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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暨工资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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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暨工资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由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AA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职工)签订。

公司地址:

AA市AA路4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和工会双方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按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公司、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工会应当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教育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公司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教育员工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六条公司招收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平等招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应公布招工简章。

第七条公司应与招用的全体员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本公司新招收的员工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分另U确定为15天至90天。

公司原固定工不适用试用期。

第十条工会帮助和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员工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内或医疗期满为止。

(公司与员工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员工工种或岗位在一个月以上的,公司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变更员工的工种或岗位,同时变更或修改劳动合同附件一岗位责任书。

第十三条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依法裁减人员时,裁员的对象及条件应坚持男女员工平等和在同等条件下,坚持“后进先出”的原则。

第三章员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鼓励员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鼓励员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

第十六条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一般为三年。

员工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岗位劳动(工作)技能,逐步建立与技能工资挂钩的技能考核制度,同一岗位的技能工资按员工实际劳动(工作)技能的高低予以确定。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公司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男女员工同工同酬。

建立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劳动要素为基础的岗位技能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本合同所述工资是指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工资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奖金金额。

第二十条公司以法定货币形式,隔月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的,公司应根据员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才能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的工资、奖金标准和有关考核制度,应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应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按本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坚持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的方式,共同制定增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和奖金;对实行计件工资和以成本考核的员工应相应扣除其日计划(定额):

第二十五条公司扣除员工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法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管理、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值班不作加班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公司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

险物品管理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

及时落实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措施。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会同公司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生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工会发现有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重大事故隐患,向公司行政提出解决建议的,公司行政方面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和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和患职业病,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退休以及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条件的,公司应按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设施条件。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4%®利费用,

经与工会协商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解决本公司的劳动争议;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员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

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上一律平等;

(三)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受理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五条公司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各派代表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提请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商,协调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和诉讼。

第九章协商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

公司或工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

于7日内确定协商时间、地点。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问题时,经双方同

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本次协商会议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十八条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纠正。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工会各派3名协商代表,公司方首席代表为公司总经理,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

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

如一方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的,应附授权委托书于本合同之后。

第五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空缺的,公司或工会应及时另行指派代表。

第五十一条工会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

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应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与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协商会议,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磋商,必要时可以随时约见对方。

协商会议作出的决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行政负责人及其代表可应邀出席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会议,并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主席及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五十六条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工会活动,占用当月劳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影响其他待遇。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场所、通讯、宣传设施、工作物品等。

工会开展活动需使用公司的办公设施、会议场所、宣传设施时,公司应无偿提供。

公司每年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会活动补贴。

第五十八条工会应当密切联系员工,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与公司行政协商,在公

司尽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员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和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十九条工会应当教育员工尊重公司行政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完成劳动(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六十条工会应当组织员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提高公司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一条工会协助公司行政方面办好员工集体福利,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六十二条工会配合公司行政方面组织员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员工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与公司行政方面协商,尽虽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经双方协商,拟订的本合同草案应广泛征

求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公司一方应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市劳动局,工会一方应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市总工会、街道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对合同文本提出异议的,则由公司和工会共同协商,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订,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报送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街道工会。

市劳动局在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参年,自XX年1月1日至

XX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期满前60天,双方应就新的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合同部分的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建议形式递交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仍应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变更方可有效。

未经协商

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公司依法终止的;

(四)公司被其他企业或公司依法兼并的。

第七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如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的,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效力: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法执行。

第十二章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与工会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

本合同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

双方代表应就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员工代表会议通报协商解决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行政方面违反本合同规定对员工造成损失的,除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有法律、法规和《员工奖惩细则》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工会代表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员工奖惩细则》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本合同的相关附件。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一份,备份肆份,并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街道工会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公司董事会一份。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于XX年5月30日经公司二届第四次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宁波AA有限公司宁波AA有限公司工会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

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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