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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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最终版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部
二O一八年三月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批准:
审核:
编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宁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工程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作持续、健康和深入开展,明确各方目标,稳步提高项目部及厂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获取最大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相关制度》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划类管理制度》编制本制度。
1.1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工程施工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本项目部施工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项目部及厂队和施工作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管理性环境保护措施。
1.2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制度。
项目部及厂队的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3项目部应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部的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染、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
施。
1.4项目部、厂队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
1.5项目部、各厂队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6项目部、厂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项目部、厂队施工、生活用水,应按照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
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泥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8项目部、厂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9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是负责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工作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管理;组织大检查等活动,巡视工地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状况,发现、纠正问题,督促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执行奖罚;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使用台帐工作。
1.10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项目部管理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结合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2.1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作规程、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文明施工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2.2项目部领导和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考试。
2.3项目部每年年初应由安全总监监督,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环保部门配合,组织一次项目部全体员工参与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与考试;新开工程开工前,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作规程、制度、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2.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3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在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8学时、8学时、24学时。
2.5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5.1项目部:
国家、地方、行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5.2厂队:
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管理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队辖区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安全健康环境工作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2.5.3班组级:
本班组、工程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要求。
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等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事项。
2.5.4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厂队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员)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交底,讲解工作范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生产监护制度,并做好施工安全监护工作。
2.5.5对转岗和换岗人员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及时进行相应的安全交底、工程管理部进行安全管理交底,综合管理部建档备案。
2.6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7对施工中采用新管理、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员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8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停岗的员工,复工前应从新进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9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10在特定情况下(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期、台风期施工;节假日施工;工作对象改变;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后等)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11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教育宣传栏,或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管理制度
3.1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承建合同中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
3.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应由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工程管理部和经营合同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为主,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审批后实施。
3.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管理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中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宣传教育、管理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3.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编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完工后,经营合同部进行经费的分类结算,编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经费的开支表上报监理工程师核实,上报建设单位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经费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3.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经费和措施补助费,由安全环保部门掌握,经营、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3.6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计划,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
各职能部门,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环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3.7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签字认可。
未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严禁施工。
3.8一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须经项目总工审查批准,由项目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交底后实施。
3.9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须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总监审查,项目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管理部管理员或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3.10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须经施工管理、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环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后执行。
3.11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制度,编制作业指导书审批表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2项目管理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3.12.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3.12.2明确作业方法、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
3.12.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措施。
3.12.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3.12.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
3.1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3.14对未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或未进行安全管理交底进行施工或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3.15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管理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1为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4.2本着“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原则,树立安全是最大经济效益的思想。
4.3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部人员,必须经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对全体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以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
4.4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按制度穿戴、佩戴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4.5禁止在现场内饮酒、赌博、打闹,严禁在有易燃品、木工棚、仓库等防火禁区吸烟、生火。
4.6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在施工作业的全过程坚守岗位,时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违章作业。
4.7全体人员自觉遵守劳动保护条例,对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安全防护,安全防护用品有保护和监督的义务,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防护必须及时恢复。
4.8使用气焊须由合格电气焊工操作,乙炔和氧气瓶使用必须符合制度。
4.9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严禁无证作业。
4.10对于现场出现立体交叉作业时,须待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进行施工。
4.11施工人员在现场行走,应该注意安全,注意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以免造成事故。
4.12未经上级许可,不得随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得随意操作非本职的机械设备。
4.13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箱、电缆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箱体内部漏电器灵敏可靠,电器设备完整固定。
4.14施工现场在使用中的三级电箱和移动电箱的电缆线路,必须把线路悬挂好,不得乱拉乱扯,在无法悬挂的地方,必须放在安全可靠地区。
4.15施工现场维护电器设备人员必须按制度每月定期检查本单位的电器设备,保证施工人员安全,放心用电。
4.16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严禁攀登脚手架上下,严禁在未支完的模板上行走。
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井口或在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4.17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4.18严禁在开挖区边坡边沿(或重型机械下)等不安全区域停留和休息,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作业半径以内的空间和场地。
4.19施工作业区域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
4.20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分明。
4.2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5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检查管理制度
依据法律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华电福新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5.1每季度安委会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隐患进行排查。
安全、环保排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主管副主任)组织,全体安委会成员、厂队第一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排查检查记录,并形成通报,下发反馈给各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5.2每月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一次专项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工作。
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月检查由安全总监理组织,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外协队第一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安全环保部门做好排查、检查记录,并做好安全隐患的督促落实整改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5.3在日常工作中,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每日的现场安全、环保巡视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发现的隐患,并做好巡视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5.4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检查还可根据实际分为一般性排查检查,阶段性排查检查、专业性排查检查、季节性排查检查等方式进行。
安全、环保排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文明施工也纳人排查检查范围。
5.5对安全、环保排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后必须反馈至项目部安环部门,安环部门对反馈报告由验收核实人员签字后存档(重大危险源整治验收后还必须报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6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6.2特种作业包括:
6.2.1电工作业;
6.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6.2.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6.2.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6.2.5登高架设作业;
6.2.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2.7压力容器操作;
6.2.8制冷作业;
6.2.9爆破作业;
6.2.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6.2.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6.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3.1年龄满18周岁;
6.3.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3.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管理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管理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6.3.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4.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6.4.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6.4.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6.4.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6.4.5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与技能;
6.4.6符合安全管理规范制度的其他要求。
6.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管理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6.5.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6.5.3取得培训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审查、批准机构要求的复审时间按期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6.5.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组织编写。
6.5.5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6.6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6.6.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6.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6.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6.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6.6.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6.6其他制度的义务。
6.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6.7.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6.7.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
6.7.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7.4拒绝违章指挥;
6.7.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7.6其他有关制度。
6.8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组织检查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6.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1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
6.1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6.13项目聘用和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性,并按制度复印操作证正本作为安全管理资料备查。
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6.14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综合管理部建立档案和管理,落实资格复审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1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监察管理条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7.2安全环保部负责制订项目部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负责监督检查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及工作。
负责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度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组织措施的执行,购买和发放防暑、防冻用品。
防暑、防冻用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
7.3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质量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工器具。
7.4购进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要留存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留存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安全标志、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7.5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采购计划,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台帐,定期检查、检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现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将过期失效的或保管不当损毁的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发放给职工。
7.6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制度穿用劳动防护用品、配带安全工器具,未按制度使用的视为违章作业。
7.7特种防护用品不得用普通防护用品代替。
7.8凡职业病、工伤、事假或脱产一个月以上者应停发当月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可顺延使用时间。
7.9判废标准
7.9.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7.9.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制度的功能指标。
7.9.3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防护功能的最低指标。
7.10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做计划,经领导批准由物资设备部采购保管、发放,安全环保部负责验收。
7.11对于新进场的人员,经过项目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综合管理部和物资设备部配合发放安全帽、工作服、反光背心和其他劳保用品。
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
8.1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制度》、《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它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8.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8.2.1配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
①为安全而布置或改装的机械设备以及对机械设备改装、增设的防护、保护、操作、显示、信号装置。
②用于施工、检修的通信、信号装置。
③为改善劳动条件而改装、增加的设施、设备、装置。
④研制、试验、检验安全管理、措施、设备、装置支出。
(2)安全防护设施。
①“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和交叉作业设置的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