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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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石大教体规发〔2018〕1号

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辖区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大武口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大武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大武口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大武口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

公安、物价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收费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大武口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任何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4.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组织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

一般规范表述为“大武口区××培训中心(学校)”,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须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培训机构设立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纳入审批部门党组织对口管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为5人以上并且为奇数。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教育教学经历。

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组成人员要在提交的名单上签名,其任职资格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个人简历等。

(三)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收退费管理、后勤管理制度等。

(四)管理团队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园)长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务、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公民不得兼任两个及以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园)长。

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医务人员应具有卫生部门的执业资格证书;幼儿园炊管人员应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

至少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教师队伍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7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

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兼任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符合第(四)(五)款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必须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等。

(六)办学资金

具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

“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其中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50%。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七)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有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

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必须为商业用房或公共办公用房,且建筑楼层必须是1-3层的独立封闭式楼层。

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公共建筑内。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最低不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2.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为提升每个办学单位的规模,控制民办机构数量和合理布局,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民非教育机构不少于300平方米,城市区周边和星海镇不少于260㎡。

),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班级小学生容量不得低于2平方米/生,中学生不得低于1.5平方米/生。

3.办学场地的消防设置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办学场地每层除电梯外,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并且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安全出口的上、下楼梯宽度应大于1.2米,楼梯应设置成封闭式防火防烟楼梯,楼梯门应采用防火门。

4.分校的设立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独立学校的标准审批,实行一校一名,一校一证。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八)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主要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教育培训项目。

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4.有附设晚自习(或晚上进行课业辅导)的机构,夏季最迟不得超过21点必须停学,冬季最迟不得超过20点必须停学。

(九)其他条件

如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受理审批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般分筹设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

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

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等文件;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办学出资证明。

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银行存款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四)办学场地证明。

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第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四)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五)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六)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园)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拟任校(园)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七)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教学计划。

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九)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举办者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高考补习班等):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民办非学历初级及初级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民办幼儿园: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的正式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举办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评估,批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申请。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二)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受理正式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设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备案公告。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相关资格后,开设银行专用账户,刻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

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方可面向社会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证件放置在其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

即:

行政区划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不得使用“××学院”)。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及宗教含义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园)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和事实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制定完善设置标准。

(二)建立健全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立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进行审批。

(四)对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五)对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教育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六)对教育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八)配合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九)将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相关行业组织构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制度、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

支持鼓励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对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建立由大武口区政府牵头组织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监管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协调、处理、部署。

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席共商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社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经备案后,在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协调媒体主管部门给予处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别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为学生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培训活动。

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同意,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开设的办学项目和课程,应该遵循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考核评定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政策,按照过程性管理(总分100分,占70%)和终结性评估(总分100分,占30%)“双线考评制”的原则,对教育机构量化评分核定年检等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过程性管理实行“负积分制”原则,年终叠加计算负总积分。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5—79分为合格,74—70分为基本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年检设置“一票否决制”的政策,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直接定为不合格。

民办幼儿园年检实行半年考核制,上半年考核结果决定下半年正常办园事宜,下半年考核结果决定翻年上半年正常办园事宜。

全年年检上、下半年考核成绩各按50%的比重,计入年终终结结性评估成绩。

在上、下半年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直接停止办园资格。

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全年年检制。

在过程性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直接勒令停办。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过程性管理(总分100分,占70%)按照日常工作扣分记载记录,实行负积分管理,年检时将一年的负积分从100分中核减后计算赋分,过程性管理负积分不划底线,百分制扣除完为止;终结性评估(总分100分,占30%)根据年检综合考评设置具体量化打分核算赋分。

最终以“过程性管理+终结性评估”计算实际得分。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积分设置为累加积分,凡出现以下各类情况的将扣除具体规定的相应分值,年检时累积叠加在总分中一次性扣除。

(一)行政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违者,查实一起扣2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不合格未按限期完成整改,或者未参加年检违规办学的,查实一起扣3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无证办学、两证不全、违法办学、违反教育政策等行为,查实一起扣4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应当在办学许可范围内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查实一起扣5分;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查实一起扣3分;

6.民办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的,查实一起扣3分;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因工作违规或违纪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约谈,查实一起扣3分;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被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网络诉贴反映,经查实一次扣2分;同一问题被多次投诉,按投诉次数加倍扣分并且不封顶;

9.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10.其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查实一起扣5分。

(二)招生管理

1.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报备的查实一起扣2分;

2.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内容如果不客观、真实、准确,未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等有关事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虚假宣传招生,每查实一起扣3分;

3.违法违规招生或招生过程中歧视学生的,查实一起扣4分;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扰乱培训机构市场秩序,查实一起扣4分;

5.其他未列入内容根据实际产生的影响及后果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2—4分;

6.在招生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实一起扣5分。

(三)教师管理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外出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每查实一起扣2分;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聘的教职工不具备从业资格证书,每查实一人次扣1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用人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待遇的,每查实一人次扣2分;

4.教职工存在歧视、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每查实一起扣3分;

5.其他未列入内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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