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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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
编号:
梨树县辖区医疗机构
档案
类别:
个体诊所
诊所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建档日期:
年月日
档案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页数
归档日期
备注
1
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2
诊所外观门面照片
3
诊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4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6
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
诊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9
诊所执业医师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10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11
诊所护师(士)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
12
诊所平面图
13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14
诊所急救设备登记表
15
诊所“三室”分离的现场照片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诊所外观门面照片
诊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诊所名称:
地址:
法人
电话
办:
邮
编
手:
诊所主要
负责人
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诊所上级
主管单位
服务区域
服务人口
诊所内从业人数人;其中执业医师人、护师(士)人、药师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许可的项目: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诊所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诊断室平方米、治疗室平方米、
观察室平方米
诊所开办的时间:
年月日
观察室床位数:
张
牙科椅数:
诊所平均每天就诊人数:
人
诊所内开展医疗服务的其它证件: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本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贴照片处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
获得时间
执业资格
获得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学习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资格证书复印件
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次粘贴在本栏内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属实。
填表人签名(盖章):
医疗机构登记表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所有制形式
□个人独资□集体□合伙□其他
投资人
联系电话
服务对象
□面向社会□单位内部□其他
建筑面积
M2
业务用房面积
M2
注册资金
元
设置床位(牙椅)
张
从业人员
人
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4.03外科中的骨科专业
□04.07外科中的烧伤科专业
□05.01妇产科中的妇科专业
□05.05妇产科中的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7.儿科
□10.眼科
□12.口腔科
□50.中医科
□52.中西医结合科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情
况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元)
医
疗
机
构
平
面
图
北
此表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填写,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押):
诊所执业医师登记表
序
号
执业医师姓名
性
别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批准执业地点
进入本诊所行医的时间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医师资格证编号
执业医师证编号
诊所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护师(士)登记表
序
号
执业护师(士)姓名
性
别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批准执业地点
进入本诊所护理的时间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护师(士)资格证编号
护师(士)执业证编号
诊所护师(士)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诊所平面图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号
设施设备仪器
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主要用途和功能
备注
诊所准入时基本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序
号
设施设备仪器
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和产地
设施设备仪器
主要用途和功能
备注
诊所现有设施、设备、仪器现场照片
(对照片中的设施、设备、仪器附文字说明)
照片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