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招标的装饰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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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招标的装饰合同范本

样板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担甲方开发建设的样板间装饰工程施工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合同,以致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1、工程名称:

样板间装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及包甲方验收合格。

第三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4、投标书以及其附件(含计价清单);

5、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时,按以上优先顺序解释。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承包范围内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甲方无需为调整开工日期承担任何责任。

4.2、竣工日期控制

4.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甲方认可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甲方新增的工程内容及设计变更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的验收之日,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程未竣工。

4.2.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表控制工期,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逾期达10日时,甲方还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须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场,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

甲方解除合同后,有权将乙方未完成的工程发包给任何第三方,由此产生的超过原定工程总价的费用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4.3、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4.3.1、乙方在发生工期延误情况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该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愿免费采取必要措施补救而无需延长工期,并承担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4.3.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费用自理。

第五条、质量及验收标准

5.1、质量要求:

5.1.1、满足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特点及功能等。

5.1.2、满足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如设计图与国家规范发生冲突时,按国家规范执行。

5.1.3、满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5.2、验收标准及要求

5.2.1、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的各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验收规范要求的标准。

5.2.2、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5.2.3、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5.2.4、分项工程达到隐蔽验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3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如果甲方无故或无任何通知延迟超过3天才进行验收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现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隐蔽工程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该部分工程结算时不予计量。

5.2.5、甲方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乙方复测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5.2.6、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建工程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施工图纸有明显、重大错误或矛盾(如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应及时告之甲方,若乙方发现有明显错误又未及时告之甲方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3)工程移交2年内,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非乙方原因除外),乙方除按保修责任进行保修外,还须承担全部相关损失。

5.2.7、对每一分项工程,乙方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且各项检查记录齐备,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必须100%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须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合格,必须在规定整改时间内返修达到合格,再经甲方检查发现不合格项超出本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则甲方有权处罚乙方:

每出现一项主控项目不合格,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出现一项一般项目合格率达不到规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元。

5.2.8、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乙方须按实及时报送相关质量保证资料、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在该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计价方式为费率取费。

具体取费费率详附件1样板间装饰工程费率表。

主材采用认质认价(该认价价格含材料的现金购买价、运输费、保管费、损耗等费用),辅材和地材采用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12期价格,材料损耗按定额执行。

建渣清运自行清运出场。

6.1、乙方已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乙方已充分考虑各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影响成品保护等必须做的安全防护的措施。

且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成都市建委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6.2、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接入点,施工时乙方挂表计量,其费用含在本次合同价中。

6.3、必要的赶工、干扰措施费已进入相应项目报价。

干扰措施费已充分考虑施工期由于各种因素给施工带来不便发生的费用。

6.4、乙方作为专业装饰施工单位,需对施工图中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优化及深化设计及施工,其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同时甲方也有权对施工图做法进行优化或者变更,乙方负责施工图的深化设计,其深化设计费用含在相应价款中。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本工程无预付款,其付款方式为:

1)

2)

3)

7.2、每次付款时间届至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付款流程提交相关付款证单、等额建安发票,甲方在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

以上资料未提交齐全而造成甲方付款延期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拒绝或迟延施工。

7.3、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乙方提供账号及相关证单资料需准确、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4、甲方对乙供材料、设备及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验收、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对乙供材料、设备及乙方已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的免除。

如甲方确认,乙供材料、设备或乙方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7.5、本合同所有价款均不计息。

第八条、签证及结算办理方式

签证办理办法及依据:

合同外新增事项,需上报认质认价单,待甲方认可并下发认价单后方可办理签证(施工中对于乙方提出的、我司采纳的优化设计、建议等技术措施变更,我司原则只同意技术上可行,不承担增加费用申请),签证办理方式为月结。

合同外新增设计变更及甲方指令签证计算依据:

1)有相同项目执行相同项目合同单价;

2)有相似项目参照利用执行;

3)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合同单价,以协商为主,如协商不成则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年版)(不收取管理费用,涉及费率的按下限计取)。

结算办理方式:

结算价=合同范围内的总价+工程变更费用(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

第九条、甲方的责任

9.1甲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

9.2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定确认。

9.3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水电接入点,协调各方关系,定期召开协调会。

9.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审定乙方上报的各类资料,及时办理中间交工工程和竣工工程的验收手续以及竣工结算。

9.5负责在乙方满足合同付款条件节点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9.6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控制进度。

9.7负责工程协调组织工作。

乙方不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指令的,每出现一次,甲方可以处以乙方500-2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不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8有权向乙方通报施工质量、进度及乙方工作人员的服务作风,对不正当的要求有权制止。

甲方一旦发现或接到监理、总包提出的有关乙方有不符合合同条款之行为的通知,经查证属实的,有权通知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待问题解决后另发继续施工通知书,所延误工期及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负责。

9.9其他应由甲方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责任

10.1、乙方指派本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10.2、在甲方的统一协调下做好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10.3、向甲方提供所购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及甲方未认可的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同时甲方还有权视造成损失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

10.4、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10.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为三份。

10.6、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成品、半成品,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0.7、在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维修。

10.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现场安全的条例。

乙方所有施工工作人员的用工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取一切必需的预防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承担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乙方自身人员以及因乙方人员造成的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第三者的安全事故、人员损伤及其他包括财产在内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全部经济责任费用。

乙方特别承诺将为乙方全部施工及管理人员购买足额的劳动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存在缺陷,或因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0.9、乙方必须承诺按时支付民工、材料商等工资及各项价款,否则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拖欠金额的20%收取违约金和管理费,且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10、负责本工程现场内由乙方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文明施工。

工程完工后,清理所有由于乙方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及机械等,如乙方不及时清运,甲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清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按所发生费用的两倍扣除,乙方不得对此持任何异议

10.11、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材料及设备品牌及技术要求

11.1、材料及设备品牌要求:

11.1.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均须具有合格证书,并报送甲方。

若甲方有异议,应进行检验,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11.1.2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11.1.3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等需符合甲方要求,如发现进场设备、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要求该批次设备材料退场,并对乙方按该合同的总价的30%进行罚款,且拒绝支付该批次材料的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生两次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合同。

11.1.4本工程的材料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品牌的要求进行采购,设备材料进场前,应及时通知甲方按最终确认的设备清单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供相应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准用证明。

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之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成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工期不顺延,若因该乙方采购之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停工等待工期达到10日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另外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若甲方未选择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1.2、技术要求:

严格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

11.2.1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分包单位的收边收口。

11.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可对施工工艺及材质进行相应的变更。

11.2.3该工程的石材为甲供材,乙方协助甲方检查石材厂提供的石材防护处理是否到位,如果防护不到位,乙方有权要求石材厂重新处理,因石材防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石材供货单位负责。

石材的现场施工排版由乙方负责,下料单由乙方出具经甲方工程部签批确认,其损耗按清单中标明的损耗考虑,若超出该损耗造成石材材料的浪费由乙方负责赔偿,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石材的缷车及保管由乙方负责,若缷车过程中及保管与施工过程中,石材有任何遗失和破损由乙方负责更换。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并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予顺延。

12.2、本工程如因甲方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停工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予顺延。

12.3、甲方在工程经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12.4、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甲方认可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甲方新增的工程内容及设计变更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的验收之日,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程未竣工

12.5、工程所用设备、材料等需符合甲方要求,如发现进场设备、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更换合格的设备、材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材料价款,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发现乙方进场设备、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每发生一次,乙方需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2.6、全部工程未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的,乙方除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无条件整改外,还应按2000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达5日的,甲方还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同时不予计取所有工程费用。

12.7、乙方未按要求施工的(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确实需要变动调整的部分,须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应无条件无偿整改,若乙方拒绝并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未按施工图施工两次及以上的,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8、凡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自应付乙方款项、质保金、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12.9、乙方施工若发生物品倒塌、跌落或其他原因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

12.10、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须在甲方发出解约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有关善后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乙方逾期退场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因此导致甲方逾期交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支出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等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按国家相关解释。

13.2、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质保期及维修服务

14.1、工程质保期为贰年,自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后起算。

乙方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于16小时内赶到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处理完毕、重大故障8小时内处理完毕。

每次处理完毕后应由甲方书面确认。

14.2、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故障的,每发生一次,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甲方还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由乙方按双倍承担。

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和维修费,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5.1本工程施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只提供接口。

水、电表由乙方提供。

15.2、乙方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住宿由乙方施工场地外自行解决,

15.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17.1、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亲自向收件方送递,或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地址。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

成都市青羊区总部基地T区23栋

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17.2、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在书面通知到达之前,按照原地址发出的通知仍为有效通知。

17.3、在无证据证明通知或其他通讯已经收妥时,该通知或其它通讯应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正式送达:

17.3.1以专人送交,以抵达本条第1款、第2款注明的地址签收或留置日期为送达日;

17.3.2采取特快专递或快递的,以寄出邮戳日后第3日为送达日;采取平信的,以寄出邮戳日后第5日为送达日。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18.1、本合同有约定单方解除权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因本合同未约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事由解除本合同的,异议期为通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18.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样板间装饰工程费率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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