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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docx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遵化市民政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抚恤金发放

民政局

负责烈士申报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定期抚恤金发放工作

1、《烈士褒扬条件》(国务院令第601号);2、《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某人被评定为烈士后,相关抚恤政策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负责确认,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财政局

指导烈士褒扬金的垫付及上报工作;指导县级财政将一次性抚恤金列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遗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负责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统计局

指导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2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病情鉴定

民政局

负责伤残等级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冀民[2012]91号);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2010]108号)

某人提出申请认定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病情鉴定,民政局按相关规将初审材料报唐山市民政局,由唐山市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到唐山市卫生局与唐山市民政局确定的定点医院体检

3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市委

办公室

做好市委和市委领导决定的双拥工作任务、会议、活动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抓好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办和落实

1、《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10]2号﹞;2、《河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拥[2008]2号);3、《关于印发唐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职责的通知》(唐拥办〔2011〕009号);4、《关于印发县(市)区双拥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民通〔2011〕78号)

在申报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过程中,以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名义,向唐山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自荐,报唐山市双拥领导小组备案。

唐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唐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名义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提交书面请示。

推荐申报对象必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

办公室

做好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决定的双拥工作任务、会议、活动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报批工作,抓好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办和落实

组织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等相关政策;负责部队正团职以上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把双拥工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双拥办

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双拥工作任务

宣传部

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宣传;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倡导爱国拥军的奉献精神;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4

全市灾害情况

民政局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汛期发生洪涝灾害,民政局发布灾情,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全面抗灾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

5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民政局

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遵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夏季某乡镇遭受洪涝灾害,民政局会同受灾乡镇制定转移灾民方案,并联合国土、水利部门及时转移安置灾民

有关涉灾部门

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

6

承办中央、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民政局

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会商财政局下拨资金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每年冬春救助期间,民政局负责救助需求评估,并联合财政局会商后下拨救灾资金、监管资金

财政局

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

7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局

牵头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并具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卫生部门负责为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教育局

负责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低保家庭、五保家庭申请廉租房和危房改造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全市低保人员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

卫生局

负责建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8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民政局

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协调,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平台,负责市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查询核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4〕3号);5、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6、《遵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遵民[2014]21号)

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金融、保险、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工商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公安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国土局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和农村住房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遵化支行

负责协调市内各金融机构,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部门,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9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民政局

负责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某社团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的资格审查意见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申办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定要求后,市民政局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全市性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0

社会团体管理

民政局

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某社团在2013、201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5年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团体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会团体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某培训学校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至市教育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

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并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外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12

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民政局

对社会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某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唐山市养老促进会名义开展活动,经群众举报,民政部门调查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做出取缔决定,并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3

社会组织评估

民政局

组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2、《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某社会组织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经主管单位初审认定符合3A级,报市评估委员会审核,做出符合3A级结论,市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并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

14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民政局

负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4、《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冀民[2014]53号)、《唐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实施细则》(唐民通[2015]7号)

某人申办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备案。

获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以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各项条件符合之后,市民政局颁发许可证,并实施养老机构变更、注销、撤销行政事项,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医养融合和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发改委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局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国土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公安局

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局

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卫生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人社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教育局

指导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

15

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民政局

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1、《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境外捐赠物资变卖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4〕86号);4、《唐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的通知》(唐民通〔2014〕84号)

某申请认定企业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提交企业登记证书、国税登记证书、地税登机证书、残疾人证及人社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经审核受理后,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内作出资格认定(初审),组卷上报。

工商局

出具企业登记证书

国税局

出具国税登记证书

地税局

出具地税登记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具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残联

出具并协助核实《残疾人证》

各金融机构

出具残疾人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16

公墓管理

民政局

负责公墓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

某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先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开展审批,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在建设完成后,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开业。

开展经营后,发现该公墓为追求利润,存在扩大墓穴许可占地面积行为,由民政部门根据《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发改局

负责公墓建设立项、审核。

国土资源局

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规划局

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林业局

负责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环保局

负责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17

丧事管理

民政局

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为进行制止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3、《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4、《遵化市殡葬管理办法》([2000]28号)

王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大。

接到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前往制止,之后王某报复举报人,将其打伤,公安部门介入并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城管局

负责公共场所办丧行为的管理

工商局

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治丧行为的处理

18

遗体处理

民政局

负责管理全市遗体处理事项,指导殡仪馆建设管理,牵头查处骨灰乱埋乱葬现象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改);3、《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4、《遵化市殡葬管理办法》([2000]28号)

张某父亲在医院死亡,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后,交由殡仪馆火化后,张某将父亲骨灰葬入林地,被群众举报后,民政部门会同林业、当地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民政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张某接到《通知书》后,自行整改,恢复林地原状。

公安局

负责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负责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无主遗体

卫生局

负责管理医院出具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死亡通知书

国土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在土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林业局

会同民政部门查处在林地上违规建墓、乱葬乱埋现象

1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局

负责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护送遣返工作;负责对身份信息不详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5、《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1号);

7、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唐山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唐政办函[2012]258号;8、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化市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遵政办[2012]8号)

1、女孩郑某在某小区建行门前蜷缩一团被执勤民警发现送至救助站。

到站后郑某始终不愿开口说话,救助站工作人员细心观察其行为举止,耐心陪她聊天,女孩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救助站与公安民警联系进行情况核实得知女孩是因与家人吵架而离家出走,救助站工作人员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并确认无误后,护送郑某安全返乡。

2、一位瘫躺在路边的老妇人被派出所民警送至救助站,当时老人神志不清并发生抽搐,救助站工作人员当即将老人送至定点医院就诊。

老人病情稳定后,救助站工作人员将老人平安送回家中。

公安局

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救助人员身份。

指导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财政局

按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有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救助保护机构正常运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年满16周岁且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协助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助费用审核工作

司法局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局

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或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予以协助

城管执法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20

处理民政业务相关的来信来访

信访局

登记来信来访事项

1、《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2、《民政信访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3号2011年9月1日施行);3、《河北省信访条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某退伍士兵及子女十几人来到信访局反映相关诉求,信访局在受理登记后,联系民政局及相关业务科室联合接待上访人员代表,接访人员在耐心细致地解答后,信访人对接待解答表示满意,之后离开信访局

民政局

接待信访人,解答相关业务问题,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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