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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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经费从“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申报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是在本镇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我国公民。

第五条奖励项目内容包括:

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专利促进项目、专利奖、科学技术奖、创新科研团队、科普及院士工作站。

第六条奖励项目期限:

项目批文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条企业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外,还必须符合《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得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规定。

第8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镇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对已获同等级别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工程中心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镇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同级其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新型研发机构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2020年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且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同时,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镇财政每年给予5千元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除外)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证明材料(提供国家联网统计平台经国家核定的R&D费用及年度产值);

4、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材料真实性、不属于高企高培的保证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认定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千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当年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镇财政一次性给予600元/件奖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奖励);对当年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

同一个人或单位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分别不超过5件,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

2、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

3、对美日欧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件奖励;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件奖励;对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同一PCT申请最多奖励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原件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和缴费凭证/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和检索证明/PCT证明;

4、项目奖励资金的入帐凭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镇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个人银行卡(存折)(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7、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8、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专利企业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通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企业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成功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获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后资助项目的认定批文(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专利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获东莞市专利金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东莞市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对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获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对获东莞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获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4、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2万元、6万元和2万元奖励。

5、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对同一技术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获得东莞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科普及院士工作站项目

(一)政策条款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标兵社区、科普标兵学校称号的单位,镇财政按照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2、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获国家、省、市认定的标兵社区、标兵学校、院士工作站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个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由企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报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镇科技创新办受理。

第二十条审批流程

(一)镇科技创新办按照具体项目要求发布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镇科技创新办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镇科技创新办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包括到企业现场核查,并于核查后分别在企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研发机构建有情况及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商请镇党政办核实。

高企高培情况由镇科技创新办经核实无误后,联合发文作为佐证材料。

(四)镇科技创新办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镇政府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科技创新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科技创新办应进行核查,并出具调查结果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科技创新办上报分管领导和镇政府审批。

(六)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镇科技创新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报镇财政分局,由镇财政分局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科技创新办公室和镇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3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级科技(专利)项目。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镇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修改完善,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进行调整。

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实施细则,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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