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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及其适用障碍剖析

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及其适用障碍剖析

[摘要]归纳图书馆当前开展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的种类及其涉及的著作权例外,结合我国当前著作权相关法律中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采用文本分析、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的方法进展论证,认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当薄弱。

立法的缺乏,再加上我国图书馆界对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知晓程度不高、充分利用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意识不高和积极反映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诉求的积极性较弱等因素,使得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在实际应用上遭遇障碍,最终并未能充分、有效地给我国图书馆开展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带来推动作用。

[关键词]图书馆 著作权 著作权例外 适用障碍

[分类号]g251.3

1引言

与国外多数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当薄弱,可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未能充分给我国图书馆开展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带来推动作用。

此外,资源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对授权使用资源的保护,也进一步让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在图书馆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等方面的应用受到不利影响。

2我国图书馆界业务活动涉及的著作权例外

随着开放、oai(openarchivesinitiative)与智能搜索引擎、元数据转换和登记、虚拟资源体系建立等新的处理技术与效劳活动的引入与开展,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问题日益复杂。

目前,我国各类图书馆开展的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已有30项。

这些活动工程多数都与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有关。

对于我国图书馆逐步在开展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技术措施躲避更是图书馆界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作为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一种制约,著作权例外为我国图书馆更为便利地开展信息效劳创造了有利条件。

概括起来,我国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有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

和技术措施躲避例外。

在复制权例外方面,图书馆涉及的相关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图书馆的到馆复制业务、原文传递、馆藏资源数字化、数字资源复制等。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方面,图书馆涉及的相关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在本馆物理建筑提供有线或无线上网访问包括电子资源在的各类馆藏资源;基于计算机网络面向馆外用户开展的各类网络效劳。

在技术措施躲避例外方面,图书馆涉及的相关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数据库资源的长期保存、随书光盘的容复制等。

概括起来,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躲避例外将对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利用和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3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现状与缺乏

3.1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

著作权例外尤其是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存在,为图书馆方便、高效地开展信息资源建立和信息效劳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这不仅在前数字时代得到有力证明,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环境下更被充分表达。

然而,从当前情况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为图书馆提供的这种有利条件并不充分。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主要表达为三类:

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为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但图书馆也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和只规定目的而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主体的著作权例外。

这三方面的例外主要分布在?

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2001)?

(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

)第22条的第6款和第8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的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和第21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的第16条、第17条和第30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3)?

的第3条。

3.2我国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存在的缺乏

从总体上分析,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律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仍相当薄弱。

比方,我国著作权法律并未有明确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主体资格;在可适用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方面,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在法定许可方面,图书馆可适用的情形较为有限。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在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方面存在的缺乏主要表达为以下4个方面。

3.2.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有关例外规定缺乏灵活性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著作权例外的适用情形,虽然可以保证适用情形的准确性与专指性,但却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比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纳的立法体例是列举式,即将合理使用情形逐条列出,并没有给出“合理〞的判断标准。

列举合理使用的具体适用情形固然使实施者能够对号入座地遵守法律,然而因为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立法者不可能以列举方式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社会的不断开展也决定了法律必然存在滞后性。

这往往会导致本应适用“合理使用〞的使用因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而不得不停顿。

著作权例外规定缺少概括和归纳导致适用上的局限,这是我国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过于窄小的主要原因。

3.2.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适用图书馆的法定许可规定法定许可保护了人适当的经济利益,消除了人因为网络条件下可能不合理的信息滥用而对借助数字形式传播数字作品的担忧,有利于数字作品的制作、传播,保证更多的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使用作品。

事实上,法定许可有利于平衡人、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它可以防止单纯的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对人利益带来的削弱:

也可以使图书馆越过海量授权的障碍快速进展资源开发,免去授权许可的复杂性和难于操作性,防止著作权侵权风险;更可以让社会公众获得平等地接触作品的时机。

可是,我国2001年修订通过的?

著作权法?

只在第23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但都跟图书馆无关。

因此,目前我国的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建立者完全不能借助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开展资源建立与信息效劳。

3.2.3我国著作权法律有关例外规定的缺失使得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较为狭窄

目前,随着权利信息保护技术被引入著作权保护领域,有关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也出现在各国的著作权法律中。

比方,在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躲避例外方面,美国的立法区分了“访问控制措施〞和“著作权保护措施〞,制止躲避“访问控制〞措施,而且对其不设置“合理使用〞等例外。

欧盟的立法制止躲避任何技术措施,并对“合理使用〞的适用加以苛刻的条件。

澳大利亚的法并没有制止躲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力图保存公共“合理使用〞的空间。

我国?

著作权法?

第47条第7款规定了应承当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成心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过于简单,未能解

决有争议的问题。

比方,“访问作品权〞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原那么在权利管理信息方面该如何适用等。

3.2.4著作权法律有关例外规定存在模糊性

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我用成文法制度,但法律总是滞后的。

如现行?

著作权法?

第3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该条款是一种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只规定适用目的,而未有明确适用主体,即谁可以“翻译或少量复制〞,而且进展的复制只能是“少量〞,却未对“少量〞加以界定。

再比方,现行?

著作权法?

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该条款也是一种著作权例外规定,但是,在数字化环境下,通过该条款仍有多个问题难以得到明朗的答案。

比方,当前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多是“订购一访问〞而非采用以往“购置一拥有〞的模式,这种通过“订购〞而获得访问权限的资源,是否可被视为图书馆收藏的作品,通过该条款无法确定;针对目前局部网络资源具有保存价值但又有可能转瞬即逝的情况,图书馆通过网络下载而获得的资源,即“下载而拥有〞是否可作为图书馆收藏的一种方式,通过该条款,我们仍很难确定;复制的前提条件也不够严谨,是否需要确认该作品的复制品经过一番努力之后已无法以合理的价格从市场渠道获得才可进展复制,该条款对此未作规定;对于复制数量、复制技术、复制设备等与拥有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最后,该条款只提及“作品〞,对作品的发表状态(是否发表)和作品的存现形式(数字化还是印本,或者是其他形式)也未有做出明确规定。

再比方,?

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条例(2006)?

第7条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效劳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丧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置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置的作品。

该款明确规定承受网络效劳的对象只能是到馆用户,而且可提供效劳的作品为“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尽管如此,该条款后续限制只涉及被数字化后的作品的使用限制,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丧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置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置的作品〞。

但是,该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对作品进展数字化的前提条件、数字化复制的数量、可以进展数字化制作的作品类型等。

4图书馆界对著作权例外的知晓程度不高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执行落实。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在图书馆应用的充分程度,与图书馆界从业人士对这方面的规定的知晓程度和认可程度密切相关。

为了了解国各类型图书馆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知晓程度、图书馆在著作权例外方面遇到的障碍、图书馆界对著作权例外的立法诉求以及图书馆界认为扩展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可行性渠道等问题,笔者通过调查问卷与专家访谈的方式开展调研。

4.1问卷调查的结论——对国外著作权规的知晓程度

在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了解程度方面,调查结果为:

241位调查者的选择总数为609,其中,选择了解?

著作权法?

的调查对象共有181人,占受调查总人数的75.1%。

在所有调查者了解的所有著作权法律之中,?

著作权法?

的被知晓程度为29.72%(详见表1)。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

的被知晓程度最低,只有1.64%。

在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情形的了解程度方面,主要调研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默认许可、权利穷竭、法定免费使用、公共秩序保存、由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形等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了解。

采用对多项选择题的第一种统计方法(选择该项的问卷数除以全部有效问卷数)进展统计可知,认为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应该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受调查者分别占到受调查者的90.04%和78.42%;而有48.55%的受调查者认为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应该包括由合同协议约定的例外情形,如图1所示:

4.2专家访谈的主要见解

虽然调查问卷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国图书馆从业人员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知晓程度以及期望的适用于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立法改善的方向与途径,但考虑到本研究主题专业性较强,为确保反映的现实问题更具有效度,笔者采用半构造化的专家访谈法,选择来自法律界和图书馆业界的14位专家进展访谈。

问题:

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可适用的例外规定的缺失、模糊、狭窄给图书馆的业务开展带来了什么不利影响?

受访的多数专家认为,由于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存在缺乏,图书馆采购人员在资源采购时,面对资源提供商提出的格式合同,在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方面,多处于被动承受地位。

由于著作权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模糊,局部图书馆馆长认为,只要最大限度加强著作权侵权意识,在信息效劳的过程中不超越法律边界即可,尽管这种不超越法律边界的做法,有时甚至是以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挤压或者图书馆的某项信息效劳被停顿为代价,也是可以承受的,即让图书馆在著作权许可的最小围开展活动并提供效劳,即使因此导致效劳效率不高也是可以的。

4.3问卷调查与专家访谈反映的主要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可以提醒出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在图书馆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达为两方面。

4.3.1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了解不充分从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结果来看,图书馆员乃至馆长对国际、双边、多边乃至国著作权法律知之极少。

这种现象在国图书馆界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警觉的问题。

无论是身处京、沪、沿海兴旺城市等地区的图书馆从业人员,还是在相对不兴旺的国其他城市的图书馆从业人员,对著作权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现象相当突出。

另据大英图书馆一项有320位读者参与的调查,只有12.5%的受调查者相当熟悉著作权例外与限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无论是兴旺国家的图书馆读者,还是我国的图书馆从业人员,多数人并未能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律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

4.3.2图书馆界对充分利用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意识不够

我国当前几乎所有图书馆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用于处理著作权纠纷或者专门从事著作权研究的岗位。

根据不完全统计,国图书馆已经或拟设立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岗位的极少,虽然有包括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在的一些大型图书馆已经对此方面加以重视,但多数国图书馆因对著作权保护或遵守意识的薄弱或资金缺乏等原因,对图书馆如何合理合法利用著作权赋予自身的例外规定而最大限度地开展资源建立、提供信息效劳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5结语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我国作品。

在这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规定缺乏、了解不全、应用薄弱等问题。

而从总体上分析,图书馆处理的作品包括本国的作品和国外的作品。

由于图书馆收藏的外国作品来自多个国家,这导致处理国外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法律依据也较为复杂。

而仅就本国作品的情况而言,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可借助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加以处理。

但是,从笔者开展的法规调研、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结果可知,我国图书馆界在可适用于著作权例外规定的利用方面,法律规定缺乏、模糊,同时,图书馆界自身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清、利用意识不够,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在我国图书馆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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