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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政策解读

劳动和卫生工作政策解读

一、编制定额管理方面

1.机构编制的原则。

答:

“精简、统一、效能”。

2.机构编制的要求。

答:

“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3.三级管理的模式。

答:

站段、车间、班组。

4.机构编制的“三个一”。

答:

一支笔审批,一个口管理,一个字号行文。

5.内设职能科室的领导职数规定。

答:

以科室定员为基数设置,5人及以下设1名,6-15人设2名,16-30人设3名。

6.车间级生产机构的领导职数规定。

答:

直属站和工务、电务、供电系统的主要生产车间限额5名,辅助性生产机构限额3名;机务、车辆系统的主要生产车间限额6名,其中货车车辆段较大的运用车间可增设1名;车务段(直属站)管辖的一等站限额5名,二等站限额4名,三等站限额3名。

7.管理层次的规定。

答:

直属站、车务段管辖的一、二、三等站按车间级机构管理,四、五等站按工班级机构管理。

8.生产车间设置的原则。

答:

原则上生产人员100人及以上可设置车间。

9.行政职务的等级规定。

答:

干事级,股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10.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规定。

答:

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

各系列原则上应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范围予以设置,不得跨系列使用。

超出上述4个专业技术系列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设置单位专题报路局审批。

11.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规定。

答:

分初级(员和助理),中级,高级(正高、副高)3个档次。

12.什么是工作时间?

答: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13.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

答: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日勤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月均工作时间为166.6小时。

14.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15.劳动班制如何确定?

答:

按运输生产繁忙程度和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轮班制分为四班制、三班半制、三班制、三班间歇制、二班半间歇制、二班及以下间歇制。

16.加班与加点时间有关规定。

答:

加班加点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7.什么是劳动定额?

答: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某种产品和某项工作所预先规定的必要劳动消耗量标准或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18.劳动定额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答:

①工时定额;②产量定额;③人员定额;④看管定额。

19.什么是工时定额?

答: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完成质量合格的单位产品或工作的工时消耗标准。

20.什么是产量定额?

答: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在单位时间内完成质量合格的产品或工作的数量标准。

21.什么是人员定额?

答:

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按岗位工作量核定的使用人员的限额。

22.什么是看管定额?

答:

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应看管的设备数量的限额。

23.定额标准按综合程度分类有哪些?

答:

单项定额、综合定额、最终产品定额。

24.什么是单项定额?

答:

是以单位产品或单位作业为基准单位,按不同工种或加工方法而制定的定额。

25.什么是综合定额?

答:

是以综合产品为单位制定的定额。

26.什么是最终产品定额?

答:

是一种综合程度更大的综合定额,它是以一个企业或一个单位的最终产品为单位制定的定额。

27.定额标准的制定方法有哪些?

答:

主要有经验估工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技术测定法。

二、工资管理方面

1.什么是岗位工资?

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

岗位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好差、劳动技能高低而设置的工资。

2016年《武汉铁路局增加职工岗位工资实施办法》(武铁劳〔2016〕11号)公布的岗位工资执行标准如下:

2016年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档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2016年岗位工资标准

3454

3465

3477

3492

3510

3529

3549

3569

3591

3728

3866

4006

4146

岗位工资档序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016年岗位工资标准

4288

4430

4574

4719

4866

5012

5160

5311

5462

5502

5544

5587

5633

2.什么是技能工资?

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

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劳动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而设置的工资。

《武汉铁路局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标准》(武铁劳〔2010〕216号)公布的岗位工资执行标准如下:

档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标准

65

71

76

82

88

94

99

105

111

117

122

128

134

140

145

152

159

166

档序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标准

173

180

187

194

201

207

214

221

228

235

242

249

256

263

270

276

283

290

档序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标准

297

305

313

321

329

337

345

354

362

370

378

386

394

402

410

418

426

434

档序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标准

442

450

458

466

474

482

490

498

506

515

523

531

539

547

555

563

571

579

档序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标准

587

595

603

611

619

627

635

643

651

659

667

676

684

692

700

708

716

724

档序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标准

732

740

748

756

764

772

780

788

796

804

812

820

828

837

845

853

861

869

3.职工工龄工资应该如何计发?

答:

《武汉铁路局职工工龄工资计发办法》(武铁劳〔2012〕106号)规定,按职工工作年限,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的办法计发。

工龄工资标准为:

职工连续工作年限中1-10年(含10年)的部分,每年3元;11-20年(含20年)的部分,每年5元;21-30年(含30年)的部分,每年7元;31年及以上的部分,每年9元。

工龄工资实行分段计算,合并计发。

工龄工资每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

4.沿线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

武汉铁路局《关于对沿线职工实行上下班交通补贴的通知》(武铁劳函〔2007〕880号)规定,在铁路沿线三等及以下站区工作,工作地距离居住地3公里及以上,不能乘坐旅客列车(含通勤列车)而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乘坐旅客列车(含通勤列车)后,仍距工作地(或居住地)3公里及以上的在岗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下,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补贴。

“工作地”指职工工作机构所在地。

“居住地”以单位分配的铁路住宅(或配偶分配的公有住宅)为其居住地;单位未分配公有住宅的,以其实际住宿地为居住地。

具体执行标准按《关于对沿线职工实行上下班交通补贴的通知》(武铁劳函〔2007〕880号)规定执行。

5.路局对职工夜班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

路局在《关于规范夜班津贴的通知》(武铁劳函〔2011〕270号)中规定: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天窗点夜间作业的日勤制职工,按每人每个夜班10元支付。

运输生产一线实行十二小时轮班制,夜间不能间歇的生产人员,按每人每个夜班5元支付。

其他十二小时轮班制和四班轮班制的人员,按每人每个夜班4元支付。

实行一班间歇、两班间歇的职工(如门卫、服务员、管理员等)和实行八小时轮班制的职工;实行日勤制的人员,经领导指派,在夜间完成一定任务,工作必须延至二十三点以后的;电务段的电务工区、通信段的通信工区、供电段的接触网工区的生产人员除按轮班制或日勤制正常工作时间外,根据铁道部、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故障应急处理、事故抢修等有关规定,夜间必须在工区留宿轮换值班的;工务段、桥工段的线路、桥梁工区的生产人员,根据《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体法〔1992〕97号)关于防洪抢险的要求,汛期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夜间必须在工区留宿轮换值班的,均按每人每个夜班3元支付。

武汉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关于调整既有线日勤制职工夜间天窗点作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武劳资函〔2015〕24号):

根据《关于规范夜班津贴的通知》(武铁劳函〔2011〕270号),经路局同意,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局管内既有线(不含宜万铁路)夜间天窗点作业时间在23: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日勤制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按每人每个夜班5元标准执行。

6.路局对职工高温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

《武汉铁路局关于建立高温津贴的通知》(武铁劳〔2013〕179号)规定,高温津贴的实行范围是:

各单位在岗职工,在单位学习的复退军人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大学毕业生和派往集体经济企业人员。

高温津贴的实行标准是:

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7、8、9三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

高温津贴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7.职工年休假的实行范围、休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

《武汉铁路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武铁劳〔2011〕159号)规定,实行范围是:

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经组织安排的集体外出劳务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实行天数是: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脱产1年及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期间已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6)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休养,且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疗养、休养天数不足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予补足);(7)路外调入职工已在原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8)上年度内,累计旷工天数超过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9)非在岗人员上岗不满1年的;(10)休假前12个月内,被立案审查人员(审查后确认负有相关责任的),其审查期限超过年休假天数的;(11)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拘留、逮捕等)的;(12)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

(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行轮班制、乘务制等非日勤制的职工,年休假时间从休班后正常开始当班的时点起计算。

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休完年休假后正常上班。

路外调入职工,工作满一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调入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8.路局对职工探亲假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武汉铁路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武铁劳〔2014〕19号)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是:

凡工作满1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日勤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乘务制或轮班制的休班,在下班后至上班前的时间,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假假期的规定是: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其他相关规定按《武汉铁路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武铁劳〔2014〕19号)规定执行。

9.路局对单位职工内部工资分配有何规定?

答:

《武汉铁路局基层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武铁劳〔2014〕72号)规定,基层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工作坚持的原则是

(1)依法合规、程序完善;

(2)指向清晰、操作简明;(3)按劳分配、考核有力;(4)倾斜一线、注重公平;(5)结构优化、关系合理。

月度绩效奖励基数的原则是:

从预付给职工的岗位工资中提取一定的额度确定(即“捆绑考核”),提取额度应不低于职工岗位工资的50%,等额提取,实行同岗位、同标准、同考核。

同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调整优化工资总额结构,投入适当的工资增量,一并作为职工月度绩效奖励基数。

职工月度绩效奖励基数可区分岗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不同实行系数调节。

《武汉铁路局基层单位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武铁劳〔2016〕57号),创新生产人员月度绩效挂钩考核方式。

对生产人员的绩效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采取计件、计时、计分、计效的“4计”工资分配模式,可一种模式,可多种模式并存,也可结合实际实行分配模式创新,总体上力求操作简单易行,明码标价,让职工自己能够对照办法算清楚账。

10.职工在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

《武汉铁路局劳动和卫生处关于调整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待遇标准的通知》(武劳资函〔2016〕18号)。

病假工资:

(一)审批程序。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6个月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必须按《武汉铁路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提交医疗证明、休假证明和就医费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综合相关情况甄别确定后,方可按照病假工资执行。

(二)待遇标准。

职工病假期间本人岗位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费补贴全额发给;其他所有津贴补贴、各类奖金按天扣减。

扣减后如实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保底。

以后若湖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路局相应调整保底标准。

(三)有关要求。

对超过一个月病假职工的资料要严格审查核对;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职工本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疾病救济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病假满6个月后,停发病假工资改支疾病救济费。

(一)审批程序:

①职工休病假满6个月的,如需要继续治疗,应由职工本人向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始病历,医院诊断证明,由车间进行初步调查、审核后提交单位劳资部门。

②单位成立由劳资、工会和相关车间负责人组成的长病人员专项审核小组,通过家访,调查核实相关诊疗材料和医疗费用报销等情况,了解、核实和甄别长病人员情况,并签字确认。

③单位长病人员专项审核小组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根据专项审核小组调查核实的情况确认长病人员名单。

④对符合长病人员条件的,分别在单位、车间、班组厂务公开专栏公示调查核实和专项审核结果等相关情况,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收职工群众监督。

⑤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劳资部门下达人事通知,明确待遇标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并建立一人一档专项管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⑥各单位应加强对长病人员的调查核实和甄别,严格履行调查核实、会议研究、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

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将不符合长病条件的人员列入长病人员范围,并按疾病救济费标准支付待遇的,经路局检查发现或职工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⑦路局机关需要办理的,统一归口到局机关党委。

具体程序为:

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局机关党委审查;局机关党委审查后分送人事处(干部)审查、劳卫处(工人)审查,并经人事处、劳卫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局机关党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任何问题由劳卫处核定相关待遇并执行。

(二)待遇标准:

以职工本人休病假期间执行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生活费补贴为计发基数,按80%发给。

其他所有津贴补贴、各类奖金全部停发。

11.职工请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职工休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职工休事假,其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按欠勤天数计算扣发。

月度业绩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规定执行。

12.职工旷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职工旷工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岗位技能工资制各单元工资均予停发。

13.职工待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职工待岗进入单位劳动力调剂分站管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4.职工在休有薪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职工按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间以及劳动模范健康疗养期间,其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按在岗工作时的标准全额支付。

其他月度劳动业绩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规定执行。

三、劳动组织方面

1.工人跨单位调转如何办理?

答:

(1)工人调转的原则:

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的原则;运输生产用人优先的原则;切实解决工人生活困难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2)工人调转手续及程序:

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协商一致后,由调入单位附下列材料呈报路局劳卫处:

由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要求办理工人调转的书面报告;《工人调转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要求调转的书面申请。

经路局审批后的工人调转,任免权单位凭路局审批同意盖章后的《工人调转审批表》,办理调转手续。

2.异地安置复退军人如何调转?

答:

(1)调转原则:

坚持解决职工家庭困难和满足运输生产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期分批,逐步办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紧密结合运输生产实际,原则上实行同系统间的人员调转;按规定条件认真核实异地安置复退军人的家庭困难情况,确定调转人员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2)调转范围:

复退军人父母双方生活均不能自理;复退军人父母,其中一人生活不能自理,另一人已不在身边(离异或因故去世等);复退军人父母,其中一人生活不能自理,但另一人因困难不能护理(身体不好或工作原因不能护理);复退军人父母双亡;复退军人父母一人身患绝症;复退军人属单亲家庭且异地工作满4年;复退军人已婚,有小孩,夫妻分居且结婚满4年以上;复退军人已婚,无小孩,夫妻分居且结婚满5年以上;复退军人无上述困难,异地工作满10年,本人自愿,可申请办理调转。

3.招收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政策如何规定?

答:

(1)招收因工死亡正式职工的子女,必须在当年办理,第四季度发生的工亡事故,可延长到次年第一季度办理,超过时间不予办理。

(2)因工死亡的正式职工子女必须符合招收基本条件,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3)办理正式职工子女招收,需报如下材料:

因工死亡正式职工子女招收审批表;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职工家属和职工子女申请;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初中以上学历毕业证、失业证明、体检表、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现实表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答:

(1)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固定期限(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含在五年期内;

(2)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复退军人接收进入劳调站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的30天内签订。

5.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答:

职工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后的一个月内,一般需进行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有关规定如下:

(1)劳动者在路局机关各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其岗位(工种)或者职务不变的,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岗位(工种)或者职务变动(晋升或降职等)的,或在路局机关内部跨部门调整的,应以人事任免命令为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2)劳动者在路局所属基层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其岗位(工种)或者职务不变的,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其岗位(工种)或者职务变动(晋升或降职等)的,以人事命令为准,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3)劳动者符合路局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了职工内部退岗休养、个人外出劳务、集体外出劳务、内部下岗、长病、长学、女职工留职离岗休假和派往集体企业等手续的非在岗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一项分别变更为“职工内部退岗休养”、“个人外出劳务”、“集体外出劳务”、“内部下岗”、“长病”、“长学”、“女职工留职离岗休假”和“派往集体企业”等内容。

并另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4)劳动者因工作等原因,在局管内跨基层单位之间调动的,由接收单位依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5)劳动者因违章违纪危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安全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

6.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答:

(1)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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