介服务企业,统称为“拆迁公司”。
16、市区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有哪几家?
答:
市区主要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有10家。
主要是:
江苏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原清河拆迁办);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原清浦拆迁办);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有限公司(原市拆迁安置中心);市经济开发区新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原开发区拆迁办)等。
17、什么是拆迁评估机构?
答:
拆迁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省建设厅或国家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纳入所在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依法接受拆迁人委托,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独立法人单位。
这类公司属中介机构,一般统称为“估价机构”。
18、什么是房屋拆除单位?
答:
房屋拆除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除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委托,对被拆迁范围内已交付的房屋进行拆除和清运的独立法人单位,拆除公司应具有《房屋拆除资质证书》。
这类公司属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称统为“拆除公司”。
19、国家、省、市拆迁管理的机构有哪些?
答:
国家、省、市的拆迁管理机构主要有:
国家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拆迁办)。
市拆迁办隶属于市建设局。
20、市拆迁办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全额拨款、事业性质、副处级建制的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系淮安市建设局授权委托的执法单位。
主要职能是: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2)《拆迁通告》的发布;(3)延期拆迁的审批;(4)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管理;(5)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书的发放;(6)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7)拆迁行政裁决;(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9)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10)拆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21、市拆迁安置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它和市拆迁办是什么关系?
答:
市拆迁安置中心原是一个企业,成立于1999年,隶属于市建设局,它的名称中虽带有“中心”字样,但它不是拆迁管理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企业。
它是一个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
该单位已于2003年彻底改制为民有民营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淮安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有限公司”,与市建设局、市拆迁办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22、原清河拆迁办、清浦拆迁办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它们和市拆迁办是什么关系?
答:
原清河拆迁办、清浦拆迁办的全称分别为“淮安市清河区拆迁办公室”和“淮安市清浦区拆迁办公室”。
它们虽也简称为“拆迁办”,但它们从成立之初,就不是拆迁管理部门,而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质是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
该两区拆迁办已于2004年先后改制为企业,名称已分别变更为“江苏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和“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它们与市建设局、市拆迁办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23、拆迁工作一般分为几个阶段?
答:
一般分为五个阶段。
①拆迁调查阶段。
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进行项目概算。
②申领拆迁许可证阶段。
建设单位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③评估阶段。
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调查、评估作业、公示评估结果、送达评估报告。
④签订并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阶段。
⑤房屋拆除阶段。
24、拆迁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
①建设单位组织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
②建设单位向拆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③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④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
⑤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⑥入户调查(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调查,拆迁公司进行装潢和附属物调查);
⑦评估公司公示评估结果;
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并会同拆迁公司将评估报告送达到各户;
⑨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正式开始与被拆迁人商谈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⑩被拆迁人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25、建设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立项批文;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③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⑤资金证明(必须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
26、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长短如何确定?
答:
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应当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27、拆迁期限可以延长吗?
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
拆迁期限可以延长。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28、拆迁范围确定后,应禁止哪些活动?
答:
拆迁范围确定后,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禁止突击装潢;禁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禁止租赁房屋。
29、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
按省侨办、省建委《关于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苏省侨政[1995]第31号)的规定执行。
30、什么是归侨、侨眷?
答: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具体包括:
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
31、台胞、台眷拆迁补偿安置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
台胞、台眷拆迁补偿安置参照归侨、侨眷执行。
32、协议签订后,房产证、土地证、建筑执照等相关证照应如何处理?
答:
应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收回,并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33、拆迁协议应在何时提交给被拆迁人?
答:
根据淮政发[2004]42号文第18条的规定,拆迁协议最迟应在拆迁通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给被拆迁人。
34、拆迁协议中“市建设局备案专用章”应由谁负责办理?
答:
应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到市拆迁办加盖此“专用章”,不得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
否则,应视为拆迁实施单位工作失责。
35、《拆迁协议》可以抵扣房屋契税吗?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但有些具体规定必须注意:
①办理契税手续的,应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建筑执照等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性的凭证,才可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抵扣契税。
②拆迁协议只能供被拆迁人本人购房抵扣,其家庭成员或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可以抵扣。
三、拆迁补偿
36、拆迁时点如何确定?
答:
拆迁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37、拆迁补偿政策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答:
拆迁补偿最基本的原则是时点原则。
38、时点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时点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时点。
即不管当事人何时签订拆迁协议,所执行的政策都只能是拆迁时点所对应的拆迁政策;二是评估时点。
即在拆迁过程中不管由哪一个评估机构,也不管何时评估,都必须以拆迁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39、房改房和商品房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吗?
答:
一样。
都是按其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40、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与出让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是否相同?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
答:
相同。
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各级政府让利于民,对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交易时没有要求出让方补交土地出让金。
41、拆迁补偿的方式如何?
如何选择?
答: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
具体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42、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一般可以获得哪几项补偿?
答:
一般可以获得五大项补偿,具体有:
①房屋拆迁补偿费。
即裸房(不含装潢、附属物)的补偿,这项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②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该项补偿总额的确定,是根据房屋内装潢和附属物的种类、数量,对照淮价服[2005]30号文规定的单价标准,由拆迁工作人员计算得出。
③临时安置补助费。
即过渡费。
是补助给被拆迁人一段时期内在外租房的费用。
淮价服[2005]30号文规定的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
④搬迁补助费。
即搬家费。
淮价服[2005]30号文规定的标准为:
3口和3口以下的300元/户;4口以上的350元/户。
需要过渡的按两次结算。
⑤奖励。
指对在规定的拆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的被拆迁人所进行的奖励。
淮政发[2006]30号文规定的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
43、货币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44、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评估确定。
45、在拆迁过程中,哪些房屋属合法建筑?
答:
以下三种房屋属合法建筑:
①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②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筑执照》的房屋。
③1984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一般以1985年的测绘图作为认定依据)。
46、没有证照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
没有证照的房屋是指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没有《建筑执照》的房屋,这类房屋除经认定确属1984年1月1日以前所建的外,按政策规定属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47、违章建筑内的附属物补偿吗?
答:
违章建筑内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8、某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他在自家土地上所建的房屋都是合法建筑吗?
答:
不是。
只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执照》的房屋才算合法建筑。
即使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执照》的也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49、拆迁过程中土地应如何补偿?
答: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纳入房屋一并评估补偿,也就是说房屋的评估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合法院落”另行补偿。
50、在拆迁过程中,院落一定能得到补偿吗?
答:
不一定。
只有合法院落才能得到补偿。
51、“合法院落”的面积如何确定?
答:
合法院落面积=合法的土地面积—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
52、“合法院落”应如何补偿?
答:
合法院落按土地的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两种性质,分别按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的60%和100%给予补偿。
53、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建筑执照载明的面积为准。
54、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建筑执照》批准面积怎么办?
答: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建筑执照》批准面积的,按《建筑执照》批准的面积补偿。
55、房改房面积大于产权证面积怎么办?
答:
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市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以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出的部分应扣除房改购房款后,按实测面积补偿。
56、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如何确定?
答:
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但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进行评估。
57、房屋性质一般是如何分类的?
答:
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
58、何为非住宅?
答: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前,在建设规划确定用地拆迁范围内,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施作为商业营业、工业生产、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用途的房屋。
59、非住宅都是营业用房吗?
答:
不是。
非住宅分为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
60、非住宅的补偿一定比住宅高吗?
答:
不一定。
非住宅工业生产用房,房屋价值可能会低于住宅用房;非住宅商业经营,房屋价值有可能高于住宅用房;非住宅办公用房,房屋价值有可能与住宅用房基本持平。
61、什么叫“住改非”房屋?
答:
住宅房屋改变用途,作为商业、工业、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性质使用,此类房屋统称为“住改非”房屋。
62、“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价格是否一定会比住宅房屋高?
答:
不一定。
要区分对待实际使用状态,如用于工业生产,房屋价值有可能会降低;如用于商业经营,房屋价值有可能会提升;如用于办公,房屋价值有可能会基本不变。
6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如何计算?
答:
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过渡费。
64、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费如何计算?
答: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有一个月补一个月。
65、被拆迁人的实际过渡期限出现零星天数怎么计算过渡费?
答:
不足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66、因拆迁人责任过渡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67、什么是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制度?
答: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制度是指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
68、最低补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应符合:
(1)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
(2)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
但以下情况不享受最低总额保障政策:
同一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析产或交易并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只按原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非本市户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保障;对经交易、析产后现已无墙界的房屋,按照各自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照实补偿,不执行最低总价补偿。
69、我市市区目前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为多少?
答:
清河、清浦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6万元;经济开发区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4.5万元。
70、什么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答: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是指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以实物分房的形式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
此类房屋的承租人属狭义的房屋承租人。
71、夫妻一方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在拆迁时,所承租的房屋应如何补偿?
答:
原则上公房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承租的公房,但拆迁人可对由承租人自行装修、装潢和附属物等给予补偿。
72、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如何补偿?
答:
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评估价增加15%补偿。
73、被拆迁房屋竣工之日如何确定?
答: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74、搬家费和过渡费应该补给谁?
答:
搬家费和过渡费应该补给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75、停产停业损失应该补给谁?
答: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补给产权人。
但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四、拆迁评估
77、什么是拆迁评估?
答: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评定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活动。
78、目前,我市市区范围获准备案的拆迁评估机构有几家?
答:
共有5家,它们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估价机构名称法 人
代 表资质
等级地 址电话
1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朱 明壹级淮安市健康西路23号3672332
2淮安清华房地产评估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王 剑贰级淮安市健康西路142号3658155
3淮安奥菲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史 云叁级淮安市漕运西路68号3944530
4江苏新城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王振涛叁级淮安市淮海北路105号3528087
5江苏省淮安市中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樊 军叁级淮安市大治路21号3660017
79、拆迁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答: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在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
80、评估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
评估工作的具体程序是:
①入户进行评估调查丈量;②核对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土地档案资料;③评估作业;④初步确定评估结果;⑤公示初步结果;⑥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1、被拆迁人如果拒不提供产权资料,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调查丈量,评估机构就不能评估吗?
答:
能评估。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房屋的外观状况以及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资料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82、评估结果需要公示吗?
具体有何规定?
答:
需要公示。
具体规定是:
评估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83、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做什么工作?
答:
两项工作:
一是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二是与拆迁实施单位共同将评估报告送达到各户。
84、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
①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拆迁评估机构提出。
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评估机构应在5日给予书面答复。
②对书面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委托获准备案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重新评估的结果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第24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8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委托本地或外地任何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都可以吗?
答:
不可以,只能委托本市经获准备案,列入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的单位进行评估。
86、房屋拆迁评估的价格中不包含哪些内容?
答:
房屋拆迁估价不包含以下内容:
(1)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2)搬家费;(3)过渡费;(4)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87、负责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88、评估的时点如何确定?
答:
拆迁评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