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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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市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工作,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城镇困难职工开展摸底调查和精准识别,每年促进25%以上的精准识别在档城镇困难职工实现解困脱困,到X年,精准识别的在档城镇困难职工全面实现解困脱困目标。

根据城镇困难职工致困原因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分类帮扶、分批解困脱困。

——对纳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中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城镇困难职工,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城镇困难职工,着重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解困。

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待遇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纳入低保兜底。

——对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保障。

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将其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医疗互助保障。

——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推动其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使其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对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确定对象。

城镇困难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家庭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或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超过50%),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在城市办理了居住证,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两年以上租房合同或有自购住房的农民工符合上述条件的,视同城镇困难职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住房困难标准、医疗重大疾病补助标准等,科学确定解困脱困标准,精准界定解困脱困对象。

(二)分类识别。

各级工会要按照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审批的规定,对照标准对城镇困难职工档案梳理核查,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剔除。

符合标准的,按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下岗失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事故、子女上学、其他等十种致困原因进行分类。

除上述分类外,还要全面掌握长期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下岗失业致困,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就业致困的职工群体底数。

(三)建档立卡。

各级工会要按照隶属关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系统城镇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

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制定帮扶计划,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因户施策,分类帮扶。

(四)制定规划。

紧紧围绕到2020年实现城镇困难职工全部解困脱困目标,在全面摸清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产业(行业)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规划,统筹落实政策对接、项目安排、成效检验等具体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

三、主要措施

(一)精准开展核查建档。

由各级工会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职工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困难职工实际情况。

对已纳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城镇困难职工档案对照标准重新核查梳理,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

对煤炭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其他原因新出现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照相关标准识别和认定并录入帮扶系统。

依据困难职工申请,初步审查确定人选后,在其就业单位公告栏、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符合建档要求的困难职工,严格按照“先纸质、后电子”的原则建立完善由《困难职工档案表》及身份证明、致困原因等佐证资料组成的资料完善、信息真实的纸质档案,并及时如实在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上报。

基层工会和帮扶责任人要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由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帮扶台账。

各级工会要定期对已建档案进行清查,对已脱贫、死亡、调离或无法联系等情况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调整注销,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建档,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

(牵头单位:

市总工会;责任单位:

市工业能源委、国资办,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再就业帮扶。

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援助等方式,以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

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拟分流职工的企业,各级工业能源部门要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岗位需求信息。

各级工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台账,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困难职工精准开展岗位推荐服务。

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要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扶持。

针对失业人员、长期停产企业职工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根据其需求和愿望,由各级工会负责提供需参加培训的困难职工名单,并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补贴,确保到2020年前,全市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困难职工都能接受到1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总工会、工业能源委、国资办,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用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优先安排;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等政策扶持。

深入实施“雁归兴X”行动,进一步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和就近就业。

积极推进“放、管、服”工作,依法落实好困难职工再就业创业解困脱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依托全市规划建设的100个民营经济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大力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鼓励园内企业为返乡农民工和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总工会、工业能源委、国资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落实工作。

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的,督促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职工,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对下岗失业困难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督促企业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指导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告知下岗职工在60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因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待遇。

对认定为城镇困难职工并因工受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工伤认定,及时兑现工伤待遇。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工业能源委、民政局、国资办,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医疗保障。

对因病致困职工,要按规定积极纳入医疗救助、医疗互助范围。

因病致贫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由职工自愿或相关部门资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水平,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有效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看病就医困难问题。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将大病致困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范围。

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社会保障兜底。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及时纳入当地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加大分类施救力度,对符合低保增发条件的困难职工予以增发特殊补助。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个案会商工作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等,切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实施救助。

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有效保障遭遇急难问题、陷入生存困境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大力实施“金秋助学”计划,以政策的帮扶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困难职工家庭就读子女的帮扶救助,确保困难职工子女上得起学,顺利完成学业。

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积极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应保尽保。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总工会,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强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控制煤矿数量,提升煤炭企业集团规模,积极引导重新组合的企业集团在X登记注册,实现煤炭开采集团化、集约化。

扶持煤矿企业复工复产,指导煤炭企业与电厂签订中长期合同,确保电煤保供正常,实现互利共赢,提升煤矿和电厂效益。

加大煤炭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引导煤矿企业加大煤炭坑口洗选和配煤的力度,提升商品煤销售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保证煤源的稳定。

加大煤炭深加工和就地转化利用力度,突出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等煤基多元产业。

认真落实好《X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府通〔X〕19号),切实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保障用地供给,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管理,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着力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强强联合,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围绕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积极吸引配套企业入驻,形成上下游配套发展的产业体系。

大力实施“千企改造”工程,围绕“调结构、补短板、增效益”“节能环保与安全改造”“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等四个专项,引导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切实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影响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下放事项办理的指导,实现“放得下、接得住”,切实提升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

市工业能源委;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深入开展送温暖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向城镇困难职工送温暖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要深入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开展日常定期走访,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存在的问题;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长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开展定向、专项帮扶和服务。

支持各级工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帮扶和服务。

(牵头单位:

市总工会;责任单位:

市工业能源委、财政局、国资办,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自治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创新方法,建立健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切实加大投入。

各县(自治县、区)要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要统筹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与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和各项民生政策的精准衔接,争取和整合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支持力度。

要加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占用帮扶资金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确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各项帮扶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责任单位: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把社会各方面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凝聚力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未来。

(责任单位: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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