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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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它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实施的内容

(一)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

一律取消各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

将各地学校发放的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

其中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有:

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地方岗位(生活)补贴、考勤奖、节编奖、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单位福利、年终目标考核奖等。

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现有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后,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

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改革补贴、市内交通费、冬季取暖费。

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部署。

在市规范改革性补贴政策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暂予保留的各项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计提。

4.规范特殊岗位津贴。

继续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

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其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下同),相应执行当地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见《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附表一)。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县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它人员不得享受。

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

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它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

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它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由同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初中400元/月、小学300元/月,全年发放10个月。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年度考核结果,在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它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4.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离休人员按江苏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已执行。

退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和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应执行当地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附表二)。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从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计发。

(四)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其中:

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具体发放方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

学校要加强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务管理。

在绩效工资实施以后,一律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学校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耐心细致地向广大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

七、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按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初审报省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经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2.《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

 

 

 

 

主题词:

工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办法

抄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24日印发

连云港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

                                              单位:

元/月

岗位类别

岗位级别

岗 位 津 贴

生活补贴

9年以下

10-19年

20-29年

30-39年

40年以上

专业

技术

岗位

三级

 

1690

1770

1850

1930

1200

四级

 

1600

1680

1760

1840

1200

五级

 

1500

1570

1640

1710

1200

六级

 

1420

1490

1560

1630

1200

七级

 

1340

1410

1480

1550

1200

八级

1190

1250

1310

1370

1430

1200

九级

1120

1180

1240

1300

1360

1200

十级

1050

1110

1170

1230

1290

1200

十一级

970

1020

1070

1120

1170

1200

十二级

910

960

1010

1060

1110

1200

十三级

840

880

920

960

1000

1200

行政

管理

岗位

四级

 

2120

2220

2320

2420

1200

五级

 

1750

1840

1930

2020

1200

六级

 

1460

1540

1620

1700

1200

七级

 

1240

1310

1380

1450

1200

八级

1020

1080

1140

1200

1260

1200

九级

910

960

1010

1060

1110

1200

十级

840

880

920

960

1000

1200

工勤

技能

岗位

技术工一级

 

 

1280

1360

1440

1200

技术工二级

 

1090

1160

1230

1300

1200

技术工三级

930

990

1050

1110

1170

1200

技术工四级

850

900

950

1000

1050

1200

技术工五级

790

830

870

910

950

1200

普通工

750

780

810

840

870

1200

注:

试用期、见习(学徒、熟练)期人员按照所属岗位类别最低级别标准执行。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案后再确定是否列入范围;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后重新纳入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

按执行基本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1)工作年限的计算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

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月1日。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管理十级和技术十三级最低档标准执行;新招用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普通工最低档标准执行。

(3)调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4)变动岗位的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工作人员按《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凡工作年限达到上一个档次基础性绩效工资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奖励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

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班主任津贴40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的次月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其执行基本退休费的职务、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2)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义务教育学校退休工人,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1927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五十年代(含1960年)原享受退职生活补贴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590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职)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职)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对以下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

在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班主任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省标部分、中小学管理和工勤人员2006年7月工改时保留的原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省市为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出台的各项奖励性补贴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退休(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170元(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各项补贴超过170元的部分纳入基本退休费发放)、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市发生活补贴150元、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为生活补贴51.5元。

(三)取消省、市和各部门、各学校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取消各学校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

(四)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暂时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

暂时保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等。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资项目。

在职人员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外,其他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外,其他项目为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和规定保留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纪律规定》(镇纪发(2008)50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2009年1月1日后,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生活费暂按基本工资加上170元的60%发放。

(八)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3个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

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九)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性,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五、绩效工资的核定程序和发放形式

(一)核定程序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财政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上年度12月份教职工基本工资确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市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今后,因岗位、工作年限变动或退休等因素要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学校按上述程序报批。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应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按年度进行。

(二)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一律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

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到个人工资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福利卡,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一)课堂教学分值按公式N=计算。

其中为教师所授第i班学时数,为所授第i班课时折算系数。

计算以教务科正式下达的学期教学计划及实际授课学时数为基本依据。

按不同情况取值如下:

1.与教学内容有关的

(1)教师担任不同班级同一学科,但授课内容要求及侧重等差异较大,且按不同教学大纲、计划或教材授课,并编写了不同教案(简称“两个头”),则

=1.00

(2)教师担任同教材同进度的重复课,其=0.9。

(3)新开课(不包括新教师所开第一门课)=1.2。

(4)教师同时讲授两门课,教分较少的课=1.2。

(5)在学期进行中,因教学任务需要,临时安排接(代)课时,在前两周,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门课,所接(代)课的

=1.4,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个头,所接(代)课的=1.2,否则所接(代)的课,=1.0。

其余课时按正常情况计算。

(6)其余情况授课,=1.0。

2.与授课班级内学生人数有关的

(1)1~20人,=0.8

(2)21~35人,=0.9

(3)36~50人,=1.0

(4)51~65人,=1.1

(5)66~80人,=1.2

(6)81人以上以20人为间隔类推。

教师所担任的授课如涉及上述多种情况,则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复合计算。

二)在校外带领并指导学生野外操作实习按每周每班40教分计,由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按情况分配,但每个教师最高不得超过每周22教分。

(三)无课教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周学时×0.6进行计算。

(四)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同时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如下标准核定教分。

(1)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所任课时)×0.6

(2)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6-所任课时/2)×0.6

(五)除教学授课计划以外所开展指导的各项文体活动,另计工作量,其计算标准为:

(1)每领做一次早操按0.5教分计。

(2)每领做一次课间操按0.2教分计。

(3)组织开展辅导课外文体活动每小时按0.5教分计。

(4)组织筹备校运动会,根据其工作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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