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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1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订立原则

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协商一致。

订立主体

(1)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2)用人单位:

没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违法行为

处罚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 限期退还;

2 按法律规定给与处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 限期退还;

2 按“每人”“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3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 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2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订立时间

时间段

未订立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1 应当与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

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1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

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

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前1日”

即“11个月双倍工资”。

合同的效力

(1)生效: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生效。

【注意】劳动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2)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

2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以“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

种类

适用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 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 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视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出现法定情形,劳动者有选择权,而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注意】“连续工作满满10年”:

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

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的: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F.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起开

始计算。

违反法定情形: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注意】区别未按规定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规定,此

处不受最多11个月的限制。

【注意】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注意】下列情况不受规定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 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休息: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

3、休假:

(1)法定假日:

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2)年休假:

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

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资收入。

天数:

累计工作年限

年休假

已满1年不满10年

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已满20年

15天

【注意1】“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注意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

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不可

四舍五入)

剩余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

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安排:

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劳动报酬

1.劳务报酬支付:

(1)工资支付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

  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

(2)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

加班费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不低于150%工资

休息日

补休或不低于200%工资

法定休假节日

不低于300%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1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2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注意】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

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2、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和保险。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

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

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

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理解】“每月”扣除的部分≤20%;剩余部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

不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4)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1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

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指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二)服务期

1、服务期的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注意1】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注意2】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无需支付违约金

(1)“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亦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需要支付违约金

(1)“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

的培训费用。

3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为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若“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无效和解除: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竞业限制约定

订立时

约定补偿金

有效

未约定补偿金

无效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

超过部分无效

履行时

订立时未约定补偿金

实际履行了:

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最低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效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

可要求支付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

有效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

1 可要求支付已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

2 然后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解除

向法院主张解除

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解除

1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2 然后可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不履行敬业限制协议(先)

有效

第3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 单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

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全体职工讨论”。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节劳动合同法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法定的情形,一方面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商解除/合意解除/意定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

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定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不一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过错,但并未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获得补偿金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补偿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需支付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

者1个月工资”(以上1个月工资为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7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需支付补偿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   【注意】经济性裁员,必须为经济原因,且满足法定条件,并给与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注意】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涉及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情形出现,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终止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限制性规定、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和责任(★★★)

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国企和首次)。

经济补偿

(1)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

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在用人单

位降低报酬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被动终止劳动关系。

在法律上要求由企业支付补偿金,

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3)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 确定工作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4 确定月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   

.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 高薪职工的补偿限制:

高薪职工是指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职工”

7   

.计算基数限制:

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年限限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法律后果和责任

(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2)

(2)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五节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1)工会与企业;

(2)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

订立程序

(1)合同内容由双方派代表协商。

(2)  【注意】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

(2)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  【注意1】讨论会议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

“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注意2】此处应是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而不是出席的职工代表半数以上。

(3)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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