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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成长路径

  自从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出台以来,法国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主体、经济基础、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规定,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探索,成为进一步完善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亟迫的任务,1984年《萨瓦里法案》应运而生。

  一、《萨瓦里法案》颁布的背景

  大学自治在法国现代大学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中,是与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参与”和“多学科”并行发展的。

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是培养法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人才,在坚持平等和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实施“实用性”高等教育理念,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1984年法国颁布的《萨瓦里法案》是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继承与发展,该法案以大学自治为核心,试图通过调整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费投入体制,促进法国大学现代化、民主化和职业化进程。

该法案对大学合同制、质量评估制度以及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确立,观照了法国大学的本体性、民族性与现代性,奠定了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成长路径。

《萨瓦里法案》出台的背景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理解。

  

(一)权力下放与区域整治的政治经济背景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恢复、重建与经济高速发展后,大多数西欧国家陷入经济滞胀时期,高失业率、通货膨胀与下降状况同时并存。

为促进经济均衡发展,许多西欧国家开始借助高利率和控制公共支出的手段,关注经济增长中的质量与效益。

从国内形势看,20世纪70年代接连发生的能源危机和通货膨胀给法国政府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再加上高额的社会福利支出,进一步加重了政府的经济负担。

1981年5月,左翼政治领袖、法国社会党密特朗当选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第四届总统,大力推行法国式社会主义,推崇个人自由、平等和博爱精神,以“自由”、“民主”和“自治管理”为指导方针,在政治和公共管理领域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权力下放”(dé),使各个地方政府、个人有权积极、自由参与本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及管理活动,以唤醒广大民众更大的责任感来刺激经济发展。

在保证中央集权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扩大民众自由民主的行政管理权,鼓励地方投资和市场竞争,减少政府公共开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在政府权力下放的背景下,法国提出了国土整治(ê)规划,旨在促进全国人口合理分布和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发动落后地区的积极性,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扭转经济僵局。

[1]并且,政府认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服务应该为地区发展和国土整治规划的开展做出贡献”[2],开始将部分高等教育决策权、行政管理权逐步从中央转交到地方和高等教育机构,分散到各级教育负责人。

“国民教育部长有权力部署和修改大学的分布……尽管地方大区、议会可以制订地区高等培训的发展计划,但国家并不一定负担所需经费。

学区长与学区督学――通常以委托签字的方式――执行国家的一些职责。

”[3]学区长代表国家负责签署高等教育国家学位和文凭,大学校长有权负责大学教学人员的管理。

例如:

“大学教授、讲师、助理讲师、教研人员的日常管理(假期、批准接受双重报酬、级别的晋升等);合作教师除外的某些非正式教学人员(研究津贴领取者、外国教师、语言教师等)的聘用与管理。

”[4]地区、省和社区等地方行政区域团体(és)积极利用这项政策参与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建设,为其提供一定经费支持,以期通过开设适合本地需求的课程与科研活动,推动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可见,这一时期法国沉重的经济压力、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政府采取的权力下放、区域整治政策均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进了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重新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拿破仑时代开始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5],产生了较大影响。

在这样政治经济背景下,代表政府和国家意愿的《萨瓦里法案》应运而生,成为这一时期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总纲领。

  

(二)人口、就业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压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人口出生率急剧增长,而20世纪70年代法国持续的经济低迷、滞胀对劳动力需求下降,青年人失业现象严重。

据1980年统计,青年失业者的人数占同年龄组青年总数的14.5%,占法国全国200万失业大军的30%。

[6]这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直到1988年密特朗在蝉联总统就职时声明:

“一切从青年开始,这是我们最可靠的资源。

我将贡献出我们的主要力量,使青年人通过学习,通过精神上和技艺上的培训获得均等的机会。

这些培训也将使我们绝大多数的企业在现代的竞争中稳操胜券。

”[7]关于青年失业率高的原因,除了法国当时社会政策、经济形势以及性别歧视之外,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成为众矢之的。

一方面,就业压力之下,随着知识经济社会、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高等教育文凭日益成为就业的入门券,广大青年希冀通过高等教育获得就业机会。

政府也希望通过高等教育延长受教育时间,提高普通劳动力初始学历和平均文化水平,更好地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口优势,缓解就业压力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民主化的实现为高等教育储备了大量的生源。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和80年代中叶,法国政府鼓励并推动了两次大规模高等教育扩张,到1980年,法国大学生总数由1960年的31万猛增至120万。

[8]在1985年到1990年间,法国18-24岁年龄阶段的人口达到高峰,政府预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第三次高等教育扩张。

计划到2000年时,将同年龄组中高中毕业生的比例从40%提高到80%。

[9]

  人口、就业压力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师生人数增加,这是法国“高等教育所承受的一个最重要的压力”[10]:

一是需要更多教室、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如至少增加150万平方米的建筑[11],这要求投入更多的教育经费,经费从哪里来?

二是“数量的扩大导致了新的质量问题”[12]。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学生数量激增,出现了大量非传统学生,学生年龄、出身、个性等多元化特征更加明显,对高等教育提出不同的要求,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认识标准也不同。

这要求法国大学首先要更新教育理念,对法国大学招生政策、教育结构、教育课程、教学方式、教学管理、学位类型等方面做出相应的系统改革,以实现数量与质量、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维护个人教育的自由、民主与公平。

法国大学生学业失败现象严重,据1987年的统计显示,法国大学中只有33%的学生能够顺利地获得“大学普通教育文凭”并进入第二阶段学习。

[13]这造成人力财力浪费,同时也彰显了大众化背景下法国大学体系的不适应性。

法国大学实行“宽进严出”式教育,这些数字并非说明法国大学培养质量低,而恰恰说明了法国大学在“数量与质量”、“僵化与适应”之间存在问题。

因为在市场力量驱动下,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目标时必须考虑入学人数增加与适应劳动力市场两个因素。

除了继续升学的部分学生外,大部分学生毕业后能否就业、能否被社会接受成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

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层次、多样化实用人才,加强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与实用性,开展职业培训与终身教育,为学生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技能与本领,促进学生就业成为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挑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西欧各国的重视。

法国密特朗政府亦希望借助于科技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先后于1982年和1986年颁布了两部《科技指导规划法案》,明确提出增加科研经费、优先发展科研项目、培养科研人员等方针。

如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科学技术领域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如何管理团队,如何在人才培养的同时完成知识、技术创新的使命,这为法国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通讯信息交流技术()的日益普及对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理念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何充分利用这种高科技载体所带来的便利也是摆在法国高等教育面前的一大挑战。

  在上述政治、经济、社会人口及科技发展背景下,密特朗政府把改革高等教育作为振兴法国经济、解决社会矛盾、恢复法国荣光的重大战略。

时任国民教育部长的阿兰?

萨瓦里()经过认真充分的考察与论证,在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所提出的“自治、参与、多学科”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时代需求的、更加详细具体的高等教育改革方案,于1983年12月20日颁布了《高等教育法》,亦称《萨瓦里法案》,1984年1月26日由密特朗总统签署执行。

  二、《萨瓦里法案》的内容

  1984年颁布的《萨瓦里法案》以大学自治为核心,涉及高等教育性质与功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费投入体制、质量评估制度改革,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从高等教育使命、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就业体系等方面塑造了法国大学现代化、民主化和职业化的路径,为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快速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

  

(一)重塑高等教育理念

  与法国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指导法案》相比,《萨瓦里法案》内容中最根本性的改变是关于法国高等教育性质的认识。

1968年《高等教育指导法案》认为,法国大学是科学、文化性公共机构,大学的使命是传授知识、发展研究和培养人才以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

《萨瓦里法案》认为,法国大学作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同时具有科学性、文化性和职业性,大学的功能是“有助于开展各类教育都必需的科学研究,提高全民族和每个人的科学、文化、职业水平;有助于执行国家和地区发展计划,加速经济进步,落实为满足当前需要和将来发展而制订的就业政策;有助于缩小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不平等,实现男女平等,保障所有既有愿望又有能力的人都能接触最高形式的文化和科学研究”[14]。

法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职业性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得以认可,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了高等教育机构除了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之外的第三大功能:

社会服务――大学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这意味着高等教育理念的变迁――由原来的“哲学意义”上的纯学术型转变为“政治论”意义上的实用型。

在此理念指导下,1964年《高等教育指导法案》所规定的“教学与研究单位”()改为“培训与研究单位”(),重视高等教育在职业培训、科研转化方面的作用,以期改进法国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这奠定了20世纪80年代后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总基调。

  

(二)重申、深化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萨瓦里法案》第20条重申了1968年《高等教育指导法案》所规定的高等教育管理、教学以及财务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并将其从理论和形式层面发展至现实实践中。

这尤其表现在该法案中明确提出的大学合同制改革。

为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自治和财政自主,大学通过与国家签署发展合同的形式获得经费资助,法案规定:

“……这些机构是自治的,在执行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本着信守合同的原则,确定自己的教学、科研和资料工作政策。

……可把教学、科研和资料工作,纳入它们与国家签订的多年合同。

合同应规定这些机构承担的义务和国家为此提供的经费与人员编制。

”[15]这样,通过合同协商的方式调整了以往政府直接管理高等教育的模式,大学与政府之间确立了平等对话关系,大学层面尤其是大学校长作为大学这一公共教育机构整体代表的自主权得到强化,进一步削弱了长期以来大学内学院制封闭与权威教授的垄断地位,明确了大学与政府双方的责任与权力,虽然这一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应,但起草合同、签署合同、验收合同这一系列程序促进了政府投资与高等教育规划的合理性,并且这种渐进式改革方式符合法国中央集权式管理体制下大学长期缺乏自治的发展逻辑,有利于政府逐步放权和高等教育机构自治能力的逐步提高。

  (三)促进大学内部民主管理

  与大学合同制相对应,《萨瓦里法案》第26条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大学的管理,通过校长的决定,校务委员会的决议,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得以实现。

”[16]大学管理委员会(d’)、科学委员会()和教学与学术生活委员会(é)是大学内部重要的决策与行政管理机构,这三个委员会都有参与学校管理、监督的权力,这种分散与集中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方面确保了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还保证了学术权力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有效制衡,共同致力于大学内部质量的改进与管理。

  (四)大学自治与其质量和效益:

高等教育评估

  政府在赋予大学自治的同时,《萨瓦里法案》规定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通过质量评估的方式监管高等教育质量,这是促进大学自治的合理化方式。

与高等教育机构性质一致,该法案规定国家评估委员会的性质为“公立的科学、文化、职业性”机构,并明确该机构的使命是评估高等教育使命的完成情况。

“它与负责制订和执行教育与科研政策的机关一起,评估各高等教育机构及其执行合同的结果;它有权对每件事进行现场调查;它可以就旨在改善机构的运转及教学与科研效率的措施,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布局和招生及对学生的方向指导方面的措施提出建议……”[17]法案第20条规定:

“经费每年按财政法的规定提供。

这些机构应定期汇报合同执行情况,并按第65条规定将报告提交全国评议委员会(即国家评估委员会)。

”[18]这充分说明了高等教育评估、大学自治与合同制之间的关系,合同制与评估均是促进大学自治的重要手段,大学自治是合同制和评估的前提,评估与合同制互为前提、互相制约,该法案不仅是大学合同制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评估委员会正常运转、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法律基础。

  (五)强调高等教育职业性

  高等教育质量是《萨瓦里法案》关注的重要内容。

为解决法国大学内大学生学业失败率高、就业难的问题,该法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法国大学第一、二、三阶段的教育目标及其考核标准,同时提议设立高等教育远景与指导部际委员会(éél’),专门负责国家不同部门科研发展、就业趋势、职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信息指导。

在此基础上,法案高度强调高等教育的职业性和社会适应性,要求大学与企业开展全面的深度合作,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以及实习安排等方面考虑外部市场的要求,以更好地面向社会和企业等就业市场。

如该法案规定,“职业界参与高等教育的组织;派代表参加课程计划的制订;派实际工作者参加教学活动”[19]。

实行攻读交替式教学,安排学生到企业或行政管理部门实习等,通过加强教学内容的职业性、教学方法的现代化推动法国大学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和教育质量提高。

这是1968年《高等教育指导法》所提出的“参与”、“多学科”组织原则的进一步深化与具体化,是实用性高等教育理念的具体体现。

  三、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成长的“法兰西”特色分析

  从《萨瓦里法案》的实施及影响看,其更多观照法国大学的本体性、民族性与现代性,形成了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视域下独具法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成长路径。

  

(一)观照大学本体性,遵循大学逻辑,促进大学自治成长

  所谓大学本体性,即根据大学的本质特性,遵循大学作为学术性、文化性育人机构自身所具有的本性来建设、管理,这是一种学术、真理层面的原则,而不是将大学作为国家或行政管理的附属物。

从《萨瓦里法案》所确立的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看,大学作为一个科学性、文化性和职业性的公共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治权得到认可。

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一直实施的大学―国家四年合同制度通过合同形式,将大学从国家直接附属中解脱出来,大学根据自身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发展的需求,制定四年发展合同。

政府不再直接监管大学,而是通过国家评估委员会宏观调控、监管大学完成自身使命和履行合同情况。

在这两种方式共同作用下,大学作为一个公共文化、科学实体,独立自主地规划、决策自身事务,向国家和社会履行责任,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在这个反思、建设与监督的管理模式中,大学正在构建自己的逻辑,发展并巩固自治权。

观照大学的本体性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首要坐标,是所有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观照大学民族性,立足法国现实,探索法兰西路径

  从大学发展史看,大学与所栖居的环境、社会存在息息相关,并且受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等国情因素影响最深,即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

大学制度与大学相寄而生,更应是渲染着民族特性的文明成果。

《萨瓦里法案》所规定的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成长路径就是基于法兰西民族实际基础之上的。

从该法案所规定的法国大学管理方式看,政府权力逐级下放,将高等教育置于区域发展规划中,符合当时法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所引起的经费紧缺的问题。

大学合同制的推行、大学合同的签署方式一方面符合左翼社会党所推崇的法国“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通过“参与”鼓励各方力量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减缓政府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合同协商的方式也体现了法国第一次“左右共治”背景下,广大民众和政府普遍求稳、稳中求变、惧怕大规模学生游行和社会动乱的心态。

同时,大学合同制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在维护中央集权式管理体制基础上逐渐提高法国大学的自我治理能力,是对长期以来法国大学管理体制中“外由政府集权、内由学院或权威教授集权”的垂直式、割裂式管理体制的纠正。

从国家评估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转看,该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以促进大学自治、改进大学教育质量为宗旨,重视定性评估,关注大学合同,但评估结果并不直接影响教育部对大学的拨款,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都有别于其他国家评估机构,保证了评估一切为了大学、为了公共责任,确保了评估公平、客观,为大学改进教育质量、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与规划以及社会认识高等教育提供了可靠信息。

此外,在该法案推动下,法国大学职业性的增加也符合法国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需求。

可见,《萨瓦里法案》所塑造的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是符合法兰西民族文化、民族历史、民族精神、民族现在以及未来特征,根植于民族内涵与民族要义,符合民族历史使命,是路径依赖背景下追求制度民族性传承与创新的过程。

这一遵从民族和社会现实的做法应该成为各国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中必须遵循的第二大原则。

  (三)观照大学现代性,面向国内外现实需要,迎接人类现代化挑战

  从大学作为公共文化机构的性质看,文化性、学术性、科学性以及职业性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大学发展必须观照现实与未来双重维度,现代性是大学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必须观照的原则。

所谓大学的现代性,即大学管理、大学组织以及大学发展规划必须既面向社会现实、又关乎未来,既面向国内、又关乎国际,既化解危机、又迎接挑战,集开放化、民主化、多元化、法制化、合作竞争、国际化、信息化等于一体,开拓创新,在适应现代社会中汲取现代化之精华。

从法国大学发展史看,《萨瓦里法案》所规定的大学合同制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为法国大学对社会开放、实行经费来源多元化改革和合作办学提供了制度性框架。

1991年开始实施的大学2000年规划(U2000)和1998年推出的大学三千禧年规划(U3M)的成功就是充分的证明。

该法案所规定的大学内三级委员会制度体现了内部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大学与社会、企业等就业市场的接触与合作引进了多元化办学理念和课程教学,促进了竞争与合作。

同时,国家评估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营充分体现了现代大学的法制化与信息化。

总之,从国内外现实出发,民主、开放、竞争与合作是大学把握时代脉搏、指向未来必不可少的特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基于现实性的基础之上。

  《萨瓦里法案》提出的合同制改革、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大学质量评估制度等方案表明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完备,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法国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该法案的许多条款在当时以及日后甚至现在都在法国高等教育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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