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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节总则2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2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7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10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16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17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17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18

第九节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8

第十节财务报告与评价制度21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公司各项目经理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6条 公司设财务部,设部长及其他财务人员。

项目经理部设财务部,设部长(主办会计)、出纳。

各项目部财务人员(含财务会计、材料会计、出纳员、报帐员等)实行公司委派制,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才能上岗。

第7条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和信贷计划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与并审查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本公司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项目经理部效益的计算方案;

5.监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6.监督本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7.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负责搞好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9.负责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析和效益评价工作。

第8条 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财务部部长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做好公司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3.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4.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5.作为项目督察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财务检查,监督项目经理部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6.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全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7.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8.协调好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10条 项目经理部财务部设部长,在项目经理及公司财务主管的领导下做好本项目部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经理部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项目部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及签订;

4.负责编制项目部的会计报告,主持项目结束财产的清查;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1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2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经济业务发生后7日内,小车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经常发生的在15天内)。

第13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4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5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1.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2.项目经理部结束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4.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项目经理部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项目经理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部长会同项目经理进行监交;公司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

第16条财务人员后续教育

1.范围

已取得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公司财务部门认可的会计岗位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2.内容

(1)会计准则及其他财务会计法规

(2)公司制定的制度、规定

(3)会计电算化、网络化理论和实际操作

(4)其他业务培训

3.形式:

社会机构培训

4.时间要求

(1)高级和中级财务会计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财务会计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5.组织与实施

(1)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本公司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2)各项目经理部应保证本经理部财务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7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费用等事项的规定。

第18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19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20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包括原始单据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名)。

第21条 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两级核算),按公司和项目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2条 公司及项目部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3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4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5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26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施工机械、运输工具;

3.办公及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电传机、数码(摄)像机、空调等);

4.试验及测量仪器;

5.其他固定资产。

第27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暂定、以税务机关审批为准)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计提方法以税务机关审批的为准)。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28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其他税金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29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租入、出售、出租、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按一定程序报批,并办理会计记帐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5.项目经理对本项目部的固定资产负责。

所有固定资产转移都必须办理财务手续,固定资产非正常遗失、毁损、报废将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30条 凡单项债权帐龄超过3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1条 现金是企业一切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内部的许多舞弊行为大多与现金控制不严有关。

因此,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2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3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4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

即: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长保管,经理私章由出纳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35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36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汇款审批权限如下:

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长(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属工程及货款的,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属固定资产购置的,必须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金额在30万以上的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属固定资产维修的,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由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同一项目(含同一笔业务)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财务总监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37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名称,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38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对个人借款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及时收回,不得长期占有单位资金;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总经理、项目经理对签付的各种借款、预付款负责。

第39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严禁坐支现金。

项目经理部因远离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0元(若银行有规定的以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为准)。

第40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白条抵库。

第41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42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

第43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4条 各单位会计应在月度终了时会同出纳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以保证帐实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45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注明作废字样。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46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的采购申请单、正式有效的发票,印章齐全,内容金额字迹清晰,清单内容金额必须与发票相符,且不得涂改、伪造。

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47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按采购审批程序,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48条 员工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1、住宿标准:

按出差省份类别划分二类。

住宿标准按下表控制执行。

一类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江苏(发达地区)

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的省份

类别

住宿最高标准

一类地区

省会城市

300元/天.标间

市县城市

250元/天.标间

二类地区

省会城市

260元/天.标间

市县城市

200元/天.标间

2、交通工具标准

●  省外出差: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仅限于大巴、火车(硬卧),从节约原则出发,尽量少坐出租车,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自带车辆。

●  省内出差: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仅限于大巴、火车(硬座),南昌市内出租汽车票据原则上不允许报销。

若在路途中所经时间超过5小时或在车上所待时间超过夜里12:

00时,可乘坐火车硬卧。

●  特殊情况因时间紧迫或无法购到票而必须乘坐火车(软卧)或航空飞机时,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凭车票报销。

3、出差津贴标准:

(仅限于省外出差)以实际出差天数计。

省外出差津贴按16元/(天.人)标准执行。

4、出差误餐费标准:

出差期限按正常办事所需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期限。

因出差期间耽误用餐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实际出差天数计)

●  省外出差:

50元/(天.人)

●  省内出差:

40元/(天.人)

5、出差招待费:

严格控制出差期间招待费用的支出,若因需招待客户而发生招待费用,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凭餐费发票报销。

6、若出差费用由客户承担时,则出差人员出差只考虑给予出差津贴,而误餐费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核报。

7、职工探亲差旅费(指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按不超过上述标准及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员工的差旅费,按公司的上述标准执行,由各部部长审核,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审批报销。

第49条 医疗费按公司相关的规定报销。

一、承包医药费发放标准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20+每年1元

30+每年1元

40+每年1元

50+每年1元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

1000元以下

1000-2000元

2000-3000元

3000-4000元

4000-5000元

5000-6000元

6000-7000元

报90%

报90%

报90%

报88%

报86%

报84%

报82%

扣1个月承包药费

扣2个月承包药费

扣3个月承包药费

扣4个月承包药费

扣5个月承包药费

扣6个月承包药费

扣7个月承包药费

7000-8000元

8000-9000元

9000-10000元

10000-20000元

20000-30000元

30000-40000元

报79%

报76%

报73%

报70%

报65%

报60%

扣8个月承包药费

扣9个月承包药费

扣10个月承包药费

扣11个月承包药费

扣12个月承包药费

扣13个月承包药费

三、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1000元以下

1000-2000元

2000-3000元

3000-4000元

4000-5000元

5000-6000元

6000-7000元

报85%

报85%

报85%

报85%

报85%

报85%

报85%

扣1个月承包药费

扣2个月承包药费

扣3个月承包药费

扣4个月承包药费

扣5个月承包药费

扣6个月承包药费

扣7个月承包药费

四、患癌症职工(住院及门诊)医药费扣除当月门诊包干基数的部分可报销90%

第50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购置

1.各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租用,必须先申请、作出预算,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金额在20万以上的必须报董事会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购置、租用。

未经批准自行购置、租用的,由购置或租用人承担一切费用。

2.固定资产购置必须遵循“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和经济适用”的原则,由公司有关部门安排人员询价,其中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原则上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

3.财务部门要认真核对合同、预算及相关审批、验收等手续。

4.建立健全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请购与审批;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4)采购与验收;

(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办理采购、验收、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5.各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书面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保管、使用要建立台帐,做到有帐可查,比较耐用的办公用品同一人不可重复领用,由于个人使用不得当,使用人自行购买,不得报销。

项目完工或调离岗位时,需将领用的办公用品交回,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否则,将由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51条 各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

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书面报公司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审批。

第52条 严禁项目经理部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53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54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原始发票、单据后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55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56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57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按公司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58条 项目经理部实行工资标准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见公司工资标准。

第59条 项目经理部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项目完工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见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第60条 实行风险金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项目经理部,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61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等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62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63条 项目经理部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按项目进度计算实现利润的80%上交,余下20%在项目完工前交清。

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计收利息,并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第64条 项目部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65条 仓库每月由材料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

第66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

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67条 会计凭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做到内容客观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按合法程序进行更正。

第68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15年。

第69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九节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是指在公司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工作中,运用计算机手技术、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而对有关财务及资产的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加工、处理、存储和管理的各种系统进行的管理。

 

第70条 系统使用管理

1.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设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口令等。

2.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为每个操作人员都设置不同操作密码,谢绝无关人员用机器做其他工作。

4.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5.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操作。

6.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

7.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存档数据、光盘、帐表和文档资料进行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

8.系统管理员应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不规范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事情再次发生。

第71条 上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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