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司机安全驾驶行为规范及三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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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司机安全驾驶行为规范及三检标准

汽车司机日常三检标准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出车前

燃料检查

确保燃料充足。

证件检查

认真检查行车必备的各种证件是否带齐。

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底部是否有漏油、漏水现象;拔出机油尺目测机油是否足够、发动机冷却液、助力转向油、刹车油、玻璃清洗剂是否缺失,液面高度保持在标准范围内;目测胎压是否有较大变化、轮胎表面是否有起包、划伤状况,胎纹中是否有夹杂可能损坏轮胎的异物,备胎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2.启动发动机,检查灯光、仪表和发动机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有无异音,检查发动机皮带工作是否正常。

3.发动车辆前,须按规定绕行检查车辆周边环境,防止发生人身、财产意外安全事故。

行车中

启动准备

确认所有车门关闭,并上锁。

调整座椅至合适位置,监督全车人员系好安全带,检查刹车、离合、油门、踏板是否良好。

关注仪表

行驶中要经常查看仪表的工作情况,确认车辆全部灯光、仪表、警告灯是否工作正常,保持正常水温。

观察路况

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保行车安全,特别是需要倒车时,应确认车辆后方有无人员和障碍物。

执行交规

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会车时做到礼让三先:

先慢、先让、先停。

超车时做到三不超:

前面不让不超、视线不清不超、道路及车前有障碍物不超。

行驶中与前车保持规定距离,防止前车紧急制动。

转弯时要减速、鸣笛,靠右行驶。

做到按线通行,按位停放。

中途停车

1.绕车检查胎压是否有较大变化、轮胎表面是否有起包、划伤状况,胎纹中是否有夹杂可能损坏轮胎的异物。

2.查看车底有无漏油、漏水现象。

3.倾听发动机运转有无异音、异响。

收车后

停放车辆

将车放置车库或不影响行车的地点,关闭灯光、音响、车窗及各种设备,并做好锁好车门。

填写记录

填写运转记录。

车辆保养

检查车辆各部,油、水、电,是否有异常,对运行中和检查出的故障做好修理保养,保持车辆整洁。

附件2:

汽车司机安全驾驶行为规范

一、安全驾驶规范

1.汽车司机在出车前,司机应将手机放置于汽车驾驶座中央或副驾驶前方储物处,有电话接入时,应由车长接听。

司机单独驾车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再接听电话,严禁驾车过程中接打和使用手机。

2.汽车出车前要执行绕车检查制度,掌握汽车周边路况和有无影响行车的人员,检查完毕方可上车。

上车后司机要与车长共同检查随乘人员是否全员使用安全带,并检查车门关闭和锁闭情况,检查完毕方可鸣笛启动汽车。

3.汽车司机遇到道路不熟,需要使用导航时,应在停车状态将导航设置完毕。

在行车过程中,禁止司机进行导航及其他设备的操作。

4.在停车等待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处所,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避免后方来车发生追尾事故。

停车期间应杜绝使用空调(暖风),减少车辆损耗。

在较多人员作业等待时,可短时间使用空调(暖风),但不允许长时间停车情况下使用空调(暖风)。

5.汽车在停车或装卸物料时,司机应拉紧手刹、熄灭发动机,并检查物料装卸和捆绑情况,在确认物料装卸或捆绑牢固不超载、不超限,人员远离汽车后,方能返回车内等候或转移停车地点。

6.汽车倒车前,司机要提前下车查看车后和驾驶盲区有无闲杂人员,在道路狭窄或行车困难的地段,车长应下车指挥或协助司机瞭望,倒车指挥时,指挥人员应站立在司机能够看到的安全位置,禁止站立在驾驶盲区或倒车线路上。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7.汽车在通过限高、限宽区域或山区路段时,要掌握驾驶车辆的通过能力,不确定能否通过时车长应下车协助查看,确认安全方可通过。

8.汽车司机要注意日常休息,夜间应及时就寝,确保行车时有充足的精力,凌晨有出车任务的应将就寝时间提前,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在行车中出现盹困情况时应就近选择安全处所调整状态,不得疲劳驾驶。

9.行车中司机不得出现开英雄车、斗气车和竞速驾驶的情况,车长发现时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司机要坚决做到:

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危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情差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出车前不开带病车。

12.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随意向窗外扔异物,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也不得出现吵闹喧哗等影响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

13.行车中司机应正确使用汽车喇叭,在路口、弯道、死角时司机应提前使用喇叭进行提示,但在行人密集区域或遇有行人、非机动车占用道路时,应依次通行,避免使用喇叭。

14.汽车尽量避免进入变电所、AT所的高压设备区,如需要进入时要纳入预想会,由作业负责人或车长明确停车位置,有人登车顶作业时也要注意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5.汽车在燃油加注、车辆维修时作业区域要注意禁止烟火和接打手机,防止引燃易燃物发生火灾。

16.汽车严禁超员使用,特殊情况作业人员较多时,要提前联系机械室租赁车辆或者采取多次运送的方法解决超员问题。

17.汽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汽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18.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为70km/h。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及时减低行驶速度。

遇有冰雪天气时及时根据道路情况加装防滑链。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正常情况下,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19.汽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汽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1.汽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汽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2.同车道行驶时,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3.驾驶汽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严禁从右侧超车。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2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5.汽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3)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4)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5)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6.汽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7.汽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汽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8.驾驶汽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汽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6)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9.乘坐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乘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汽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30.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31.在铁路站场内、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汽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在通过乡村道路、山区道路等视线不良区段时要注意提前减速和多鸣笛,防止行人和车辆突然出现司机操作慌乱。

32.汽车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

(1)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应执行“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

(2)通过电气化平交道口时,从地面算起,装载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或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吊链。

从地面算起,装载货物高度超过2米的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随车人员须下车步行,待车辆通过道口后再上车乘坐;(3)不得置身于货物之上随车通过道口;(4)汽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33.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必要时迅速报警。

34.汽车驾驶室内严禁吸烟,汽车司机和随车人员应严格遵守。

随车人员出现吸烟问题时,司机应告知车长,由车长监督执行禁烟,防止烟头或烟雾影响司机驾驶安全。

35.恶劣天气安全行驶规定:

(1)恶劣天气情况下,出车前要做好车辆检查,重点检查车辆雨刮器是否正常,对于老化、损坏的雨刮器要及时更换;检查车辆胎压、制动是否正常;检查车窗能否正常打开。

(2)行车视线不好,应降低车速,增加跟车距离;必要时要打开车灯(汽车前后雾灯),并时刻注意行人和非机动车。

(3)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挂好防滑链,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4)地面湿滑情况下,车辆制动时容易侧滑。

应将制动距离延长为正常的3倍以上,无制动防抱死系统的车辆要采取点踏制动。

(5)雷雨天气,尽量避免将车停在容易积水的地方,尽量不要在大型广告牌以及高层建筑下停车。

遭遇雷暴时,不得接打电话,应当关闭车窗、收音机,待暴雷停止后行至安全地点。

36.汽车涉水安全行驶:

(1)汽车行驶途中,遇到积水路面(桥涵、河道)时,应停车观察积水路面水位情况,情况不明时,通过涉水路面时必须探明水深,水面高度不得超过车轮一半的高度,超过时严禁行涉水。

(2)涉水行车时,应等待前车安全通过后再行驶,避免前车熄火,干扰己方车辆正常操作。

涉水过程中,应保持低挡中高油门低速匀速通过,尽可能不停车、不换挡,不收油门,不得突然加速。

(3)汽车在水中熄火后严禁启动发动机,应在车辆电路还没有断电之前打开车窗或天窗离开车辆。

下车后视情况将车推出积水或者站在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4)汽车在充满积水的道路上行驶,当发生水滑效应方向失控时(当驶过积水时,轮胎会暂时失去抓地力,方向盘会被猛地拽向有积水的一侧,容易导致失控),不得大幅转向或者重踩刹车,应抓紧方向盘,尽量保持中间位置,必要时可稍反打方向,稳住油门小心通过。

(5)汽车驶出涉水区域后,应低速行驶同时踩油门并轻踩刹车,反复多次,以及时排除刹车片水分。

37.汽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得一手握方向盘,一手放驾驶室门或扶手上,行车中不得闲谈、吃东西,不做影响安全驾驶的事。

二、日常工作规范

1.司机每日出车前,均要对汽车进行全面检查和车辆清洁,重点检查发动机舱内各种油料及防冻液的液面以及各电线路有无破口损坏,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故障上报表联系维修。

检查和清洁工作完毕后,由工区负责人进行核查签字。

2.汽车司机交接班时,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接,严禁电话交接和预约交接。

交接时,需要对汽车状态、卫生情况和随车工具进行检查和清点,并在交接记录中签字确认。

如遇争议汇报机械室主任处理,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影响车辆交接工作。

3.车辆交接班作业,应在工区驻地进行交接,严禁电话交接和预约交接,需在工区负责人监督下进行汽车状态、卫生和随车工具的检查和确认。

遇有抢修任务或一项任务未结束时,应在抢修或作业任务结束后进行车辆交接。

4.工区车辆在计划出本工区设备管理区段时,要向调度室及时汇报,确保调度室随时掌握生产车辆的停放地点及状态。

严禁段属汽车在旅游风景区(点)、酒(饭)店、娱乐场所等地停留;严禁公车私用。

5.汽车司机在工区值守期间要严守值班纪律,无出车任务时司机应在宿舍待命,如需外出必须向工长请假、填写零星假记录,并要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6.为了确保工区抢、检修工作快速、有序,工区汽车燃油量须不少于油箱容量的1/3,汽车燃油加注应结合工区外出作业一并完成。

严禁因汽车单独加油或接送休假员工等原因,发生影响工区抢修、检修用车的问题。

7.汽车司机休假班制,按照每位替班司机负责三名司机的固定替班,组成一个替班组。

机械室编排固定休假班次,每月定时进行替休班,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自行商定并报机械室。

8.替班司机日常由机械室负责安排,月度培训计划的学习根据各工区的学习进度进行。

在工区替班时,服从所在工区日常管理。

休假前,替班司机应提前将电子版假条传至机械室,经机械室同意后方可休假。

9.司机在出车前检查或行车过程中,发现车辆故障时,应尽快判断故障类型,电话通知机械室检修工程师进行维修。

同时,司机要根据车辆故障情况汇报工区负责人,由工区负责人安排车辆故障表的上报工作。

10.机械室每月下发汽车月度保养计划,各工区汽车司机严格按照规定的公里数进行保养。

汽车每次保养和维修完毕后,司机应立即填写《汽车检修保养记录本》注明保养公里数。

车辆交接时应重点提示下次保养公里数,防止超公里数保养问题。

11.汽车司机在岗作业时,均应穿齐劳动保护用品,并穿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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