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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推广与销售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

 

商品推广与销售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原则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利用其连锁店体系、互联网、工程、批发、团购等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广平台,推广和销售甲方供应的商品。

甲方保证:

积极支持乙方的业务发展,坚守向乙方的非歧视承诺。

乙方向甲方保证:

积极协同甲方供应的商品在全国或双方约定区域的销售,积极配合甲方供应商品的市场推广。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下属的双方约定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已获得其关联机构的授权,甲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关联机构的增加,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

甲方的关联机构在参与本合同的履行时,享受本合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除特别指出外,本合同“乙方”特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三、名词定义

第四条统购代销:

指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资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该数量一般以优先满足乙方销售为标准)商品供乙方统一销售。

并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对已销商品进行结算,约定的商业折扣和费用由乙方直接扣除,剩余货款按约定支付给甲方。

未销商品,乙方可无条件退货。

在代销期间,未售出的商品所有权归甲方。

第五条滞销品:

指甲方供应商品自乙方入库时间起计在库时间(库龄)达到或超过

天而乙方仍未售出的商品。

第六条残次品:

指在乙方售前、或售中、或售后中出现的、非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商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包装等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的甲方供应的商品。

第七条特价品:

指根据双方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在同类商品中具有明显竞争力且供价较低的商品。

第八条样品:

指为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甲方供应的商品而在乙方经营场所展示或消费者体验的商品或商品模型实物。

样品出样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赠送出样:

是指由甲方无偿向乙方赠送样品的形式。

2、甲方出样:

是指甲方按双方约定在乙方出样,乙方有一定的保管责任,样品所有权归甲方的形式。

3、折扣出样:

是指由乙方按双方约定负责出样,甲方给予特别折扣予以补贴的形式。

4、乙方出样:

是指乙方自行承担出样费用的形式。

第九条工程品:

指乙方针对价格或付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购买量较大的个人进行销售的商品。

该商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十条保荐独销品:

指甲方因自身利益原因(如:

商品渠道区隔以降低恶性价格战风险、集中处理尾货或滞销品、借助乙方推广新品、激励乙方主推甲方供应商品)而向乙方推荐并提供的性能、外观与甲方其他规格的商品有明显区别,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提供价格保护的商品。

第十一条供价:

指甲方向乙方供货时的该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二条结算价:

指在甲方供价基础上扣除乙方商业折扣及费用后的净价(含税)。

第十三条销售额:

指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以供价×销售数量计算的实际销售总金额。

具体销售数量以乙方ERP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撤场:

指甲方提供的商品、展示品、展示柜/架、促销品以及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撤出乙方店铺,或撤出乙方网上商城销售展示的行为。

第十五条SCS:

指SupplyChainSystem(供应链系统),网址:

http:

//。

是为强化与供应商的信息共享、协同以及增值服务,而搭建的信息传递和操作的合作平台。

可实现在线校验签收、传递和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文件、订单、入库单、结算清单、对帐单、活动函等资料。

第十六条DC仓:

指DistributionCenter,即乙方设置在各地区用于存储乙方所采购商品,同时承担乙方商品配送职能的配送中心。

第十七条库存容差率:

(商品的实时系统库存-商品的实际库存)/商品的实时系统库存=商品库存容差率。

针对库存容差率范围内的货差,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足。

第十八条保质期:

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如温度要求等)下的质量保证期限。

产品的保质期由甲方或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

在保质期内,甲方应对该产品有关标准或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

四、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甲方在向乙方供应商品前应提供与经营资格、商品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相关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公章,相关证件明细见附件1《签约说明》。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的上述各类证件应真实、完整,且在合作有效期内应保证其持续有效。

上述证件如需年检更新、更换或变更,甲方应及时更新、更换或变更,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乙方指定部门作相应的备案登记。

如甲方提供的上述任一证件中,存在伪造、编造等虚假或不完整情形的,甲方应支付不少于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且乙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下架甲方商品、撤场、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包装、质量及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商品包装。

甲方承诺:

1、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商品的销售包装清洁完整,无破损和污染。

3、商品的储运包装达到有关运输、储存要求,包括一定的防潮、防雨、防震能力。

因违反此承诺造成商品毁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商品的包装是全新的,无任何拆包、重复包装的痕迹。

5、商品及商品的包装内不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商品标识、计量。

甲方承诺:

商品的标识、计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商品保质期。

甲方承诺:

甲方供应商品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且除乙方书面认可外,甲方不得提供保质期不足三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天的商品给乙方,特殊商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1、酒类:

保质期不得不足三分之二或距最佳饮用期不足一年。

2、食品、保健品类:

国内生产的商品保质期不得不足三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天,进口商品不得不足二分之二或超过生产日期天。

3、其他: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假冒伪劣或已超过保质期(保鲜期)的商品。

如因甲方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的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承诺:

1、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如有)、以及行业标准(如有)及本合同约定标准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商品具有该商品的使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使用期限以及生产厂家规定(如有)的使用期限。

3、甲方对商品的任何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商品介绍、宣传单、POP等对商品名称、性能、功能等所有宣传内容),均应与商品实际相一致。

4、商品是全新原装正品,不提供退货商品、返修(含二次打包)商品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质量责任:

1、如甲方交付商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收。

如已收货,乙方仍有权退货,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涉及商品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同时,乙方有权对涉及商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

2、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控,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委托专门质量技术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由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如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商品,则由甲方全额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同时,该批次商品均视为质量不合格商品,乙方可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为合格商品,双方另行协商承担方案。

3、政府管理部门如需要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抽查,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配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做好采样、索证、确认和处理工作,并承担有关检测费用及送检样品损失。

如被政府管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正常结论的,甲方除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退货并承担政府部门的一切经济处罚及税额损失补偿外,甲方同意按处罚数额的贰倍支付专项违约金(最低壹万元)。

该事件如造成乙方商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诉讼等),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伍万元的商誉损失赔偿。

乙方有权将甲方供应的所有商品进行撤场,并终止本合同,对于撤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人员(含甲方促销人员)虚假商品介绍或虚假服务承诺问题而引起的乙方消费者投诉,甲方承诺予以妥善解决。

在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三日内,甲方仍未妥善解决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甲方承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证金:

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自愿向乙方缴纳元的质量保证金,用于处理乙方售出甲方供应商品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处罚事宜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质量承诺等问题之备用金。

甲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现汇,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未按规定缴纳,乙方可按应缴纳金额的全额在最近一个账期直接账扣。

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于本合同到期终止两年后,由乙方无息退还甲方。

该保证金发生扣减时,甲方应于扣减后3日内补足,逾期,乙方可采用相同方式从应付款中直接账扣。

第二十七条售后服务(酒水、饮料、粮油和食品等不适用,按行业标准、惯例或另行约定)。

甲方承诺: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甲方的售后服务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甲方或甲方供应商品的生产商对外承诺的标准、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商品销售地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最高的标准为准。

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或退换货费用、物流费用及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及行政罚没等)均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在对甲方进行货款结算时自行扣除。

2、甲方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售后服务问题引起与消费者纠纷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三日内妥善解决,逾期,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按乙方认为妥当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款、费用及乙方所受到的损失,乙方可从应付甲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条售后服务保证金:

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终止或实质上终止(如双方九十天内无商品购销往来等),在合同终止后的五日内,甲方应按合作期间(最长上溯不超过24个月)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

甲方如延期支付售后服务保证金的,应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乙方相关撤场手续办理完毕,且甲方供应商品整件及任一部件较长的质保期届满之日后一个月内由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三十条从商品撤场之日起至其商品质保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责任赔偿等费用,乙方直接从甲方交纳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该质量保证金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甲方应继续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甲方对商品的质保、售后服务和客户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六、商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统购代销,乙方销售甲方供应的商品(详见附件2《合作商品明细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在乙方经营场所销售上表所列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品类、单品)之外的商品,否则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不少于贰万元/品牌/次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三条甲方给予乙方常规商业折扣的参照基数为甲乙双方确定的供价。

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供价不高于同行的本地市场最低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确定的常规商业折扣具体如下:

1、月度折扣:

品类

商品组

品牌

折扣(%)

备注

月度折扣在当月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足额体现。

2、规模奖励:

销售额(万元)

甲方奖励乙方折扣率(%)

备注

备注:

规模最终兑现奖励=实际规模销售额×折扣率

(1)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合同期内实际规模提货额或销售额计算规模奖励,该笔折扣金额甲方须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支付给乙方。

(2)规模奖励的支付方式。

A、甲方以供应商发票折扣形式在下个账期体现。

B、乙方开具普通国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七个工作日内电汇给乙方,甲方如未按期办理电汇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从应付货款中直接帐扣。

C、乙方开具普通国税发票,并从乙方应付甲方货款中扣减。

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品

1、甲方承诺乙方每笔工程品的进销毛利率不低于%。

2、甲方给予乙方的工程品的毛利补贴方式确定为:

A、直接在甲方给乙方的进货发票中以折扣方式体现。

B、甲方给乙方销售补差确认函,在乙方完成给客户的销售之后的最近一个账期内结算,结算方式为乙方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十五条特价品

1、特价品的名称、价格、数量、乙方自然季度特价品提货额比重等应由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均按常规商品的商业折扣执行。

2、特价品折扣明细如下:

品类名称

商品组

品牌名称

月度折扣率(%)

备注

以上折扣在当月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足额体现。

3、合同履行期间,每自然季度甲方供应给乙方的特价品,在乙方各DC仓提货总额比例%以内,按特价品折扣在甲方给乙方开票中以供价为基准按商业折扣方式足额体现。

超过该比例部分,以常规品折扣进行结算,对于已收取特价品折扣的部分,甲方按常规品折扣与特价品折扣的差额在季度结束后次月足额结算给乙方。

4、乙方新店开业、乙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等特殊阶段,经乙方确认,甲方供应的特价品在乙方各DC仓提货额占比可适当超过本合同约定比例,具体期限与比例以双方约定为准。

5、特价品开票规则为:

A、特价品供货时,如果甲方按月度折扣的形式开票,甲方承诺该单品供价为市场认可的最低零售价。

月度折扣甲方应在开票中以商业折扣的形式对当次提货直接体现。

B、特价品供货时,如果甲方按结算价开票,甲方承诺为乙方设置的该单品的最低供价具有市场竞争力,并可承诺乙方获得不低于%的特价品进销毛利率。

6、特价品的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荐独销品

1、甲方应确保乙方保荐独销品的月度折扣率比常规商品至少高%。

2、甲方确保在乙方保荐独销品销售完毕前,不再向其他经销商提供类似外观功能组合的,性能价格比相近或优于乙方的商品,以维护乙方的独销权益。

3、保荐独销品的其他约定:

样品的出样,双方约定的方式为:

甲方出样。

双方约定,除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出样样品展示时间最长期限为天。

超期样品的处理参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甲方承诺以上给予乙方的所有政策均不低于其他任何经销商,否则,甲方应在政策差异发生后30日内对乙方《补差确认函》进行确认。

如甲方30日内未确认,乙方有权按《补差确认函》确定金额的两倍进行追偿。

七、商品订货、入库及退货

第三十八条乙方向甲方传递采购订单的方式为数据电文传递,通过SCS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甲方。

甲方在接到乙方采购订单后两日内回复乙方,若甲方在两日内不作回复,视为甲方确认。

乙方可在甲方发货前,对订单内容进行更改或取消订单,但必须事前书面通知甲方更改内容。

第三十九条甲方需提前24小时在SCS预约平台或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预约,提供送货时间、送货商品名称、数量、采购订单号、出仓单号等。

第四十条甲方负责按照乙方采购订单将商品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由第三方公司送货的,该公司人员送货与退货行为视为甲方行为。

对于有可能缺货的商品,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免责。

第四十一条甲方交付商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提供乙方采购订单及工厂出仓单原件,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仅对入库商品进行数量及外包装查验,包装以内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日期、质保期、保质期、商品缺陷等)及数量甲方不得因乙方上述收货行为而免除。

如在验收时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给予退/换货及承担违约责任。

量贩包装的商品,应以收货后开箱验货实际单品数量为准,如量贩包装载明数量与实际包装内数量不符的,甲方应予补足。

盖有乙方采购入库专用章的《商品采购入库单》为乙方唯一有效的收货凭证,作为双方货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商品实物在交付乙方收货、验收并取得乙方《商品采购入库单》之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甲方自行负责装卸货物及入库等工作。

如需乙方代为运输或装卸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装卸等费用(收费标准以乙方公示为准)。

第四十三条甲方延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延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逾期造成乙方无法向第三方交付的,甲方还应偿付乙方对第三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同时乙方有权对缺交货物补下订单,甲方不能以未达最低订购量为由而拒绝送货,否则乙方有权依本条约定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商品货号和条码:

对于甲方所供应的商品,乙方将按每一件商品提供一个乙方ERP系统内的EAN码(已印有国际条码的商品除外),该EAN码具有永久性和唯一性。

如果甲方提供的商品被乙方退货,该商品EAN码不再予以保留。

甲方在使用商品EAN码时应遵守乙方以下规定,如有违反规定,乙方有权暂停结算甲方应结账款,并有权要求甲方交纳壹仟元至伍仟元违约金:

a)提供的所有商品都必须有乙方系统认可的商品条形码,且保证一品一码。

b)已印有国际条码的商品,可不必再贴任何标签(但量贩包装条码不得与包装内单品包装条码相同)。

未印有国际条码的商品,须使用乙方EAN码条码标签,且甲方承诺交货前按照乙方相应条码标签的规定完成贴标工作。

若因甲方标签错误而引起乙方销售出现价差损失,甲方应无条件补偿乙方,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十五条双方确定每月15日为有问题商品清退日。

有问题商品包括:

1、残次品。

2、任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或任何引起有关侵权争议的商品。

3、任何被召回的商品。

4、滞销品。

第四十六条退货方式:

1、每月15日,双方对有问题商品进行统计并进行确认,甲方同意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价格以乙方最后一次《采购商品入库单》记载单价为准。

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十日内更换或退货完毕,并办理货款冲减手续,逾期,乙方可直接扣除甲方相应货款,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每日按照应更换或退货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保管费。

逾期三十日,甲方仍未出库的商品,甲方同意乙方自主处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搬运费、仓储费等)及降价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供应商品出现的问题商品,甲方同意通过方式予以处理:

A、完成商品清退后,15日内甲方给乙方的发票中开具红蓝票。

B、甲方出具退货折让协议书,乙方办理退货红字通知单,甲方开具红字发票。

3、在甲乙双方处理残次品、滞销品时:

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必须提供委托书、退货确认书,方可提取同等数量的商品。

乙方送货至甲方仓库时,甲方必须出具同数量的“入库单”。

4、甲方提供的委托书应加盖其公章,退货确认书应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或其它经授权的有效印章或签名。

5、对于已退货商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财务手续。

自有问题商品出乙方仓库30天内乙方仍未收到甲方红字发票,则乙方有权在最近的一个账期内账扣,并不再接受甲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乙方红字发票通知单无法出具的原因除外)。

第四十七条乙方处理有问题商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客户退换货所产生的二次配送、安装费用、投诉索赔、行政罚没等费用),乙方有权在发生后的最近一个付款日予以账扣,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八、结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品结算的主要方式为统购代销。

第四十九条乙方的发票单位名称为。

第五十条结算细则:

1、按供价计算的乙方售出甲方供应商品的实际销售总金额,双方结算期间选择为:

A、上月21-本月5日、本月6-20日。

B、上月16-本月15日。

C、其他。

2、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结算账期后三十日内收到甲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结算清单》上本期应开发票数量和金额为准,甲方应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预校验成功后10日内送达乙方。

甲方发票如未提供、提供不符要求、延期提供等,乙方可延至下一账期再予结算,下一账期结算时仍未收到的,再延至下一账期,以此类推。

(3)收到甲方经电子签章的有效结算清单。

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为同时满足上述付款条件后日内,若遇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自然顺延。

3、货款支付方式为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A、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利息由甲方承担)

B、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兑付利息由甲方承担)

C、其他

4、甲方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

A、若甲方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可按发票对应金额选择如下一种或多种账务处理方式,并直接冲减甲方货款以弥补乙方税金及企业所得税等损失:

①甲方承担【对应增值税率%(注:

增值税率为17%、13%或0%,必选其一)+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

②后期不再接受办理红字通知单。

③甲方承担20%的违约金。

如税金损失赔偿、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乙方可继续追偿。

B、合作期间,甲方因故注销或被吊销营销执照,甲方应在注销或被吊销营销执照前与乙方结算,逾期视为甲方同意放弃其全部未结算债权。

双方约定每月日为双方正式对账日,对账单出单日固定每月10日。

第五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制定双方购销操作流程细则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十二条甲方未按时足额履行其债务的,乙方可以甲方的货款予以抵销,可抵销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保证金、展柜/台制作费、促销费、服务费、折扣及其它费用,但抵销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相应的转货款证明予以确认。

如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提供转款证明,乙方可根据实际业务性质自主选择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地税发票,同时凭此发票记账联抵冲甲方相应货款。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以及相关的关联机构如在对账过程中存在争议,双方结算额为应结货款额减去不少于争议部分款项金额的两倍后的货款额。

争议额在付款日后一周内由甲乙双方或对应关联机构解决。

其中关联机构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甲乙双方在接到通知后争取两周内解决争议。

第五十四条其他约定。

九、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承诺尊重和不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乙方及乙方关联机构的任何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均不得擅自使用。

除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可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将乙方及乙方关联机构的商标及其类似商标、标识的全部或部分单独地或与其他任何商标、商号、文字或符号、域名合并使用或进行申请、注册等权利化行为。

合作过程中,甲方应当在其知晓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乙方知识产权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十六条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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