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NF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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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NF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

(NF-2010-0201)

 

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期:

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元。

(其中:

工程暂列金额元,计日工元,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总承包服务费元)。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见附件4: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⑺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4:

);

⑼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⑽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审核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为本合同主要组成部分,本合同(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对争议评审组等概念本合同文件做如下定义:

1.1.1争议评审组:

1.1.2其他概念: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以语言文字为准。

1.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外,本合同文件还需要特别明示适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1.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为:

1.5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的专门约定为:

1.6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1.7联络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在天内送达(指定地点)交付(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有关本合同文件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约定:

2.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备案合同文件时间: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监理人

本建设工程的监理人为:

本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为:

3.2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以下监理人员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

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监理人员姓名:

监理人员职务:

所授职权范围:

3.4监理人的指示

除上述条款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外,承包人在

方面的工作,还应接受指示。

4.承包人

4.1一般义务

(1)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应完成的设计文件及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2履约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3分包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将以下专业工程和劳务进行分包: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

劳务分包施工单位为: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本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于(时间):

到职。

本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

4.11不利物质条件

本工程双方对不利物质条件除通用条款所指事件外有如下约定: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5.2.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关验收、接收、运输和保管对约定: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修建临时设施及费用的约定: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有关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以及临时设施的约定: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的取得由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由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场地内所需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对本工程采用对超大件和对超重件的运输,双方约定如下: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有关治安保卫的约定:

9.4有关环境保护的约定:

9.5有关事故处理的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方案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群体工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内容及时间约定:

11.开工和竣工

(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开工和竣工的约定: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理解为: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11.6工期提前

对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以及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对合理提前竣工,发包人的奖励或向承包人支付奖金。

12.暂停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暂停施工的约定:

13.工程质量

⑴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

⑵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

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规定时间内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试验和检验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关于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变更的约定: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发生的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的影响,其变化幅度在%(不得超过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不得超过10%)以外的,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不得超过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予以调整。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以下约定给予承包人奖励或支付其奖金另行协商。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发包人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全过程的鉴证。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对暂估价的约定如下: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合同价格(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照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旬、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承包人应在一个计量周期到期后2天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通知承包人共同复核工程量的,应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合同价格(款)和预付款

17.2.1本合同价格(款)采用

(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必要时调整的约定:

无。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及承包人的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税金、规费及人工费的调整,按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规定执行。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4)成本加酬金合同

17.2.2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17.2.3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无。

17.2.4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办法:

无。

17.2.5.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以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预付方式。

预付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及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时间、支付方式:

按补充条款1执行。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除通用条款以外还应包括的内容:

提交已完工程三方签证的工程量报表。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如下约定办理:

属政府投资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关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70%进行支付,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金额或比例)30%(含质量保证金)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

一式四份,期限为一周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通用条款以外竣工付款申请单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最终结清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结算审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完备后,结算资料上报吴忠市财政局审查。

(小于3个月)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

一式四份,期限为一周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约定:

由监理人审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以竣工备案日期为准。

18.4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6试运行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的,发包人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6.1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试运行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7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7.2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的承担等有关内容的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办理。

20.6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除通用条款例举以外其他情形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约定:

合同工期顺延。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承担责任的其他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2.违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3.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关于索赔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采用下面的

(2)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争议评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6.补充条款

1、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办法。

根据发包人资金到位情况,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70%进行支付;剩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完备、工程结算审定后,分期付清。

2、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依据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三方代表签证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

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吴忠市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银川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吴忠市2012年城市道路续扩建工程Ⅲ标段(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无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

(关于保修责任期的延长)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的5%(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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