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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的测绘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4

第四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1

第五章房产变更测量………………………………………38

第六章房产图绘制…………………………………………39

第七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42

第八章附则………………………………………………43

附录一:

术语………………………………………………43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量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

我区)房产测量行为,统一房产测量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在我区从事房产测量工作应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细则。

1.3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房屋登记办法》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

1.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细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所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城市测量规范》(GJJ/T8)

1.5房产测量当中的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等,除应当满足《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以外,还可参照《城市测量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国家规定使用新的测量基准的,应执行国家规定。

1.6用于房屋登记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证合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1.7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标准的房屋面积测算软件,出具的测绘成果数据、图表册应符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需要。

1.8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S为房产面积,m2)

精度等级

限差(m2)

中误差(m2)

一级

二级

三级

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表1-2房产面积精度测算等级的要求

精度等级

不同房屋选用的等级

一级

特殊房屋或产权人要求的房屋

二级

商品房或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

三级

其它房屋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1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永久性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2.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2.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2.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利用、占用自然层的楼梯间、电梯间通往夹层、插层、技术层的不视为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2.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围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

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应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2.2.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2.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天面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的房屋按其外围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没有完全遮盖的室外楼梯不能视为有盖室外楼梯。

2.2.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柱或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若既有柱又有围护(如栏杆)时(如图),当围护在柱外边以内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在柱外边以外的,则柱外边以外部份b按挑廊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走廊示图1

有柱走廊示图2

2.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架空通廊的外围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11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门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位置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2.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车棚、货棚应具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承重的结构柱。

2.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2.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2.16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17有顶盖的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18房屋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米)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建筑部位,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按有上盖的柱或墙的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2.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及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但无柱的外走廊、檐廊(仅两端的墙体不视为其围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专用的上盖(宽度应不小于0.90米),当围护结构超出顶盖范围且不大于两倍顶盖宽度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走廊、檐廊、挑廊的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应大于4:

1,并且起到通道的作用。

2.3.2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3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且有牢固围护结构及上盖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阳台、挑廊围护结构的外围尺寸按下图

(1)

(2)(3)(4)取值:

阳台、挑廊都必须具有上盖,并且与室内相通。

其中上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专用的上盖或“用户自理”的阳台盖板。

若该阳台的围护结构超出上盖水平投影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檐廊、通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其他无盖楼梯参照计算。

2.3.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3.6在建筑中(多为顶层)出现与室内房屋相连,上有顶盖、雨篷,并立有柱(或墙)的,外与露台相连接的部分,归类为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2.4.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若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层,其局部层高不足2.20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管道,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2.4.3无上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宽度大于两倍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及房屋之间的架空通廊。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外走廊、檐廊、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等,其上盖高度超过二个自然层的,视为无盖。

2.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2.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2.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2.4.7临街楼房、挑廊的底层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4.8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下建造房屋超过两层以上的,最上面的一层是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该层不计建筑面积,但其他各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4.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2.4.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2.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2.4.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外走廊等的建筑。

2.4.13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

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

2.4.14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雨蓬或挑楼等在露台、天面上的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4.15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2.4.16室外台阶、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2.4.17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含外墙体)。

2.4.18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2.4.19无永久性上盖的通道、车道等建筑。

2.4.20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天井,以及大于0.3平方米的孔洞。

2.4.21与房屋结构相连且埋在地下的独立水池。

2.4.22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2.4.23窗台高于楼地面的飘窗。

2.5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2.5.1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天面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5.2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5.3在底层房屋出入口的雨篷:

当雨篷仅有一边与墙支撑,由一面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一边与墙相连,与墙平行的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多边形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仅由两面墙支撑(如图2-1),不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如图2-2)另一边由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多边形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如图2-3),其建筑面积按如下计算:

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以内计算建筑面积,连线外悬空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2-1图2-2

图2-3

2.5.4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

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如图2-4),不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2-5)。

图2-4 图2-5

2.5.5房屋的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其两端由墙体所封闭、正面无围护结构的(如图2-6),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2-6

2.5.7室外楼梯与台阶

室外楼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进门)的高差(高度)应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米)。

b)室外楼梯的下面不是与山坡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可形成一个建筑空间。

如图2-7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利用山坡建成台阶,而上部分架空后进房屋门而形成的桥,则不应作为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但如图2-8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紧靠山坡,且其最低部分属人工砌填而形成实体,其余不足一楼层高度部分为架空,则该建筑仍作为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图2-7图2-8

2.5.8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如图2-9)。

以柱外侧离地面2.20米处(垂距)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虚线范围)有盖部分计算全面积(斜线部分)。

图2-9

2.5.9没有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未设固定停车位或多个汽车进出口的,该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2-10所示)。

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汽车载体并在车库中间部位设置多层(结构层)固定停车位的,或使用传动式机械设备间使汽车垂直升降到达多层停车库的,该设备间按立体车库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立体车库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米))(如图2-11所示)。

图2-10图2-11

2.5.10 剪力墙作为房屋墙体的一种特殊结构,其计算规则同普通墙体,当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局部有剪力墙与主墙体厚度不一致时应分段计算。

2.5.1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

2.5.11.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2.5.11.2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3.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3.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4.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3.4.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4.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

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6房屋栋、层、户的划分

3.6.1房屋栋的划分

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

(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建筑,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

(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若裙楼相通则应视为一栋。

(4)地面有多座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地面上各自独立的房屋应视为多栋,地下室视为单独一栋;但当地下室的设计功能与某座建筑的设计功能是同一种使用功能,且经房屋内各通道相互连通,形成一个大的功能区时,地上地下应合并视为一栋。

(5)以通廊(或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房屋,各为一栋。

3.6.2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

房屋的总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和地下层数的总和,房屋的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房屋自然层数。

1)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线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2)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为地下室,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3、……编号。

3)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数来划分。

4)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3.6.3户的划分

户是房屋登记中的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是由固定界限围合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1)成套住宅,一般以一套划分为一户。

2)独立使用和出售的商业用房、库房按其权界线分户。

3)一栋房屋为同一产权人的,一栋房屋可划分为一户。

4)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按其权界线分户。

5)不被分摊的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

6)权利人房屋产权范围为某一区域(如:

一个单元、一个楼层等),可按一个区域分为一户。

7)无分隔墙体的商铺、摊位、车位等,当有明确的界址线,且界址点埋设有界桩、施工图纸上界线清楚,且现场界线与施工图纸上界线完全一致的可按其界址线分户。

3.6.4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

分户房屋权界线的确定应以产权来源为依据。

有合法协议约定的,以协议为准确定;无合法协议约定的,按如下要求确定:

1)成套房屋的分户权界线取其分户隔墙和外墙的中线。

2)商业铺位、车位等分户权界线取分隔墙中线,无分隔墙时取界址点点间连线,门面临街部位取其外墙的中线。

3)整层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该层外墙中线。

4)整单元为一户时,分户权界线为单元间共墙的中线和外墙中线。

3.6.5分户编号

实地有编号的以实地编号为准。

实地无编号的,按下列方法编号:

1)成套住宅按单元号、层次、户号编号。

单元号编立时,面向门洞方向将各门洞从左至右依次编为一单元、二单元、……、N单元。

层次编号按3.6.2条规定编立。

户号编立时,在各单元各层内,按顺时针方向依次编立为

(1)、

(2)、........、(N)号。

2)车位、商业铺位按层次、户号编立。

层次编号同前。

车位、商业铺位编号时,可面向街道门牌号方向呈“S”或反“S”先分块,再对分户顺序编号。

3)按区域分户的户号按栋编立,编立时,从下层至上层对各户顺序编号,当一户房屋跨层时,该户各层房屋编同一户号。

3.7房屋面积数据的采集

房屋面积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边长采集,也可直接采集房角点的坐标。

边长或坐标数据是计算房屋面积的主要依据,根据房屋数据来源的不同,将其计算所得的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两类。

3.7.1基本规定

1)测量过程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先外后内的原则。

2)测点两端应选取房屋的相同参考点,测点位置一般应位于墙体1.00±0.20米高处。

3)分层逐户实量,在测量草图上注记实测边长、墙体厚度。

边长单位为米,取位至0.001米。

4)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于水平状态,测量边长、坐标均要独立测量两次,两次测量读数较差的限差应符合以下精度要求:

a)钢卷尺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

|△D|≤0.001+0.0005D(当D小于10米时,以10米计)。

b)测距仪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

|△D|≤0.005米。

5)为校核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施测时应有多余观测。

6)参与计算房屋面积的边长数据要进行平差处理,相关数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3.7.2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房屋面积预测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面积。

1)房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b)房屋销售方案说明。

c)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2)房屋数据采集的方法

a)图纸尺寸可以直接采集。

b)局部位置无标注尺寸并无法通过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应由设计单位补充说明。

c)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视为直角。

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

3.7.3实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实测面积指房屋竣工后,对房屋实地测算而得出的面积。

1)整栋房屋外围测量

a)当房屋外围是矩形结构时,应测量房屋外围边长。

测量时,房屋矩形的四条边均应测量。

当边长无法直接测量时,应测量房角点坐标,解析出房屋边长值。

b)当房屋外围不是矩形结构时,应测量所有外围房角点和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坐标解析法计算房屋面积。

测量时,可采用任意坐标系,并布设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支导线或引点等,保证测站点处于同一坐标系。

2)房屋内部测量

a)根据权界线分层逐户进行边长数据采集,公用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分层采集。

b)矩形房屋应测量矩形的四条边,当房屋小于10平方米时,可测量矩形的长、宽两条边。

c)当房屋为非矩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划分成圆形、椭圆形、扇形、弓形、梯形、三角形、菱形等规则形状,并根据计算面积的需要进行边长、高、半径、直径等测量。

d)对于超过钢尺或测距仪测程的组合边长,应保持各测段处于一条直线上。

e)房屋分为层高在2.20米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层高低于2.20米的部位,以虚线区分其范围,并在其范围内注记“层高小于2.20米”。

3)墙体厚度的确定及测量

a)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b)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帘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c)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

d)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e)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以结构中线以外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f)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结构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墙面的间距在0.20米以内的以实际间距确定外墙体厚度;超过0.20米以0.20米确定外墙体厚度。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

栏杆等维护结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确定。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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