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小城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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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城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

安徽省小城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升我省小城镇建设品质,塑造小城镇整体形象和地方特色,规范全省小城镇风貌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县城以外建制镇的风貌设计,乡、集镇可相应参照执行。

1.3与城镇规划的关系

本导则所称小城镇风貌设计是城镇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依据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专项规划,也可作为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要组成内容。

1.4任务与目标

小城镇风貌设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城镇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环境及重要空间环境等风貌特色资源进行梳理、组织,对当地有代表性的风貌特色元素进行提炼创新,并对承载其风貌特征的空间环境进行整体安排,达到改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品质、塑造富有独特魅力小城镇风貌的规划目标。

1.5设计原则

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传承文化、创新利用、生态优先”的原则。

1.6设计内容

小城镇风貌设计内容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宏观层次风貌设计主要确定小城镇总体风貌定位和总体风貌结构。

微观层次风貌设计是依据宏观层次的总体风貌设计进行细化落实,是在总体风貌设计指导下对城镇的风貌要素控制引导并做出详细设计方案。

2总体风貌设计

2.1小城镇风貌类型分类

2.1.1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片区分类。

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安徽省被划分为皖北、皖中、皖西、沿江和皖南五大片区。

全省小城镇可按此五大片区进行风貌分类。

2.1.2按自然要素分类。

根据安徽省地貌特征,安徽省小城镇风貌可划分为山地风貌、丘陵风貌和平原风貌三种主要类型。

也可根据与自然环境结合方式的不同,分为山城相依、水城相亲和园城相伴三种风貌类型。

2.1.3按经济要素分类。

根据安徽省小城镇的经济职能可划分为农贸型、工贸型、旅游服务型三种主要类型。

2.2城镇风貌资源调查与评价

2.2.1调查区位、山体、水系、植被等自然环境要素,分析生态本底条件,明确自然环境特色资源。

调查历史沿革、宗教信仰、礼仪节庆、风俗习惯、地方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环境要素,分析地域文化特征,明确历史人文环境特色资源。

调查城镇空间形态、产业布局、路网系统、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建筑风貌、城镇色彩等特色风貌要素,分析城镇空间特征和时代风貌特征,明确城镇空间环境特色资源。

2.2.2按照特色资源集中度分析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与城镇空间环境各类特色资源空间分布特征,按照特色资源重要性对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与城镇空间环境各类特色资源进行评估,提出小城镇风貌特色塑造的优势条件与存在问题,综合评价小城镇整体风貌特色资源。

2.3城镇风貌总体定位

应结合自身所处地区的特色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内涵、城镇发展定位,在风貌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风貌设计的总体定位,并提出城镇风貌建设目标。

总体定位应当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征鲜明、简明扼要。

2.4城镇风貌总体结构

小城镇风貌的总体结构分析应包括两个层面,即小城镇增长边界和风貌总体控制区划定,以及风貌区、风貌带、风貌节点。

2.4.1小城镇增长边界和风貌总体控制区划定。

山、水、林、田是小城镇风貌构成的环境资源,必须充分尊重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城镇及周边风貌区各类生态空间开发强度,严格禁止生态底线区的开发,划定城镇增长边界和风貌控制区有利于保护小城镇生态山水格局及特色自然景观。

2.4.2风貌区、风貌带、风貌节点。

在划定小城镇增长边界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总体规划和风貌总体定位,采用风貌区、风貌带和风貌节点的形式,表现小城镇风貌的总体结构。

2.5自然环境风貌保护

小城镇应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高低错落的天际线。

严禁挖山填湖、破坏水系、破坏生态环境。

对公路、铁路及水路等基础设施走廊沿线进行景观环境设计,将人工环境与大地景观相融合。

对山水型、旅游型等城镇因采矿、开山、采砂、填河等人为因素破坏的自然地貌应限期由责任方修复、恢复,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进行风貌修复设计。

2.6传统风貌格局保护

保持现状肌理。

尊重小城镇现有路网、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重点解决老街区功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等风貌特色缺乏问题。

严禁盲目拉直道路,严禁对老街区进行大拆大建或简单粗暴地推倒重建,避免采取将现有居民整体迁出的开发模式。

延续传统风貌。

统筹小城镇建筑布局、协调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新建区域应延续老街区的肌理和文脉特征,形成有机的整体。

2.7历史文化名镇风貌保护

划分历史风貌保护等级,明确保护范围和措施,提出风貌保护设计方案:

明确历史风貌保护设计构思、整体风貌保护意向和风貌特色;明确历史风貌区建筑风貌保护,包括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形式的保护和修复措施;合理组织城镇眺望系统,划定主次风貌路径与景观廊道,提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风貌特色控制与引导原则要求;明确历史文化名镇风貌建设目标。

 

2.8城镇风貌分区

小城镇风貌分区要按照城镇功能分区与用地布局规划要求,明确城镇用地功能对风貌的影响,合理划分各类城镇风貌空间,并提出空间风貌特色控制与引导原则要求,如生活居住区、工业生产区、公共活动区等各功能片区的风貌控制和引导。

2.9城镇风貌带设计

风貌带是指反映城镇风貌特色内涵的连续的线状空间景观风貌,是风貌节点的组合与排列。

按空间要素可把小城镇的风貌带分为沿路风貌带、沿河风貌带、沿山风貌带。

2.9.1沿路风貌带。

沿路风貌带应着重沿街天际轮廓的控制引导,制定沿街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引导,制定广告标识、交通设施、沿街小品的形状、色彩引导,塑造富有韵律包涵地方特色的沿街景观立面,引导形成相对完整、连续的景观风貌界面。

传统街道应保持原有风格、色彩,历史街道应严格控制立面形式、风格。

2.9.2沿河风貌带。

沿河风貌带应按照其生态特点及景观特色划分保护范围;应严格控制自然水系开发,保障水生态完整性,水域沿线向外影响水系景观风貌的一定范围内为协调区,可适当布置相关功能,增强周边功能的亲水性与城镇空间环境质量;应控制自然风貌带周边建筑高度、体量、间距、后退红线,保证自然空间的渗透性与可视性;注重引导风貌带周边风貌节点布局、设计,形成点、带结合的风貌空间结构。

2.9.3沿山风貌带。

在城镇与沿山风貌带之间应合理组织眺望系统,保护并划定景观视廊,对视廊控制范围内的景观效果、建筑高度及建筑风貌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其他方面,游憩线路串联城镇主要公共空间、绿色生态休闲空间以及城镇附近的旅游景点,可供休憩、游客观光,向居民及游客展示城镇富有特色的整体形象。

应结合相关规划对游憩线路的视野轮廓和景观效果提出优化和控制要求。

2.10城镇风貌节点设计

风貌节点是对城镇风貌特征构成的一种浓缩后的集中体现,是人们感知城镇的最基本元素和判定方向的重要参照物,风貌节点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反映着城镇最真实的气质容貌和多样的空间信息。

按功能分为历史性节点、标志性节点、交通性节点、特性区开口节点四类。

2.10.1历史性节点。

历史性节点是重要的历史古迹、传统风貌的现址或遗址。

功能上避免现代功能引入的破坏与干扰,空间上历史性节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划定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环境协调区。

2.10.2标志性节点。

标志性节点是视觉的焦点,用以指示方向及告知所在地。

功能上应突出标志物的标识作用,强调其可辨识度;空间上应将其布置于视线焦点处或视觉廊道终点处。

2.10.3交通性节点。

交通性节点是主要交通性道路或生活性道路上大量交通的交汇点,除了节点空间必须完整、合理外,应在趋近的道路上预告节点,利用交通控制系统引导方向,保证顺畅,并注意行人的安全感及流畅。

2.10.4特性区开口节点。

特性区开口是进入特性活动区的入口,如集市入口、商业街入口等,应明确告知特性区的活动特征。

它同时也有可能兼有标志性的功能,进入城镇的开口节点是进入城镇的门户,在视觉上应能展现城镇的意象及其特有的区位活动。

3风貌要素设计引导

3.1引导要素内容

小城镇风貌设计的微观层面主要表现为具体风貌要素的设计引导,主要控制要素包括街道、建筑、绿化三个核心风貌要素。

3.2街道设计引导

3.2.1街道尺度。

营造宜人街道空间,鼓励在小城镇中形成空间封闭性较好,空间界定感较强的街道空间。

生活性道路高宽比以1:

2左右为宜,不宜低于1:

4;街巷的高宽比以大于1:

2左右为宜。

小城镇道路应尽量采用较密的路网、较窄的断面。

建设小尺度开放式街坊住区。

应以开放式街坊住区为主,尺度宜为100—150米,延续小镇居民原有的邻里关系,避免照搬城市居住小区模式。

3.2.2道路断面。

道路断面设计应突出实用性,宜考虑各种交通的混合使用,可通过道路绿化、街道家具等进行各类交通行为的分隔,这样更有利于创造富有生活气息的街道空间。

灵活划分道路断面,合理划分人行及慢行、车行、绿地、停车等空间,可以利用道路上的绿化空间灵活布置机动、非机动车的停靠区,在提升绿化环境的同时提高停车效率。

道路断面在适当位置可以结合建筑退界进行灵活处理,退界不宜呆板,可以富于变化,利用退界空间创造居民的游憩、交往空间,可以设置小广场、休闲长廊、茶座等供居民使用。

利用行道树优化街道尺度。

两侧高大行道树既遮阳又构成宜人街道空间,可以优化和提升步行与商业环境。

增加小品、街道家具、花卉盆栽、休闲座椅等元素,适当融入文化元素,为居民提供休憩交往场所,创造宜居环境。

3.3建筑设计引导

3.3.1建筑形式。

文保建筑及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应按相关保护法规、标准要求进行。

新建建筑应重视本土的传统建筑技术和形式,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进行创新设计。

尤其在建筑细部,包括屋顶、门窗、腰线、地脚线、墙角等的设计中,加强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及符号的应用,传承传统文化,体现本土建筑特色与风貌。

单体建筑的色彩选择应从城镇整体环境、形象出发,提取当地的标志性色彩;单体色彩的变化范围应该在一定的区间内,形成统一中存在微差的整体形象。

第五立面(屋顶)应尽量形式相近,风格统一,在色彩、材质上尽量一致,以达到整体协调的视觉效果,便于塑造连续统一的街道空间。

3.3.2建筑体量。

公共建筑体量应与镇区整体肌理相统一,大型公建宜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根据镇区肌理选择组合形式,以取得与相邻建筑协调的比例尺度效果。

严禁建设“大、洋、怪”的建筑。

商业建筑应考虑商业业态和顾客消费习惯,层数不宜高于3层。

沿街店面以较低高度、较小面宽为宜,面宽以不超过8米为宜,尽量丰富商业业态,保持街区商业活力。

居住建筑尽量选择低层或是多层板式建筑,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0米,单体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0米,避免建设与整体环境不协调的高层或大体量建筑。

3.4绿化设计引导

3.4.1道路绿化。

小城镇主干路、干路路侧绿带宜推广植物群落式栽植方式,小城镇出入口、路侧绿带宜推广混交林式栽植方式。

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建筑退让空间一体化设计,以乔木为主,注重林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其中路侧绿带部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3.4.2滨河绿化。

结合河道建设带状绿地、构建绿道系统,满足居民休闲、健身、娱乐等多种需求,构建绿色健康宜居小城镇。

鼓励采用生态驳岸设计打造河岸系统,避免完全渠化等工程驳岸设计,为居民预留更多的活动空间。

3.4.3绿地广场。

绿化广场应与步行道直接相连,便于居民到达使用,服务半径以150-300米为宜。

绿化空间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安排不同尺度的公园广场、带状绿地、零散绿地等。

鼓励结合宅前、道旁、树下、桥边、街头巷尾等零散空间布局小型绿地,营造出门见绿的宜居环境。

形态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变化,无需追求规模大、功能全。

提倡建设节约型绿地,规划建设尺度适宜的公园广场,严格控制大草坪、大广场、水景喷泉、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

小城镇公园广场不宜超过2公顷,街头绿地不宜超过0.5公顷。

鼓励建设满足居民休闲、交流、健身、举办活动、科普等多元需求的复合功能型绿地广场空间,通过布置儿童游乐、健身、座椅看台等设施,丰富绿地广场功能。

鼓励利用低冲击开发的设计理念,通过植被浅沟、雨水花园、集水绿地等形式,实现雨水的收集与净化,兼顾生态景观效果与生态效益。

3.4.5绿化树种。

优选乡土植物或经引种驯化后适应当地气候、长势良好的外来植被,营造有地域特色植物景观,降低种植和维护成本。

4成果要求

4.1成果内容

设计成果由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有条件的可增加鸟瞰图、三维动画或模型。

4.2成果深度

4.2.1说明书

应包括小城镇风貌综合现状分析、特色资源评价、风貌总体定位、风貌结构分析、风貌区划分和风貌控制要素设计引导、重要景观界面和视线通廊设计引导等内容。

4.2.2图纸

1.区位分析图。

分析小城镇在区域和自然环境格局中的地位和特点,与周边景观节点、要素的视觉空间关系等。

2.综合现状图。

综合反映小城镇现状和总体规划提出的用地布局、功能分区、道路交通及相关的地形地貌、景观组织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内容。

3.风貌要素分析图。

标示并分析对小城镇风貌起到显著影响的各类因素,包括具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地形地貌、街巷肌理、建筑风格、地方文化、开敞空间等。

4.城镇增长边界及风貌控制区划分图。

根据地形地貌、自然生态、环境容量和基本农田等因素划定小城镇增长边界和风貌控制区。

5.风貌特色结构图。

表达小城镇总体风貌格局的优化意图和布局模式,标示风貌特色总体结构,标示小城镇重要的风貌区、风貌带和风貌节点的布局情况及相互关系。

6.小城镇风貌区、风貌带、风貌节点编号及设计控制图。

总图标明小城镇内风貌区、风貌带、风貌节点的具体位置和编号。

以分图的方式,标示小城镇风貌区、风貌带、风貌节点的编号、划分依据及其内部需要控制和塑造的重要建筑、道路街巷、开敞空间、景观小品、标志物等内容。

7.道路风貌引导图。

标明小城镇主要道路的起讫点、走向、宽度、断面、风貌控制要求(绿化、铺装、道路设施)等相关内容。

8.建筑风貌引导图。

表达小城镇的建筑高度分区、建筑风格分区、建筑色彩等引导意图。

9.其他风貌要素引导图。

表达小城镇的标志物、环境设施、景观小品等风貌要素的引导意图。

主要地段和节点的风貌详细规划设计图(平面图、鸟瞰图、三维动画等)。

5附则

5.1编制安徽省小城镇风貌设计规划除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2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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