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修订差异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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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修订差异对照表

修订差异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标题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标题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编辑性修改

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新增:

“错误声明认可状态”及编辑性修改

本规则适用于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本规则适用于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编辑性修改

注:

本规则中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查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

新增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编辑性修改

《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编辑性修改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编辑性修改

本规则引用(等同采用)和(等同采用)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编辑性修改

导则: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

删除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删除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删除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删除

《实验室认可规则》

删除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删除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删除

认可制度

删除

认可证书

删除

实验室

删除

认可标识

认可标识: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具体式样见本文附录和附录

修订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标识和标识。

具体式样见本文附录和附录。

修订

徽标的管理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的管理

增加:

“国际互认标志”

徽标式样图形

徽标式样图形

主要修订项

蓝色:

(标准色)

蓝色:

(标准色)

修订

 

具有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徽标。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管理规定。

修订

 

徽标

徽标

国际互认标志

修订

 

和拥有和标志的所有权。

是和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和签署了使用和国际互认标志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修订

 

拥有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通常以与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修订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新增

 

删除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标识。

编辑性修改

认可标识的管理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修改标题

认可标识

认可标识式样

删除

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

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将原第章认可状态声明的内容合并到第章

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对获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鼓励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在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定见本规则条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未经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修订

注:

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新增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其校准证书应带认可标识。

注: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编辑性修改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时,应建立特定的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新增

获准认可的机构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表述被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编辑性修改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同意的名称)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同意的名称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编辑性修改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产生误导,使客户误认为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结果及其意见或解释负责。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编辑性修改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新增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可标识式样。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秘书处颁布式样正确使用认可标识,保证认可标识的完整性;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编辑性修改

合格评定机构可凭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站()标识下载区内下载认可标识。

新增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将认可标识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声明其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删除“但不能用于报价单”

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编辑性修改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被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作出撤销(含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编辑性修改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新增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新增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因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书面准许。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书面准许。

修订

必要时,将与获准认可的机构协商制定对认可标识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删除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新增

对于宣称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标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文字与认可注册号。

对于宣称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标注“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文字与认可注册号。

如果认证机构获得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允许认证机构将认可标识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

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认可标识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修订

认证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认证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条款号变化

和)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授权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识:

当产品认证机构获准认可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按照条款)并列使用的要求,将认可标识用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产品认证机构获准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认可标识

修订

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例如:

()

认可标识应与产品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徽标按如下方式使用:

修订

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

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条款号变化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认可时,认证机构应按照

要求,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

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

修订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因使用认可状态声明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备案。

删除

认可标识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使用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应将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条款号变化

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发。

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如果分包方获得认可或获得与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修订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证书中包含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书面准许。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新增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新增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认可。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认可。

编辑性修改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能使用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条款号变化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标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编辑性修改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检查等也应获得认可。

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

建议实验室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签发单独不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认可。

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

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编辑性修改

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

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新增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编辑性修改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只能用于校准报告或证书(或),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新增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能力验证计划报告、测量审核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新增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标签。

新增

良好实验室规范标识或资格状态声明只能用于实验机构出具的研究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新增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编辑性修改

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带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仪器唯一性标识

)本次校准日期

)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要求

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带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仪器唯一性标识

()本次校准日期

()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编辑性修改

联合标识

联合标识的式样

联合标识的规格、颜色应符合条款和条款对徽标和联合徽标的相关规定。

删除

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

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和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秘书处颁布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见本文附录和附录.

修订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只有与签署《关于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标志的许可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联合标识。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只有与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联合标识。

合格评定机构应与秘书处签署《标识使用协议》、《标识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标识。

修订

《标识使用协议》、《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可凭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站()标识下载区内下载。

新增

联合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标识。

修订,增加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标识。

使用联合标识的认证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和(或)对其活动负责。

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和对其活动负责。

修订

当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联合标识与获认可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个页面。

标识与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

编辑性修改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

联合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备案。

删除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认证的组织或在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联合标识。

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认证的组织或产品上使用标识或国际互认标志。

编辑性修改

产品认证机构与签订《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可将标识用于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在批准相关的产品认证方案前,获准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即使与签订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也不得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标识。

新增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因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认证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书面准许。

如果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因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实验室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书面准许。

合格评定机构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条款适用。

修订

认可证书的使用

认可证书的使用

条款号变化

合格评定机构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

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编辑性修改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名称、地址、或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提出申请换发认可证书。

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将增发或重新签发认可证书附件,并在网页上及时公布。

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将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能力范围。

编辑性修改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证书附件,且应清晰可辨。

编辑性修改

获准认可的机构被撤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章。

合格评定机构被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章。

编辑性修改

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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