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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文明单位奖励管理办法

潍坊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在提升城乡社会文明水平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常态创建、动态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文明社区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村镇、社区)。

第三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创建与管理协调推进,坚持重在建设、重在积累、多办实事,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单位文明水平,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文明委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级文明委是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文明委负责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推荐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候选对象,指导和监督全市范围内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负责评选县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推荐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候选对象,以及本地范围内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委各直属党(工)委负责评选所属系统市直部门及部门下属单位的县级文明单位,推荐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候选对象,及本系统市属单位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分级制。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级文明单位。

文明村镇的级别分为:

全国文明村镇、省级文明村镇、市级文明村镇、县级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的级别分为:

省级文明社区、市级文明社区、县级文明社区。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届期制。

全国文明单位(村镇)每三年一届,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每一年一届,市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每两年一届。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

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务实、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及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领导能力和群众威信高,工作实绩突出。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做到全员参与、氛围浓厚、成效明显。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

大力加强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组织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富有成效。

积极组织和参与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建设,重视对青年干部职工的道德教育、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道德讲堂建设有具体计划、规章制度和固定场所,活动开展经常,流程规范,效果显著。

充分利用宣传栏、学习园地等阵地开展“一台双评”活动。

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我们的节日”、文明交通、“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和集中性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建立员工文明守则和文明上网规范要求,引导全体员工修身律己、做文明人,在网络和现实中广泛传播文明风尚。

(三)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转变作风、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工作富有规范性和创新性。

管理服务单位工作标准高,办事程序规范,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展示服务文明、优质、高效,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教育科研单位制度健全完善,教学科研成果突出,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居领先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前列。

各类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处理机制运转高效,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大力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培训制度健全,交流研讨活动开展正常,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文化氛围。

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荣誉室、档案室等场所齐全,设施完备。

坚持开展道德经典诵读、爱国歌曲大家唱、全民健身等参与性强、参与面广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发挥文体活动骨干的志愿服务作用,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单位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五)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结合单位实际,健全落实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党务政务厂务公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积极参与平安潍坊建设,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市规定指标;治安防范措施到位,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干部职工安全感不断增强。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单位人际关系和谐,党群干群关系融洽,单位职工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符合要求。

服从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门前区域“三包”责任制落实,积极搞好绿化、美化,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部环境整洁。

党政机关和执法单位、管理服务单位、教育科研单位按照庄重、朴素、实用、节约的原则,建设节约型单位,倡导低碳生活,节能效果明显。

生产经营单位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积极参加所在地和行业(系统)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创建活动,本单位内部开展文明处室(班组)、文明窗口、红旗个人等创评活动。

积极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支持并组织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在职人数比例不小于70%,岗前培训、表扬奖励、资金保障等制度健全落实。

发挥单位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等结对共建活动。

热心参与扶贫帮困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定执行党的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村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科学决策,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群众威信高,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镇党政领导班子和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并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蔚然成风。

道德讲堂建设有具体计划,有制度规范,活动开展经常、氛围浓厚、效果明显。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争当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活动,社会风气文明和谐。

加强诚信建设,反对不守信用行为,无坑农、害农现象。

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加强,广泛开展“双合格”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职责分工和考核办法明确、可行。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推进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

广泛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文明生态村、文明小康村、文明社区、文明集市、城乡共创、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群众参与面广,社会影响大。

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和专业技术协会等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

村镇党员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高。

各行业基层站所、各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服务质量不断优化。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

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技术,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

坚持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

健全卫生保障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

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当地干部群众无违法生育现象。

重视引导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倡导移风易俗,积极传播现代文明风尚。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文体活动,积极发展农村特色文化,不断完善乡村学校少年宫、妇女儿童家园、留守儿童活动站、农村文化广场、文化大院等活动阵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向上、丰富多彩。

利用我国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广泛开展节日民俗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并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平安村镇建设扎实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村镇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农民群众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

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村镇建设布局合理。

交通、水利、邮政、通信、电力、环卫、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村庄规划和建设具有地域文化特色。

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稳步推进,无脏乱差现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良好。

保护生态环境,辖区内工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普及环保知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珍惜自然资源,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自觉维护生态平衡。

(八)基层民主充分保障。

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镇村关系协调。

村委会成员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

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

村务管理制度健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九)村镇经济发展壮大。

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加大科学投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领先水平。

集体经济组织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功能不断增强,群众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积极帮助和扶持返乡农民就业创业。

(十)志愿服务广泛深入。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村镇志愿服务队伍,有基本的活动制度,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等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经常化。

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

外出务工能人、种植养殖能手争当志愿者,向当地和周边农民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提高。

农村文化能人、文体骨干积极带领群众开展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条 文明社区的标准条件:

(一)机制健全。

社区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办事机构健全。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创建资金得到保障,“软件”、“硬件”建设同步推进。

按照团结、廉洁、开拓、高效的标准加强班子建设,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社区党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较好。

建立驻社区单位参加的共建组织,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经常化。

(二)管理规范。

有明确的创建目标、计划和保障措施,有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

社区居委会协同公安、城管、环保、民政、工商、普法等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的管理,逐步实现社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建立创建活动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并督促落实创建活动方案,监督检查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创建办公室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落实具体的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档案资料齐全。

加强对社区外来人员教育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开展经常性普法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先进典型,重视示范引导,组织其参与社区建设。

(三)环境优美。

重视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环境质量良好。

社区内无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污染,无乱丢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

宠物管理规范,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动物现象。

社区内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清洁畅通。

环卫、交通、照明等设施装置整洁完好,布局合理。

居民区内街巷、庭院、楼道、绿地、墙面及各种公共设施整洁、美观。

检查督促奖评制度健全。

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广泛,单位、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四害”防治措施得力,垃圾清理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沟渠通畅不积水,无卫生死角,商业服务网点和从业人员卫生达标。

居民区规划合理,建筑美观,主要区域有雕塑或建筑小品,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制作美观、张挂规范,并定期维修和更新,其中公益广告不少于20%。

新建住宅区绿地率高于35%,旧城改造区绿地率高于30%,小区无占绿、侵绿现象。

公共绿地植物种类多样,乔、灌、花、草配套结合,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四)秩序优良。

社区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社区居委会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有明确的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

建立社区警务室,进驻民警,配备设施,民警值班等制度健全,工作档案齐备,设置消防平面图。

居住小区有巡逻等安全防范制度,封闭小区有门卫值班室,有保安人员,并配备保安器材,健全制度和巡逻记录;不封闭小区有巡逻力量覆盖和巡逻记录;新建社区(1998年后建设的商品住宅)安装楼宇电控防盗装置,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楼道未被占用;老式住宅(1998年前建设的商品住宅)的防盗、消防设施和制度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楼道未被占用。

社区内无偷盗、火灾及其它事故。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教育,群众踊跃参与,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居民群众对社区治安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根据社区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停车场建设,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三车”管理秩序良好,无机动车被盗案件。

(五)服务优质。

社区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内容丰富,积极开办教育、文化、法律、卫生、就业、家政等服务项目,建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服务中心(站)、便民食堂、便民商店、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服务人员培训上岗、挂牌服务,居民对社区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队,加强社区义工培训,定期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社会安全、法律咨询、文化娱乐等便民服务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完善社区老年活动设施,积极发展面向社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社会困难群体的福利性服务。

建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居民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多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

(六)教育广泛。

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工作开展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

积极推进社区“道德讲堂”建设,市民学校等教育阵地及教学制度健全完善。

以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社区思想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民主法制及科普、环保、健康知识等教育扎实有效。

社区主要街道和居民小区建有宣传阅报栏、科普画廊等,定期安排精神文明建设、科普宣传和法制宣传内容以及健康生活教育活动。

积极创建学习型社区,有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骨干队伍和科普宣传员队伍。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加强对刑释解教等人员的教育,帮教措施有力。

(七)文体活跃。

建有各类群众性业余文化体育团体,文化、体育、科技活动丰富多彩、内容健康,每年开展较大规模的文体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

积极争取科教、文体、卫生、法律进社区,居民对“四进社区”的知晓率达90%以上。

开展经典诵读或交流比赛活动,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传统节日民俗活动。

加快文体娱乐场所建设,建有社区文化室、图书室,有文化活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路径,有一定数量的报刊、图书和文化体育活动器材,并充分利用共建单位和辖区单位的文体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60%以上单位和学校的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

(八)风尚良好。

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蔚然成风。

广泛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小区、绿色小区、平安小区、文明户和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参与率和达标率达到80%以上,形成争当先进、争创文明的良好风气。

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社区团结友爱,敬老爱幼,互帮互助,文明礼貌,家庭和睦,人际关系和谐,居民见义勇为,遵纪守法。

(九)共建普遍。

社区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居民广泛参与,党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居民知晓率和参与率达到95%以上。

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社区文明和谐共建活动,驻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工作相互支持、关系融洽。

重视开发社区设施、人才、信息资源,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公共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居民对公共资源开放共享管理的满意率不低于90%。

建立社区文明和谐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规划、任务目标和措施办法,有专人负责共建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驻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参创率达到60%以上。

 

第三章 创建和评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创建实施目标管理,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所属基层单位,各级人民团体,各街道,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

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为建制镇和建制村。

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为城乡社区。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评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考评、审查公示、审批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凡符合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标准条件和评选范围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选。

申报单位要于每届期第一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市委直属党(工)委提交书面申请和创建规划,接受资格审查。

对申报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市委直属党(工)委对申报单位的创建规划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市文明办备案。

(二)综合考评。

市文明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方法为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群众座谈、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

每年度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年终时计分排名。

(三)审查公示。

市文明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提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候选名单,送纪检、组织、宣传、综治、公安、计生、环保、安监、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查后,在本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审批表彰。

市文明委、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文明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召开文明委全委会,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日常工作和综合考评、资格审查、媒体公示情况,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命名表彰本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

同时,按照下达的名额,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更高级别的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候选对象。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实行递级申报评选。

凡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需近期连续两年以上获得本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时,须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评选、推荐、管理以地方为主。

推荐上报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属垂直管理的,须征得其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

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须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文明办的意见。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评选实行新增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每届新增名额控制在上届数额的5%以内。

除分配的新增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

第十八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及时向市文明委申报,经统一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

 

第四章 表彰和惩罚

 

第十九条 新申报的市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候选名单,经市文明委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市委、市政府或市文明委通过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授证发牌,通报表彰。

经复查合格的市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由市文明委审议后发文通报,继续保留其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

第二十条 获得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的,在命名后的届期内,且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未因一票否决等原因取消称号的,每年由所在单位对在职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全国文明单位(村镇、社区)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

资金来源:

企业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从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声誉情况的,命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或予以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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