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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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

请直接以修订模式修改在原稿上,并修改文件名,标注清楚修改者,以便存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和本科层次的境外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中外联合培养的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免修与学分,课程考核与学分,通识学分与创新学分,考勤,奖励与处分,转换专业,第二专业与双学位,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及转学,学业警示、试读及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学籍档案,申诉与仲裁,附则等项。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持成都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的有效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一周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信函、传真)报告并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原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在复查中如发现在考生资料中未予注明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经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回家治疗一个月;回家治疗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康复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三级甲等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编入同专业一年级新生班级学习。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

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者予以注册,注册后正式获得成都理工大学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行取消其学籍。

在获取学籍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查究。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注册者,须事先书面(信函、传真)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

因未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不能注册者,可以持校学生处书面特许通知到教务处进行特许注册。

每学期开学行课两周后仍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无论是否在校,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保有成都理工大学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在学校学生公寓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有四年制与五年制两种,具体载明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在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其它原因的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修读完全部课程者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提前毕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毕业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一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在正常学制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可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初提出延长修学年限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适当学习年限,但四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三年制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延长修学年限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正常学制最后一年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关学习、住宿等费用,然后才可履行注册手续保有学籍。

第四章课程、免修及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是本专科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

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

课程学习的量以学分计算,质以百分制考试或考核成绩计算。

各专业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及学习成绩要求由培养计划规定。

第十三条本科各专业所应学习的课程均包括四类:

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自由选修课程,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为学士学位课程。

通识通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军事课程等);学科基础课程包括科学技术基础课程和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的准入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的准出课程。

成都理工大学教务处批准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可作为自由选修课程修读。

通识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属于必修课程。

各专业各类课程的具体应修课程及学时学分和考核要求由各专业的培养计划确定。

第十四条本科生的课程学习实行课程注册(选课)制和选听制。

选课与课程注册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规定的注册手续。

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注册原则上应在开始行课后的两周内完成。

其它学期的课程预注册至少应在开学前一周完成。

课程设置有一定的系统和序次性,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最少不得低于10学分,最高不应高于50学分。

课程注册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经过选课注册手续修读的课程,应按时上课,认真学习,按时参加测验与考试。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须全程参加学习并参加考核;如退选,须在开课二周内完成,否则以旷课、旷考计入学籍挡案。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获得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注册选修的课程后,可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不随堂听课而自学修读,自学修读者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经任课教师批准的自学修读申请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学生每学期申请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

实验实习实践教学环节或课程不能申请自学修读。

自行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重新学习,且重新学习不得申请自学修读。

第十六条学生如通过先期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必修课程的内容,在完成选课注册后,可以在开课之初向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课程者须提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面谈审查、开课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对申请免修学生较多的课程,学校可以统一组织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在行课后的一周内进行。

免修课程考核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核要求相同。

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百分制计),准予其免修,否则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上浮5%(最高为100分)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至开课时止,两年内参加大学英语四级、托福、雅思、GRE、GMAT、PETS-5或相当考试的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70分者持相关考试成绩单原件免修英语课程,其英语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上浮5%计(折合成百分制,最高为100分),同时获得英语课程的学分。

非外国语言类专业学生其他外语课程的免修参照英语课程的免修执行。

新生入学后统一组织参加计算机基础考试,通过者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成绩以计算机基础统考成绩计算,同时获得计算机基础课程学分。

至开课时止,两年内参加所学专业规定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70分者持考试成绩单原件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以所持成绩单标称的成绩上浮5%计(折合成百分制,最高为100分),同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同一门课程,至多可以选修三次。

第二、第三次选修须按重修缴纳学习费用。

重修学习费用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本科生的外国语言能力实行课程成绩与学位外语成绩双重要求。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外国语言建议修读英语。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大学英语分1-4级行课,各专业的修读起点由培养计划确定。

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级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平均成绩达到75分者英语课程学习视为通过。

注册修读的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含40分)不能转入更高一级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习。

学位外语成绩采用第三方考试成绩或外语课程成绩与第三方考试成绩的加权合成成绩核定,具体由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

修读其它外国语言的学生的外国语学位课程的通过与否参照学位英语课程核定。

第十九条计算机应用能力依据学校认可的第三方考试成绩核定。

学生在本科修读期间在成都理工大学报名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计算机科目与等级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到60分者,计算机应用能力视为达到授位要求。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学分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质量的规定性手段。

所有课程学习结束均应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

闭卷笔试、开卷或半开卷笔试、笔试+口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结业报告(论文、调查报告、综述报告)、作品等。

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决定,但应在课程说明中明确注明。

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应结合学生的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和考试(考查)成绩等综合评定,可以只依据考试成绩确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独立决定,不受任何干涉。

除考核成绩提交方式有特别规定者之外,课程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上传至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支持教考分离的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方法。

学校聘请外部专家随机检查课程成绩的评定质量。

第二十一条课程学习的量采用学分计。

课堂教学和按学时计算的实习实践教学16学时记1个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的学分按课程说明规定的学分计算。

依据课时计算的学分或依据课程说明确定的学分属于基本学分。

为鼓励学生追求卓越,采用考核成绩加权学分制计算学分。

课程学习实得学分=W课程基本学分

其中W为课程考核成绩加权系数,具体权重系数为:

考核成绩90分时,W=1.25;90>考核成绩80分时,W=1.10,79>考核成绩60分时,W=1.0;考核成绩<60分时W=0。

考核成绩加权学分制只适用于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其它类别的课程如考核成绩60分或为“及格”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习的质量以课程考核成绩衡量。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对应标准为:

100-90为优;89-80为良;79-70为中;69-60为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为:

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本科各专业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与成绩评定按照《成都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所在院系的规定执行。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综合评定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第一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如以实际补考分数计入学籍档案,须注明“补考”。

补考课程考核通过后只获得改课程的基本学分。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无补考。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

重修课程考核通过后只获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结束,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体能测评,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如对已修读合格的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申请注销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办理重修手续重修。

修读合格的课程的重修成绩在登记时视为正常成绩,修读课程如属于适用加权学分制者采用加权学分制计算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核的纪律要求,按时完成答卷或提交考核要求的报告。

凡未经书面批准而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交卷(报告)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以零分记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在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后注册重修。

第二十九条在其它高校修读课程并取得成绩和学分者,依据校际学分互认协定执行;在未与成都理工大学签订学分互认协定的高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是否认可由教务处商相关院系教师裁定。

此款同时适用于转学来的学生在原高校取得的学分的认可核定。

第三十条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处理按《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通识学分与创新学分

第三十一条本科各专业学生在修读期间至少应参加10次以上的学术报告会,拓展视野、增长见识。

参加学术活动满10次及以上者获得2个通识学分。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创新,设立创新学分。

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如下所列或相当级别的竞赛并获奖者,获得2-10个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经审核后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创新学分不计入毕业资格审查学分要求,但可用以冲抵等量未通过的必修课学分(冲抵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创新学分必须是与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的创新学分),或用以申请特殊授位。

创新学分的认定参考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代表学校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组队参赛者,所有队员同等对待,下同),获得特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

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全国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并签章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

全国性行业协会、区域性国际协会组织的竞赛、比赛视为省级竞赛。

(2)代表学校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特等奖励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

(3)代表学校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二等奖励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一等或特等奖励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体育竞赛,破纪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一名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二名者获得6个创新学分,获得第三名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

(5)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得6个创新学分;修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Web版收录者获得8个创新学分,被SCI光盘版收录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

(6)修读期间以第一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4个创新学分,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10个创新学分;以第二、三持有者身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获得2个创新学分,申请获得发明专利者获得5个创新学分。

(7)以上各条未涵盖的竞赛、比赛获奖及其它类型的学术成果是否获得创新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周,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需向任课教师报告,报告时应出具请假批准单;因故不能直接向任课教师报告者,应委托同学报告。

任课教师可以不认可未经报告的请假,并以旷课论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事前书面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在事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请假手续的离校以擅自离校和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因公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本人或委托同学填写《成都理工大学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老师、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开课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跨学院修读课程者)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科核准并备案。

提出缓考申请时应和任课老师商定考试时间。

教考分离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应在补考时进行。

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缓考课程通过后只获得课程的基本学分。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旷考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五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而不足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而不足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单门课程累计旷课达到1/3总课时,或3次随机点名未到者任课教师可以取消该生修读该课程的资格。

单门课程请假缺课课时累计达到总课时的1/2时,或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规定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学生修读该课程的资格。

被取消修读资格的课程的成绩以“0”计。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

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者,作不及格论,须重修。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嘉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奖励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或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反《成都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成都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纪律规定》、《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九章转换专业

第三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在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列录取专业修读。

按一级学科或大类录取的学生在第三学年选择专业。

第三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年内均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

一本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转换到二本招生专业修读,二本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换到一本招生专业修读。

申请转换专业者其已修课程考核均应一次通过。

各专业可调出学生按转专业考试平均成绩排序确定(均以百分制计算),各专业可调入学生按转专业考试平均成绩+面试成绩排序确定。

转专业考试科目依据拟转入专业确定,考试时间地点依教务处通知为准。

各专业原则上最多可有10%的学生允许调整专业。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1)确有某种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的学习基础和能力,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2)入学后发现因生理缺陷或健康原因,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达到拟转入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的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因本条所列原因申请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为其办理专业转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教学要求相同的,其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

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在原专业未修读的,必须补修通过。

第四十二条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各专业间的转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只能享有一次转换专业的机会。

第二学年修读的学生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降一级修读;第三学年修读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跨学科转换专业,第四学年的学生不能申请转换专业。

享受过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转专业或转学时,应退还已享受的专业奖学金。

第十章第二专业及双学位

第四十四条学有余力的本科生,达到规定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性质的第二专业。

修完第二专业全部准出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第二专业证书;修完第二专业全部准出课程,

成绩合格且达到第二专业授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称为双学位)。

只有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并备案的双学位举办专业才能招收培养第二专业学生并授位。

第四十五条第二专业的招生按照当年的招生简章规定执行,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的前三周进行。

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和假期进行。

第二专业学习需要另行缴纳课程修读学习费用。

第四十六条第二专业附属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如不能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同时失去获得第二专业证书的资格;如不能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失去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双学位证书)的资格。

学生因未获得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而导致失去获得第二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资格时,责任自负。

第十一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及转学

第四十七条在籍学生因病、创业、出国学习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期一般为1年,休学累计时长一般不得超过2年。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内保留学籍,不交纳学费等费用,不享受奖学金及其它在校生的待遇,不得在校留住。

因健康原因的申请休学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因其它原因的休学申请一般在每学期的第1-2周受理。

休学申请的提交和审批程序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休学申请批准后,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休学时间计入修学年限,但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期不计入修学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九条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经所属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逾期未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所有请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系均应进行政治复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县或以上级别三甲医院的康复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两年期满后仍然无法参加正常学习活动者,做退学处理。

修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应降级修读。

第五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在交纳相应费用后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后旁听学习。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医院或以上级别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修养时间超过7周者;

(2)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一学期内的请假时间累计超过7周者;

(4)继续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可能造成影响的;

(5)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录取者,即行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三条因健康等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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