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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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
会见笔录(故意伤害案)
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会见地点:
看守所,案件阶段:
会见人/记录人(问):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答):
,涉嫌罪名:
问:
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涉嫌罪一案在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在开始会见之前,请你验证一下我们所和你的亲属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出具的委托书,如果你同意我们在本案阶段担任你的代理律师,请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听明白了吗?
答:
问:
你必须如实陈述,不得隐瞒。
否则,我有权拒绝为你代理,你听清了吗?
答:
问:
简单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答: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出生年月:
、住址:
问:
你有无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答:
(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一)
问:
你有无立功情节?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
(如书写不完全,见附页二)
问:
律师在阶段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
有无疾病?
答:
问:
请谈一下你是何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附页二
附页三
附页四
附页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