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历年考试高分笔记汇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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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历年考试高分笔记汇总一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历年考试高分笔记汇总
(一)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
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
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了解考试管理
1013了解注册管理
1014了解执业管理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了解继续教育管理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
《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030宪法(重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
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040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不是人,是组织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注解:
(一)主体变更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减少。
2、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另一主体代替原主体。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
例如设计变更,小桥变涵洞。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约束力。
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
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043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获得稿费权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
2)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
3)地域性;
4)时间性。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限)
(二)著作权(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注解:
保护对象是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除文学作品外、还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包括:
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5)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违法使用专有权的行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注意判别)
注解:
1)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质性特别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订有合同的,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1)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2)销售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4)更换商标且投入市场5)造成其他伤害
1045掌握诉讼时效(必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受到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消失)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50物权法(重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
1)所有权是自己的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52掌握质权(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放弃质权
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
留置权人、留置人。
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