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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规范汇编

电气规范汇编

  篇一:

《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动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

  第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隙幕担ㄒ韵录虺苹担┰诟髦衷诵蟹绞较碌囊蟆5?

.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

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

  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

  第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

  第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条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条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

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

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倍。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

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

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

  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条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

失步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亦可动作于失步再整步装置。

失步保护可装设在转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过载保护兼作失步保护。

必要时,应在转子回路中加装失磁保护和强行励磁装置。

  第条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

他励、并励及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

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

  第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

  第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条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条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

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

  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

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倍。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

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条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

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

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第条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9~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

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四、对于不

  篇二: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

  范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XX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且小于等于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住宅套内安装在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XX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过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机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的部、省级办公

  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篇三:

电气设计规范总汇

  电气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XX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XX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50060-20XX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XX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CB50227-20XX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9-199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XX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常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199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XX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XX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XX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XX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XX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XX)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XX年版)GB50057-94建筑照明设计设计标准GB50034-20XX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XX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XX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29-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XX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XX

  阻燃和耐火电缆通则GB/T19666-20XX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9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XX年版)GB50156—20XX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XX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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