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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材)习题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1.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

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2.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

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

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3.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

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

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4.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

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

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

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根据案情,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却已将该批西服运往它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提已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第1种唛头设计最合理。

 

第十一章国际货物运输

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C)。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B、货物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

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6.下列单据中,只有(B)才可用来结汇。

A、大副收据B、铁路运单副本

C、场站收据副联D、铁路运单正本

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为4月10日,托运人实际装船日为4月12日,为避免银行提出“迟装船”的不符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将装船时间改为4月10日或之前,这种提单就是倒签提单。

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分期装运,要求在3月15日-20日装运一批货物,托运人在3月9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由于港口仓储能力不足、或季节性港口拥挤等原因,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发运,在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托运人要求批注装船日期为3月16日,以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种提单就是顺签提单。

例如,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为4月10日,托运人在4月10日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尚未装船,货物实际装船日要推迟到4月12日,这必然造成迟装船。

为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船日期的规定,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4月10日接管货物的当天,预先签发已装船提单,提单装船日为4月10日,这种提单就是预借提单。

课堂讨论11-6:

在装运时间的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什么是双到期?

(P182)

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装运时间的规定中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

●一般地,应注意不要具体规定某一特定装运日期。

如切勿规定“于某月某日装运”,因为国际贸易牵涉面广,很难确定正好于某一个时点进行装运。

但若L/C规定最早装船期,则装货不可提前。

●在进口管制较严、买方资信不佳或交易商品为专为买方生产的特定商品(以销定产或产品只能适销某些地区)的情形下,买方需要申请到进口许可证或国家批准外汇后方可开证。

一旦遇市场行情下跌,买方不开证或不如期开证,卖方将困难以转售其他市场而遭受损失。

这种情形下,卖方装运的迟早取决于买方开证的时间,因而在装运及付款交单方面比较被动,但可以不定期规定装运时间的方式,在到证后在安排货源与装运。

因此合同中常明确L/C的开出或开到日期,并规定“卖方收到L/C后××天内安排装运。

”有时还加列约束条件:

“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则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为方便卖方安排船期,装运时间一般以收证后20—30天为宜。

●如果L/C有效期与装运期为同一天(称为“双到期”)或仅差几天,将对卖方不利,可能带来展证的麻烦,这时可在L/C中规定:

“卖方有权自动延长××天装运”的条款,但含此条款的L/C往往开证费用多一些,因此这种规定应受控制,且展证时间不宜过长,通常L/C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间隔15天。

课堂讨论11-7: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DuringtheendofMay,2006,应如何理解?

(P182)

参考答案:

应理解为5月21日至5月31日止为装运期。

课堂讨论11-8(P183):

信用证装运总量为500公吨,规定,从6月份开始,每月装100公吨。

在实际装运时,6月份装100公吨,7月份装100公吨,8月份未装,而卖方要求9月份一起补交,是否可以?

参考答案:

不可以。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32条的规定:

“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而案中8月份未装,即意味着8月及以后的信用证均告失效。

课堂讨论11-9(P183):

若合同与信用证中规定:

SHIPMENTFROMHONGKONGTOLONDON,TRNSHIPMENTPROHIBITED.如果你是卖方,是否会接受该条款?

参考答案:

如果我是卖方一般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从香港到伦敦的直航船实在太少了,运费成本过高。

课堂讨论11-10(P185):

租船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租船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

(2)考虑船东的信誉,尽量不要租用转租船只

(3)考虑船龄、船籍

(4)可以通过租船代理人、经纪人进行

三、案例分析题

1、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2、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

日商为何这样做?

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

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

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

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5、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

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

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而我方的500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

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

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2、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

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日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3、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

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4、我方的损失是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

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来证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

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吨货物拖延到7页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装600M/T,这实际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

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依据的。

5、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

“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

”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

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8、预约保险以(B)代替投保单,说明投保的一方已办理了投保手续。

A、提单B、国外的装运通知C、大副收据D、买卖合同

课堂讨论12-1:

为什么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P199)

参考答案:

尽管相关损失可能意味着某一方面,特别是部分货物的全损,但该损失对于船、货、运费整体而言仍属于部分损失。

课堂讨论12-2:

不同贸易术语下,投保责任分别由哪一方承担?

(P210)

答案请参考《对外经贸实务》2006-777

课堂讨论12-3:

保险单大部分需要背书,为什么?

保险单的背书与提单背书有什么联系?

(P213)

参考答案:

当需要对保险利益进行转让时,即应对保险单进行背书,一般而言,买卖双方哪一方负责保险,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即为该方,如FOB和CFR贸易术语下,保险的责任由买方办理,一般不存在保险单进行背书的事情,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保险和运输的责任均由卖方办理,当买方(或开证行、付款行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了付款或承兑义务时,卖方即应通过背书把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

保险单的背书与提单背书关系密切,提单背书意味着物权凭证的转让,是双方贸易标的现实利益的转让;保险单的背书意味着保险权益的转让,是当发生保险利益范围内的风险和费用时,贸易利益获得补偿权益的转让。

课堂讨论12-4:

信用证对保险金额的规定为:

“Cover110%overinvoicevalue”。

实际发票金额为USD40000.00,于是受益人根据惯例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即保险金额为USD44000.00。

结果遭开证行拒付,拒付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拒付理由是保险金额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为信用证要求是按发票金额的210%而不是的110%投保。

这里的关键词是“over”。

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保险额的规定为“Cover110%ofinvoicevalue”或“Coverl0%overinvoicevalue”,才能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复习思考题(P218)

一、计算题

1、我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

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查得该货的保险费为0.8%,试计算我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2、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

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

问:

1)该货主成交的保险费是多少?

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3、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吨1000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纽约,保险费率为1%,问我方应从原报价中减去的保险费是多少?

4、我出口某商品净重100吨,装5000箱,每箱单价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5箱外,还短量380千克,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1、解:

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1-110%×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3000×2.02×110%=6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3000×2.02X110%×0.8%=53.33(美元)

答:

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

2、1)保险金额=CIF总值×110%×保险费率=20.75万×110%×0.6%

=1369.5(美元)

2)保险金额=CIF总值×110%=20.75万×110%=22.825(万美元)

答:

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1369.5美元,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

3、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10000×110%×1%=110(美元)

答:

应减去地保险费是110美元。

4、解: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

[(89×5)+(380/20×89)]×110%=2349.6(美元)

答: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2349.6美元。

二、案例分析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

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为什么?

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

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

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案中因触礁造成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船舶遇恶劣气

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的损失属单独海损;而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因为,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规定:

“……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本案的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2、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

分以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触礁事件,导致

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

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4、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

投保一切险。

”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

半。

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三.讨论题

1.有一份CFR合同,买卖双方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卖方出售不锈钢5000吨,但实际装船时仅装运了2000吨,船只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货物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

“买方购买的是5000吨,而不是2000吨,因此买方对这2000吨不能拥有全部的可保利益”。

问:

保险公司拒绝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参考《对外经贸实务》2005-845

2.FOB与CIF术语下,对保险人来说,保险赔付的起止范围有何不同?

答案参考《对外经贸实务》2004-444

 

四、简答题

1.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简述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4.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与费用?

5.何谓救助费用?

此项费用属什么性质?

答案参考教材

第十三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223)

1、在国际贸易中,含佣价的计算公式是()。

A、单价×佣金率B、含佣价×佣金率

C、净价×佣金率D、净价/(1-佣金率)

2、凡货价中不包含佣金和折扣的被称为()。

A、折扣价B、含佣价C、净价D、出厂价

3、一笔业务中,若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为正数,说明该笔业务为()。

A、盈B、亏C、平D、可能盈、可能亏

4、()是含佣价。

A、FOBSB、FOBTC、FOBCD、FOB

5、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计价货币选择应()。

A、力争采用硬币收付B、力争采用软币收付

C、进口时采用软币计价付款,出口时采用硬币计价收款

D、出口时采用软币计价付款,进口时采用硬币计价收款

6、出口总成本是指()。

A、进货成本B、进货成本+出口前一切费用

C、进货成本+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前的一切税金D、对外销售价

7、以下我出口商品的单价,只有()的表达是正确的。

A、250美元/桶B、250美元/桶CIF伦敦

C、250美元/桶CIF广州D、250美元

8、支付给中间商的酬金叫()。

A、预付款B、折扣C、佣金D、订金

9、FCA、CPT、CIP三种术语涉及的国内费用与FOB、CFR、CIF区别是它们不包括()。

A、装船费B、邮电费C、预计耗损D、拼箱费

10、佣金的支付对象是()。

A、买方B、保险公司C、船方D、中间商

参考答案:

1、D2、C3、A4、C5、C6、C7、B8、C9、A10、D

课堂讨论13-1:

合同上所列的价格,正确的写法由哪几部分组成?

(P228)

参考答案:

数额、单位、货币、贸易术语等四部分。

课堂讨论13-2:

缮制发票时,佣金与折扣是否可以同等对待,为什么?

(P230)

参考答案:

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使用,进口海关或有关当局要对佣金征税,而折扣属于价格范围内的减价,可免税,如混淆使用将损害买访利益,买方可以拒付。

复习参考题(P235)

一、计算题

以下各题均按现行汇率水平计算。

1、我出口某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FRC5%。

已知保险费率为0.6%,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2、我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480美元/吨FOB湛江,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CIF旧金山,试求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才使FOB净值不变?

(设运费是FOB价的3%,保险费为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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