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考试复习提纲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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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考试复习提纲最新

师德师风考试复习提纲(最新)

1.全面开展师德师风监测工作,构建(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开展以(常规检查)、(随机监测)相结合的师德师风监测工作。

2.乡(镇、街道)教管中心督促指导学校开展(师德师风监测)和(平时考核),监测和考核结果纳入各项评先选优师德前置审核。

3.严格执行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学生家属或外人来访必须填写(探访登记);

4.男性管理人员不能(单独进入)女生宿舍。

5.严禁教职工单独将女学生带离(学生宿舍、学校),严禁教职工酒后(与学生接触)。

6.每个班级至少明确一名女性生活指导教师,(每周)对女学生开展(5人次以上)性别教育、性卫生和防性侵、身心健康辅导,(每月)对辅导班级全体女学生进行全覆盖辅导。

7.学校临聘人员含保安人员、宿管人员、食堂工勤人员、保洁员等经(公安部门)审查后方能上岗。

8.师德师风"四个五"访谈要求,一是校长(每周访谈排查师生5人次以上);二是副校长(每周巡课排查5次以上);三是班主任(每周访谈排查学生5人次以上);四是女性生活指导教师(每周辅导排查女学生5人次以上)。

学校负责师德师风的女同志(每周至少抽查5人次以上访谈(辅导)排查记录),印证校长、副校长、班主任和女性生活指导教师上一周访谈工作的实效性、真实性。

9.各乡(镇、街道)管理中心在每一次开展师德师风检查工作中,要比照教育科技局的做法,把“四个五”访谈排查工作作为师德师风工作的必查内容,将五类人员(校长、副校长、班主任、女性生活指导老师、负责师德师风工作的女同志)纳入必查内容。

10.学校开展按(日、周、月)的(查课堂、查备课、查作业批改、查教师各项工作记录),发现教师在教学常规上的问题。

11.学校每个班级须聘请(至少两名学生家长)作为师德师风监督员。

师德师风监督员职责为(每月)向学校师反馈一次情况,包括群众赞誉的教师和有意见的教师言行情况,发现(负面信息和问题)及时反馈至学校。

12.各学校要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首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健全(平时考核记录与年度测评)相结合的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完善教师个人、学生、家长、学校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师德考核结果严格运用至(提拔任用、人事调动、绩效考核、评先选优、评职晋级)等方面。

13.实行(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强化教师(师德日常警示教育,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14.严格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调离教师岗位,对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侵害学生等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开除或解聘)。

15.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各类学校(园)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制定师德师风建设方案,认真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制定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16.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将(师德教育活动)安排融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活动日程安排),每学期至少开展(二次)有针对性的(师德教育)活动。

17.在强化问题研判,严格分类处理,我县提出了“三谈三处双挂钩”措施。

“三谈”是指(交心谈心、约谈提醒、诫勉谈话);“三处”是指(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双挂钩”是指(与教师个人利益挂钩、与学校<园>集体和负责人利益挂钩)。

18.在师德师风动态监管中,我县提出了“四查四报”措施,“四查”是指(教师自查、学校检查、上级督察、集中排查),“四报”是指(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座谈举报)。

19.当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着以教谋私,违规开办培训班、参与有偿补课、兼职兼薪的行为违背了(廉洁从教的职业道德)。

20.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1.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22.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2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实施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24.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2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6.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27.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劝返复学工作。

28.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

29.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

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0.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课程取代法治教育课程)。

学校应当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识辅导和社会生活的指导。

3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2.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33.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车安全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安全应急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4.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教学辅导课程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偿的疾病免疫接种)。

35.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娱乐、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36.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考核体系。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37.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对未成年学生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38.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开展定期排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及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

39.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六)其他对未成年人构成心理伤害、身体伤害的行为。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1.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42.学校、幼儿园应当怎样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答: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43.学校应当如何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答: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

(答: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45.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

(答: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6.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7.简述《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内容?

(答:

1.坚定政治方向;2.自觉爱国守法;3.传播优秀文化;4.潜心教书育人;5.关心爱护学生;6.加强安全防范;7.坚持言行雅正;8.秉持公平诚信;9.坚守廉洁自律;规范从教行为。

47.简述《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内容?

(答:

1.坚定政治方向;2.自觉爱国守法;3.传播优秀文化;4.潜心培幼育人;5.加强安全防范;6.关心爱护幼儿;7.遵循幼教规律;8.秉持公平诚信;9.坚守廉洁自律;10.规范保教行为。

48.简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校园性侵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4号)中第十三条【处置方式】内容?

(答:

对经查实有猥亵、强奸、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撤销施害教职工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资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对轻微的言行不当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责令道歉、检查、降薪、降职、降级等惩戒,以避未成年学生受到任何可能的伤害。

49.师德建设的核心必须处理好的“三个关系”是什么?

(答:

一是处理好与教师职业的关系,这意味着教师要有敬业精神;二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意味着教师对学生要有爱心;三要处理好与自身的心理和行为的关系,这意味着教师要为人师表,人格高尚,克制私心。

50.热爱学生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答:

1.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良心的重要体现;2.热爱学生是教育学生的前提;3.热爱学生是教育学生的手段;4.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精神动力;5.热爱学生是新型教育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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