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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农业中贸易信贷制度安排跟其影响对福建省林产加工企业的初步

订单农业中贸易信贷制度安排及其影响

──对福建省林产加工企业的初步观察与案例分析

马九杰李歆

摘要:

本文基于对福建省邵武市林产加工企业与林农间的订单农业实地观察,对贸易信贷的成因进行了初步分析。

研究发现:

企业为保障原料供给、降低零散采购的成本与风险、节省自建基地的经营管护成本,林农为获得造林资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是促成信贷合作的需求因素,而企农双方优势互补、贸易信贷的作用及林业部门相关机构的积极参与则是信贷合约得以达成的条件。

文章还通过比较分析考察了影响企业信贷供给行为的主要因素,认为原料供给情况是促使企业发生信贷供给行为的首要因素,资金状况是决定其是否具有信贷供给能力的关键因素,而企业对原料的需求量则影响了其是否以签订稳定合约的形式对林农提供贸易信贷。

关键词:

订单农业,商业信用,林业龙头企业,农村金融,互联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订单农业”(亦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

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机结合,是促进分散农户进入市场、引进新技术、新的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率进而提高农业收入和增加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业支撑的重要方面。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1)的一份报告指出:

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既可以提高生产者的收入,也可以给投资者(农业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并可减少双方的风险和不可靠因素。

管理好的合同农业能把小农业部门与推广咨询、机械化、种子、肥料和信贷等渠道有效地联接起来,还可把小农与有保障的、有利可图的产品市场联系起来。

通过“订单农业”,农户可以从农产品加工或运销商那儿赊购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或者直接从企业获取现金形式的贷款,或者从企业获得农产品销售的预付款,从而缓解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困境。

而农户通过向企业出售农产品方式偿还贷款,且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

订单农业中,农业企业和农户之间的这种“贸易信贷”(tradecredit,亦称“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易和信贷交易联结在一起的,所以是一种互联贷款(interlinkedloan)或捆绑信贷(tiedloan)。

这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小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

如:

Pearce(2003)指出,农产品贸易商、加工商、投入品供应商以及出口商是贫困农户获取信贷的主要来源。

产品-市场信贷(Product-marketcredit)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一样重要。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3年关于非洲小农从农业加工、运销企业获取信贷情况的研究报告指出,农业企业提供的信贷是小农户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小农户从农业企业取得信贷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农业订单。

在订单农业中,农产品加工商或运销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投入,以保证能够收购满意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Ruotsi,2003)。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关于莫桑比克农产品市场的调查显示,商品贸易公司和农户之间贸易信贷非常普遍,这也成为农业商业化的重要源泉(deVletter,2003)。

从农业企业获取信贷是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驱动力之一。

Simmons(2003)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参与订单农业的主要原因包括获取市场、获取信贷、管理风险和获取信息。

面对转轨国家农业和农村金融的重大调整和重组,导致的农村信贷约束,Swinnen&Dries(2004)指出,基于纵向立约(verticalcontracting),贸易和商品信贷在减少金融约束、促进转轨国家的复苏和发展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农业企业通过引入贯穿整个农业食品链的贸易信贷和更广泛的捆绑金融(financialPackage)等创新的合同和方法,克服制度约束。

即使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美国,贸易信贷仍然占很大份额。

美国农业部(USDA)的数据显示,1998年农场主非不动产融资(non-realestatefinance)的23.7%(约196亿美元)为“私人和其它贷款”,其中绝大多数为贸易信贷。

通过一揽子合同(contractpackage),农业企业有时会成为农场主流动性资本的主要提供者(参见Barryetal,2000)。

实际上,贸易信贷在我国民国时期即很盛行(参见李金铮,2003)。

如民国政府中央实验所对三四十年代有关省份民间借贷一项统计调查显示:

农民借贷来源中,商人、商店兼营放贷分别占30%和10%左右。

浙西各县米行、丝商以及贩卖农产的商人也都是对农民兼营放贷(翰德章,1932)。

安徽南陵县,农民借贷主要依赖收买和加工稻谷的“砻坊”,秋收以稻相偿(刘家明,1927)。

汉口等苎麻产区,杂货铺常贷给农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农民以麻担保偿还(章有义,1957)。

当时的新型工商业者,也多兼营放贷,如:

江苏盐垦区,东台大贲公司向农民放贷有“期票”、“棉花盘”等名目;大丰公司放有“抛盘”与“包年制”等名目(王慕韩,1936)。

经济作物比较发达的地区,依附于外国资本的买办商人在乡村借贷中扮演重要角色(陈翰笙,1984)。

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美种烟草种植区,英美烟草公司雇用的中国买办“是首创贷款给烟农的人;因而也是最先利用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来推进工业资本的人。

一方面,他们以种子的方式发放贷款,另一方面,他们又以作肥料用的豆饼和烘烤烟叶用的煤,贷给农民”。

在安徽,“美英烟”的买办王仰之每年通过各地土绅贷放豆饼和煤达10万元以上。

近年来我国“公司+农户”订单农业模式中,公司与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种子、技术、贷款、担保支持、其他资金支持。

例如,蓝山集团对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徐家村农户养牛提供预养费,农民签约之后可以领取1000元预养费。

根据合同,等小牛(预养合同牛)长大后,按每公斤6元钱卖给蓝山集团。

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养牛户提供贷款,养牛户以交奶形式还款。

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鸿麟燕牧业有限公司走“公司+农户”的模式,把基础母猪放到农户家喂养,公司以赊账的形式供应饲料、医药等产品,并无偿提供技术等服务,等母猪下崽后再以高于市场价收购仔猪,饲料等费用再从仔猪收购资金内扣除。

此外还有赊销借贷的做法:

福建省霞浦县一些专业户和大户把树苗、果苗、茶苗、鱼苗、藻苗、菌苗以及猪苗、鸡苗、鸭苗无息赊销给农户,帮助他们发展种植和养殖业等收获时再返还种苗成本款(参见冯兴元,2005)。

福建省永安市木业有限公司也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为林农提供造林、育林资金支持,公司也通过与林农的林木收购合同保证了其原料的供应(马九杰,2006)。

但是,总的来看,我国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高,这也必然影响到贸易信贷在解决农户融资方面的作用。

据重庆市农调队(2005)的调查,订单农业的履约率普遍偏低,个别地区尚不足30%。

据《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4月18日一项报道称,“订单农业,这一被国际经验证明有效、并被定位为中国农业实现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经典模式,进入中国十年后,因其不到20%的订单履约率而显得似乎水土不服”。

早在2001年《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我国2000年订单农业的整体合同兑现率不足20%,有80%左右的订单成为一纸空文。

FAO的一份出版物中也提到了关于中国一家大型合资企业的例子,该企业涉及了23000个农民,在经营了7年之后无法继续下去,原因是管理层无法组织和指导合适的收获和评级操作(EatonandShepherd,2001)。

成功的订单农业对农业企业和农民都有利,而成功的、可持续的订单农业和贸易信贷需要成功的管理和适合的环境。

Slagen(2004)讨论了保证订单农业以及农业企业和农民之间贸易/信贷互联制度成功的先决条件,包括:

能够获利的市场、适当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潜在的政府支持。

缺乏诚信环境、适合的法律框架、有效的管理,是导致订单农业不可持续的主要原因,这也将危及企业与农户的伙伴关系,危及双方的长期利益。

另外,尽管许多研究表明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以及互联的贸易信贷可以实现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双赢,促进农户参与市场、获取农业推广服务、改善农业生产率、提高收入(见Shepherd,2003;Ruotsi,2003;Simmons,2003;Ramaswamietal,2005;Little,1994;Gill,2003;Warning,2002;Baumann,2000;Patrick,2004;Sotomayor&Nelson,2002等)。

但另一方面,对订单农业也有批评意见(参见FAO,2001),称:

订单农业根本上就是不平等各方之间的一个协议,很可能会给小农带来债务而不会促进发展。

发展中国家的“订单农业”正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弊病。

大型农业综合企业提供产品和供应合同,以投入和技术建议换取对廉价劳力的使用,并把最大的风险转给初级生产者。

尽管总体上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较低,订单农业成为一种受到鼓励的产业化形式,那么,到底什么因素促成和影响我国订单农业及其中贸易信贷制度的产生?

订单农业中的企业向农户提供的贸易信贷,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本文试图以对福建省林产加工企业为例,进行初步的分析。

本文所作案例研究的素材来源于笔者2006年4月在福建省邵武市所进行的对林产加工企业的实地调查。

邵武市作为林业资源型城市,积极发展林产加工业,全市共有林产加工企业204家,规模以上企业27家。

本次调查对11家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及问卷调查。

本文第二部分简要回顾了的相关文献,第三部是对林产加工企业的案例分析,最后给出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相关文献回顾

正如Ruotsi(2003)和Shepherd(2003)等所指出的,尽管贸易信贷在缓解小农的信贷约束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却很少。

与本课题相关的一些研究有:

(一)订单农业及其执行问题

发达国家如美国,约1/3的农产品采用了合同农业产销形式(见Rehher,2000),1994年蔬菜合同加工份额接近90%,西红柿合同生产份额近60%,根类糖料作物达到99%,烧烤行业(Broilers)为92%(见Gramer,etal,2001等)。

Hueth等(2001)对合同农业的风险和激励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指出合同农业在保证农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KohlsandUhl(1985)将订单农业分成三类(见Barryeatl,2000):

市场规格合同(Marketspecificationcontracts)、资源供应合同(来料加工合同,Resourceprovidingcontracts)、管理和收入保证合同(Managementandincomeguaranteeingcontracts)。

Menard(1996)依据21000多份家禽企业的契约合伙人的问卷的研究表明,具有支配地位的三种契约化安排是:

固定价格契约、买卖契约和投入产出类型契约。

20世纪90年代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产业化(agroindustrialization)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联系制度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垂直协作越来越重要(见Reardon,andBarrett,2000等)。

农业产业化中,村级的合作社出现新一轮发展,它们在克服流动性约束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规模生产或规模营销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见Hollowayetal,2000等);同时,合同农业被广泛采用(见Jaffee&Morton,1995;Key&Runsten,1999;Gandhietal,2000;EatonandShepherd,2001;Simmons,2003等)。

但发展中国家由于合同立法相对滞后、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困扰合同农业以至整个农业产业化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合约履行问题(见Reardon,andBarrett,2000等)。

Gow等(2000)对斯洛伐克糖的供产销垂直协作中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合约安排或称私下内部执行机制("internal"privateenforcementmechanisms)的作用及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讨论,通过案例分析认为在公共制度不能保证有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这些非正式制度很好的履约激励作用。

(二)农户与贸易商之间的互联信贷

如MeyerandNagarajan(2000)所定义的,“农户从农产品贸易商、投入品供应商、民间放款人、亲戚和朋友、储蓄俱乐部和协会获得的信贷”属于非正规农业金融,因为这些金融服务供给者并不被国家金融当局所监管。

Ghate(1992)估计,印度和泰国农村信贷中约有2/5为非正规信贷,孟加拉国为1/3,菲律宾超过2/3。

Ghate(1992)将非正规金融分成4种类型,即直接且不连续(initermiient)的放贷、职业的非正规金融中介放贷、捆绑信贷(tiedcredit)、小组金融(groupfinance)或互助金融。

农户与贸易商(加工商、运销商)之间互联信贷即为一种非常常见的捆绑信贷。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印度的调查,有4/5的稻谷加工商向农户支付预付款,以满足农户购买投入品需要,这些预付款大约为作物产出价值的一半。

该项调查还显示水果和蔬菜的贸易商,一半以上向农户提供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每个贸易商提供这种形式信贷从200到1000美元不等(Shepherd,2003)。

Hendriks(1994))关于菲律宾宿务岛蔬菜运销系统的实证研究,检验了贸易商之间互利的、经常往来的交易关系(Sukirelationships)。

她指出:

信贷是农产品贸易的支点;蔬菜相关的捆绑贷款(tiedloan)从中心批发市场通过各种途径,一方面传到零售商和消费者那儿,另一方面也传到农民那儿。

通过向贸易商放款,贸易商在向农户转贷,可以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Harriss-White,1994)。

Floro&Yotopoulos(1991)关于菲律宾的研究论证了互联机制不仅减低了违约风险(实际上是一种抵押品的替代),而且可以控制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

贸易商提供信贷,他们收购农户的农产品的价格通过低于市场价格。

由于对分散的农户提供信贷服务交易成本大、违约风险大,商业银行、甚至合作性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提供金融服务,而这些金融服务是农户引进新的要素、新的技术所必需的。

信贷与销售的融合是解决小农户传统的银行抵押贷款问题的一个有力工具(Slangen,2004)。

Pearce(2003)等将与农产品贸易相关的信贷服务——“产品——市场信贷(Product-marketcredit)”分为:

a.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或贸易商向农户赊销投入品。

b.加工商或运销商向农户预付农产品收购款。

c.基于订单农业或种养外包项目(Outgrowerschems)中互联机制(interlockingarrangement)的农业投入品信贷。

前两种形式的贸易信贷,是贸易商向农户提供实物形式或现金形式的预付款,条件是在收获季节,偿还贷款或将产品卖予贸易商。

贸易商贷款并不解决农户扩大规模、创办新的生产项目长期融资(如购买农机、不动产)问题。

第三种形式贸易信贷基于订单农业。

合同农业是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安排,批发商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信贷并通常也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

农户通过签订合同取得收购商的贷款支持。

合同约定农事时间安排、产品供给时间、数量、质量。

这种交易中,通常没有规定明确的利率,而是通过产品折价来体现。

据Ruotsi(2003)对非洲的肯尼亚、赞比亚、莫桑比克的案例研究,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较为常见。

Sinnons(2003)列举了贸易信贷相对于银行信贷的一系列优势,包括较低的交易成本、特有的违约控制机制等。

贸易与信贷互联机制,实际上是起到一种抵押替代的作用,可以有效控制通常的信贷违约问题(FAO,1996;EsguerraandMeyer,1992)。

许多研究指出非正规放款人通过将信贷交易与其他交易互联来减少风险和营运成本(Floro&Yotopoulos,1991;Geron1989),如关于印度的研究很多(Bharadway1985;Bhaduri1983;BravermanandStiglitz1982;Gill,2003;Chaudhuri&Banerjee,2004)。

Pearce(2003)指出,正规金融机构更喜欢与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民合作社、生产者协会发生金融交易。

这些组织已组织名义向金融机构借入总贷款(umbrellaloan),将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监督成本和信用风险。

世界信用联盟理事会(WOCCU,2003)的农村金融技术指南提出要在产品开发中注重吸收贸易信贷的机制。

但另一方面,Pearce(2003)又指出,贸易商之所以提供信贷,主要是意图保证产品的供应,从贷款交易中获得收入。

贸易信贷可能帮助农民建立关系,获得信贷,但是,产品——市场信贷是短期的,而且交易成本很高,缺乏透明性。

(三)互联信贷的效率与福利影响

“产品—市场信贷”通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零售商、加工商、出口商等向农民提供商业信用,缓解农户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困境。

“产品—市场信贷”能够使得农民通过短期预付款、季节性贸易信贷,解决生产性投入、技术服务问题(Pearce,2003)。

同时,也使得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经销商能够确保从农民那儿获得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农产品。

互联合约可以通过合约间相互联动,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可以提高总的经济效率(见BravennanandGuasch,1986;BellandSrinivasan,1989;GangopadhyayandSengupta,1987;Belletal,1997等)。

但正如SwinnenandDries(2004)所指出的,总的福利增加了,问题是谁会从中最终受益。

农户和农业企业同时受益,还是两者之一呢?

双方是否共同共享订单农业制度创新的收益,是否加工、运销公司会将增加的收益全部拿走?

的确,最近关于贸易信贷特别是关于订单农业和种养外包制度的一个话题就是,贸易信贷制度是否具有对小农户的剥削性质。

早期的文献往往认为贸易信贷具有剥削性质,认为垂直一体化似乎是一个盈利策略,也是工商企业一个从贫困小农榨取经济剩余的手段(见EatonandShepherd,2001)。

但Eatonetal指出,管理良好的订单农业将使农户和农业企业双方都受益。

BravermanandStiglitz(1986)指出地主和佃户之间互联交易的一些贷款安排有利于促使后者采用新的生产技术。

Harrise-White(1994)引用Olsen(1991;1993)关于印度的实证资料,论证了贸易信贷在竞争性农产品市场可得的地区,总体上不存在剥削;但是,在偏远的地区、垄断的农产品市场结构下,非剥削性质不一定成立。

在印度北方,一个跨国公司向400个农民发了订单,要求这些农民种植杂交西红柿以便加工成西红柿酱。

该计划的一项研究证实,其产量和农民收入要比其他种西红柿供自由市场出售的农民的产量和收入平均高出近50%。

在斯里兰卡,一些公司通过与拥有小块地(每块地约0.5公顷)的15,000多种植者签定合同,使小黄瓜出口贸易蒸蒸日上。

在更大范围内上,泰国有20多万农民在政府负责的体系之下为该国46家榨糖厂种植甘蔗,该体系使得种植者获得全部净收入的70%,厂主获得30%(FAO,2001)。

Ruotsi(2003)基于关于非洲3个国家的案例研究,指出:

总体上讲,小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农业订单及贸易信贷操作没有剥削性质,绝大多数的情形是企业和农户都受益。

Shepherd(2003)对亚洲7个国家的案例研究得出的结论是:

互联的贸易信贷总体上没有剥削,并保证了供给、市场,减少了交易成本。

Ramaswamietal(2005)对印度家禽养殖行业订单农业的实证研究表明,订单生产比非订单生产更具有效率。

有效剩余(efficiencysurplus)大部分为加工商所占有。

尽管如此,参与订单生产的农户依然从中获取一些好处,如降低风险、提高预期收益。

通过改进技术和生产实践以及加工商对养殖户的筛选作用,参与订单生产的农户比独立养殖户有更高的收入。

在我国,订单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见牛若峰、夏英,2000;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1;周立群,曹利群,2002;周立群,2004;郭红东,2006等)。

有些研究介绍了订单农业中的互联信贷案例(冯兴元,2005;马九杰,2006)。

但是,总的来讲,对订单农业及其贸易信贷深入的实证研究还相当缺乏。

三、对福建省林产加工企业(LY公司)向林农提供贸易信贷的案例分析

(一)背景介绍

LY公司是家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专业厂家,主要利用林区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各种规格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年生产能力6.8万立方米,产值7012万元,年销售收入6680万元。

产品主要销往在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及福建等地,具有牢固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品牌优势。

LY公司是2001年3月在邵武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号召下来到邵武落户的。

为了充分利用当地的林木资源,邵武市积极发展林木加工业,建立林业产业集群,对从外地来邵武投资落户的企业,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在兴建厂房、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尤其在原材料供应问题上,林业部门积极帮助企业组织原材料,而原料供应问题正是所有林产加工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2005年4月,在林业服务中心投融资窗口和基地办的牵线搭桥下,LY公司先后与11户林农签订了《工业原料林基地专项资金借款合同》,合同规定:

林农以林权证作为抵押物,由LY公司向林农提供借款,用于原料林的营造、施肥和抚育,到可采伐利用时,林农向企业按市场价定向销售林木产品,企业从应付货款中直接划拨还款,不计利息,借款期限长达七年。

此外,该公司还通过“租山造林”、“部分投资”模式与林农进行合作造林,这两种模式中同样隐含了公司对林农的信贷供给。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企业替代了金融机构的行为对林农进行信贷供给?

林农为什么要参与到这样的信贷合约中呢?

(二)贸易信贷发生的原因:

双方的需要

LY公司与林农间之所以发生贸易信贷首先是基于有合作的需要(见图1):

1企业方面

⑴原材料供应紧张

A、市场整体状况:

随着外地林产加工企业的逐渐引入以及原有企业的规模扩张,LY的发展面临资源瓶颈,即原材料供应紧张。

全市共有林产加工企业204家,规模以上企业27家,产值超过千万元的企业11家,2005年全市林产加工业共消耗薪材15万吨以上,木材40万立方米以上。

由于林木生产的长期性,在一段时期内,一个地区的木材蓄积量是一定的,可供采伐的木材是有限的,因此,需求的急剧增加使得原料市场上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仅靠本地的原料供给已难以满足加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B、企业自身需求量大:

尽管企业所需原料以木材剩余物为主,不具有特殊性,但相对于每年7000多万元的产值而言,要确保原料供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单从提高原料利用率和缩短原料生长周期的角度看,速生桉是最符合企业长远经济利益的树种。

但邵武一带的林农偏好种植杉木和松木,从适宜桉树生长的最佳气候条件上看,闽北的气候还不够温暖,种植桉树常常出现冻死的情况,所以林农对种植桉树的积极性不高。

这样一来,更加剧了企业原料紧缺的状况。

⑵市场零散采购存在缺陷

依据企业以往的原料采购方式,除了从采育场(林业系统内企业)获得一部分固定的木材供应量外,80%的原料来源是直接从单家独户的林农手中收购木材。

企业与林农之间通常只存在口头协议,林农有采伐下来的木材就可以跟企业联系,由林农负责将木材运到企业,货到付款。

为了保证随时都有足够的木材供应量,企业通常同时间跟上千个分散的林农保持联系,这样的零散采购方式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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