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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分析的伦理视角

教育制度分析的伦理视角

  【内容提要】教育制度是调整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教育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规则体系。

公正或正义是教育制度最为根本、稳定、主导性的价值诉求。

在当前我国教育制度体系中,价值变得扭曲,公平遭到质疑,伦理备受冷落的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呼唤教育制度之善,实现教育制度的伦理化应当成为教育制度变革与创新的重要论题。

【关键词】教育制度/制度公正/伦理

不同的教育制度具有截然不同的管理效用,并且内含不同的伦理精神与道德价值。

教育制度中植入了能够激励和保护公正、正义和善的追求时,才能够称得上是体现伦理精神的制度,才能够施行道德的教育管理。

能否在制度中注入伦理道德精神,甚至比个人能否履行道德更为重要。

因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

”[1]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现有的教育管理制度进行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的审视剖析,研究如何构筑体现伦理道德的教育制度,对于教育管理的成效进而对教育对象的健康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制度:

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

制度是什么?

不同的学科对其有着不同的界定。

梳理各个不同学科对制度所进行的研究,有人归纳出当前共有五种理解或者界定制度内涵的方式。

第一,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规则或规范体系,如上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这是对制度最基本、最普遍也是最常识化的规定;第二,是把制度等同于社会基本结构。

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制度定义,比如马克思、恩格斯都经常在社会基本形态或结构的意义上使用制度概念;第三,是将制度与集体行动和社会互动联系起来;第四,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模式;第五,将制度看作一种特定的组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制度无论做何种表述,都是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表达的对于制度本质属性的某种认同,往往是针对制度的某一方面、从某一个视角出发,着眼于某一个维度而做出的界定,也因此容易带有某种片面性和局限性。

在综合考察各学科制度定义的基础上,本着力图揭示教育制度的完整内涵和本质属性的美好愿望,本文继承、吸收并借鉴以往制度定义中的精华,同时结合教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对教育制度做如下定义:

教育制度是调整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各种各样的教育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规则体系。

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最核心内涵在于,教育制度是一种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

这也是我们所认同的教育制度的最本质属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体的需要、动机和目的不同,因而利益也就不同。

主体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冲突与矛盾的发生。

尤其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分化和分层不断加剧,教育在促进社会分化与分层中的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使得不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有尖锐与扩大的趋势。

再加上,利益冲突不仅存在于受教育者之间,在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在个体与教育组织和社会之间、在不同的教育组织之间也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

因此,教育制度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通过解决教育过程中存在或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实现其管理的效用与目的。

之所以将调整利益关系确定为教育制度内涵的本质,是因为任何一项教育制度本身必然包含、代表或反映一定的利益团体以及利益关系。

“各种社会制度的实质是利益制度,是为了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和一定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不管社会制度的代言人使用何等漂亮的词句,也掩盖不了社会制度的这一实质。

”教育制度也总是体现为一定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

无论从教育制度变迁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某一具体教育制度的评价,都不难看出这一点。

或者换一个角度而言,“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无论有多少人事实上能够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改革都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少数‘社会精英’认为什么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要由社会上的主要利益集团的利益格局所决定的事情。

”也就是说,教育制度不仅代表着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它本身就是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

而教育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整利益关系,并成为权威性的规则体系,在于教育制度是通过对权利进行设定和对义务进行规范,从而在社会中形成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

“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事实上能做些什么,不能做些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做了某事、作出了某种行为就会达到什么或失去什么,这都是由他/她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制度体系所先在地规定了的。

在大众层面上一般地说来,一个人事实上只能享受这个制度体系所规定、所赋予的权利,一个人事实上必须履行这个制度体系所规定、所加予的义务。

”教育制度也同样如此,它通过激励、约束、限制等不同的方式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

一种教育制度所规划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旦形成之后,个体的行为方式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受到它的引导,某种行为方式一旦定型固化,反过来又成为巩固制度所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惯性力量。

教育制度正是在分配利益格局、解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教育制度要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遵守,真正发挥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必须使不同的主体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各类教育组织等达到满意状态,这就必须实现制度的公正——也就是利益分配的均衡,同时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合理设定与安排。

二、制度公正:

教育制度的伦理价值诉求

教育制度的价值诉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当前越来越表现为一个丰富、多元、复杂的教育价值体系。

而在丰富、多元、复杂的价值体系中,公正或正义可谓根本性的、稳定的,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诉求。

如果说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受教育者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那么公正或正义则是评判教育制度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尺度。

关于制度的公正或正义问题,约翰·罗尔斯曾经有过精彩的论述,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

”因此,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与选择越来越成为共识,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

人们还认识到,许多管理中的行为失当和道德失范问题正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不道德而造成的。

由于制度本身的公正、正义、正当等合理性方面存在缺失或弊病,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否定甚至抵制,进而引发行为的失当与道德的失范。

以利益关系的调节者这一角色出现的教育制度,其公正性作为主导性的伦理价值诉求同样备受社会关注。

所谓教育制度公正,是指教育中利益分配的均衡与合理,是权利义务设定的公平与正当。

它要求人们始终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设计与运用教育制度。

如果某项教育制度是不公正的,或者说某项教育制度的设定与安排具有严重的缺陷,那么,制度原本的功能就可能被扭曲甚至丧失,人们会跨过制度转而追随某种通行的交往习惯或者信奉某种“潜规则”,最终可能引导人们的行为悖善向恶。

比如,近年来我国大城市中围绕“择校”现象而产生的种种教育腐败和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根源正是在于长期推行的重点中学制度所造成的教育资源的校际巨大差异。

有人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制度性失范,或制度性腐败,或制度性堕落。

”在这种有严重制度缺陷或制度不公的环境中,人们为了获取制度框架中的利益,往往不得不放弃公正丢掉道德,而身不由己地选择堕落走向腐败。

并不是做出这种选择的人品质低下道德沦丧,原因正是由于制度中所包含着的利益获取信息,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有力地指引、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选择。

再比如,在对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方面,多年来一直运用量化的科研、教学指标,每位教师每年发表多少篇学术论文,课时量多少,指导多少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多少国家级、省部级等不同级别的科研经费,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尽管备受争议,但由于容易实行、方便操作,几乎成为所有大学教学科研管理的刚性制度选择。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众多的大学教师们不得不为了追求数量的达标或超越而疲于应付,甚至常常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进而影响到整个学术质量的保障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之所以出现这种群体性的行为范型,同样不能简单地归之于大学教师的道德水平集体滑坡,而是因为评价和管理制度给教师们的利益获取信息暗示,即数量上的多是有益的,追求数量是会受到制度的认可和激励从而受益的。

在目前转型时期的我国教育现实中,这种制度性失范、制度性腐败和制度性堕落的现象并非偶然和个别。

许多问题甚至已经超出了教育的范围,成为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社会问题,如城市中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与择校制度,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制度,高考录取中的地区差异制度,保送生、特长生、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制度,等等,由于制度中利益获取信息的引导,滋生了严重的教育腐败现象,引发了人们对教育制度公平性的强烈质疑。

  

而另一方面,如果一项教育制度是符合公正标准的,也就是说在制度框架内生活、遵守或执行制度,能够使不同主体的利益同时得到维护并达到均衡状态,那么主体之间便会相安无事、彼此协作、互助互利、和谐共处,甚至一个原本品行不端、怀揣各种投机想法的人也可能变得行为得当。

因为制度中的利益获取信息告诉他,无须费尽心机研究潜规则走歪门捷径,堂堂正正做人、遵守规则照章做事就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公正有利于社会成员公正意识与道德责任的培养。

一个人长期生活在一个公正的教育制度环境中,较之生活在一个不公正的教育制度环境中,会更易于确立一种合理的意义系统,塑就善良的人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教育在个体的社会阶层定位和家庭的未来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任何一项教育制度的变革都有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能够构建一种总体上比较公正、合理、善的教育制度体系,那么,无论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身心自由健康发展,还是对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创建,都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意义。

公正的教育制度体系和环境,可谓守护社会公正秩序的重要武器之一。

三、制度之善:

教育制度的伦理化

一项教育制度究竟公正与否,如何实现教育制度的公正,对于教育制度的这一伦理价值诉求,只有从教育制度本身的变革和创新中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事实上,当人们对某项教育制度做出“公正”与“不公正”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评价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压力,当压力积聚到某种程度超过了社会能够承受的限度时,就会成为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的诱导因素。

那么,何谓教育制度之善,教育制度的伦理化?

简单地讲,就是指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即对教育制度的正当、公正、合理与否的认识与评判。

具体地说,教育制度伦理就是指教育制度包含什么样的价值,以及依据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评价制度。

邓小平说: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所谓“制度好”与“制度不好”的,其实就是对制度进行的伦理评价。

好的制度可能吗?

一项教育制度,哪怕在一个社会中被长期沿用,哪怕在某个历史时期被认为公正合理,都不可能是绝对完满无缺的。

因为任何制度和体制总是存在着某种“先天”的内在缺陷性。

这种制度的“先天”的内在缺陷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第一,制度体制本身相对于生活本身的滞后性;第二,制度体制本身相对于生活的抽象性;第三,制度在自身技术方面存在的欠缺与不足。

制度的这种缺陷性提醒我们:

教育制度不可能完美,指望教育制度达到绝对的公正合理、实现绝对的善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制度将永远处在被完善的过程之中。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克服制度的先天缺陷,实现教育制度之善,使之趋于伦理化。

然而在当前我国,由于教育制度性失范、制度性腐败和制度性堕落现象普遍存在,实现教育制度之善和伦理化的目标可谓任重而道远。

教育制度“时常以一种惯性的力量逃离伦理的考量,甚至变为一种异质力量扭曲制度伦理的体现。

”[10]对于我们的教育制度而言,某项制度一经制定推行往往是具有严格的权威性甚至强制性的,是自上而下无庸质疑的,要求人们不假思索照章执行。

“在这种教育制度的氛围中,一种看似使人理性增长的制度安排,其实使人丧失其理性,越来越成为某种社会支配力量手中的工具,因为它所培养的只是人的工具理性;一项似乎促进社会公平的教育措施,其实是在维护、复制乃至强化着社会不公,并且给人一种公平的幻觉,从而消除人们内心的警觉和抵触。

”[11]在由大大小小、宏观微观、抽象具体、纷繁复杂的制度所构建的教育世界中,价值变得扭曲,公平遭到质疑,伦理备受冷落。

因此,呼唤教育制度之善,实现教育制度的伦理化应当成为教育制度变革与创新的时代命题。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才是善的、伦理化的?

对于这样一个深刻而又复杂的命题,或许需要众多有识之士长期开展持续深入的研究才能够做出解答。

本文仅尝试提出一个粗浅的认识,更为具体完善的思路留待以后逐步完成。

教育制度之善或伦理化的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形成:

形式公正原则和实质公正原则。

教育制度的形式公正指的是一种程序公正或规则公正,它的首要原则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即一个教育制度对所有人都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

尽管从表面上看,教育制度一经出台之后,其约束力应该是普遍的,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

“但在制度、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总有其立场、出发点和各种预设前提,这些立场、出发点和前提肯定是有利于参与制定制度与规则者的。

所以,不论多么超然、客观、公正的规则,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制度非中性’问题。

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善良愿望为转移的。

”[12]因此,在制度制定之时和执行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制度非中性”的现象,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规则公正是确保教育制度伦理化的重要前提。

教育制度的实质公正原则应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个体的基本权利的保证。

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者专业发展的权利等个体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是教育制度实质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制度伦理化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学习或发展机会的平等。

机会的平等就是制度提供给每一个人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性是平等的。

在这个教育制度中,即使是最贫困、最不幸的人,其正当的权利也不会因为贫困与不幸而受到伤害;无论富豪子弟还是穷苦孤儿,无论出身达官还是普通人,都一样能够享受基本权利的保障。

机会平等的实现是教育制度实质公正的重要内容。

第三,对弱势群体必要的制度跟进与补偿措施。

如残障儿童、特殊认知取向儿童,等等,单靠统一的制度仍然难以完全保障他们的权益。

制度跟进与补偿措施是教育制度伦理不可或缺的部分。

第四,制度评价的育人标准。

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同,评价教育制度实质公正还有一个本质的方面就是,是否有利于人的培养和发展,是否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和谐人格完善。

这是由教育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育人标准是教育制度伦理化的根本。

综上,只有教育制度本身是公正、合理的,才能够产生规范、有序的教育行为;只有教育制度是善的、体现伦理精神的,才能够塑造道德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管理中,通过提升制度体制的德性致力于管理伦理的实现,比寄希望于某些个人的道德操守更为可靠。

没有制度之善或制度的伦理化,就不可能有普遍的道德清明。

这就提醒我们,在教育制度设计层面上努力克服在改革进程中会面临的制度缺陷与道德风险问题,实现公正、善等伦理内核与制度体制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既有制度公正又有道德清明,且两者良性互动的和谐教育。

【参考文献】

[1][美]萨拜因着.政治学说史.北京:

商务印书馆,

 邹吉忠.自由与秩序——制度价值研究.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63

 苏宏章着.利益论.辽宁大学出版社,

 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8

 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上海:

上海文艺出版社,—30,134,270

 [美]约翰·罗尔斯着.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1]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

[10]张烨.教育政策分析的制度伦理视角.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

(2)

[11]康永久.教育制度的生成与变革——新制度教育学论纲.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12]辛鸣.制度评价的标准选择.新华文摘,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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