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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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

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和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

(三)同业借款系指本行与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四)人民币同业代付系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他行代本行同业代付和本行代他行同业代付。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金融资产的类别分为债券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六)同业投资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其中特殊目的载体分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基于企业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七)本行纳入同业业务管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 同业融资业务相关规定

(一)同业融出业务品种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融出业务系指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同业资金借出业务、债券的买入返售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业务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同业融出业务品种。

(二)同业融入业务品种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融入业务系指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本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同业资金借入业务、债券的卖出回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业务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同业融入业务品种。

(三)限额管理

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同业融出资金(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50%。

本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期限管理

本行办理同业业务,应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它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集中度限额管理

1.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的集中度限额管理按本办法第五章《同业机构额度审批与管理》及《XX银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本行同业业务按市场分为银行间本外币市场业务及线下同业业务市场业务。

同一市场的同业业务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资产余额的总额的50%;同一市场的同业业务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负债余额的总额的1/3。

3.单一省份的同业业务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资产余额的2/3,单一省份的同业业务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负债余额的2/3;单一同业业务品种的资产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资产余额的2/3,单一同业业务品种的负债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同期表内外同业业务负债余额的2/3。

4.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管理室每季末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市场、地域、业务品种的集中度限额进行统计并控制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若超出限额,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压缩同业业务额度。

5.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对同业业务集中度限额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改。

本行同业业务集中度限额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总行负责同业业务的集中会计处理,承担风险责任。

第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同业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的同业机构的准入审查、准入名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全行同业账户的准入审批。

(二)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的同业机构交易额度及全行同业授信额度的申报,以及全行交易额度和授信额度的管理。

(三)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部和本部门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的审查。

(四)负责全行同业业务数据统计和报表管理。

(五)负责检查全行同业业务的运行情况。

(六)负责全行同业业务授权评价指标管理体系的建立。

(七)负责金融市场部主办业务制度的制定及票据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同业业务制度的会签。

(八)按照总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流程办理本部门主办的业务及业务合同的签订。

主办的同业业务品种包括:

本外币同业拆借、本外币同业存款(含NCD)、同业借款、本行代他行同业代付、债券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投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九)总行安排的其它同业业务工作。

第七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职责

投资银行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为同业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部门有操作权限的同业业务的联系洽谈、交易对手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监测,有操作权限的同业业务的发起和申报,对有操作权限的同业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负责起草同业业务制度。

(二)负责协助总行金融市场部对本部门经办的境内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以及交易额度申请的调查和申报工作,在批准的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授信额度、交易额度、台账及档案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有操作权限的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负责按金融市场部要求报送数据。

(六)负责按照总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流程办理本部门有操作权限的同业业务及签订业务合同。

1.投资银行业务部有操作权限的业务品种为:

基于企业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2.国际业务部有操作权限的业务品种为:

符合监管规定的他行代本行同业代付业务。

(七)总行安排的其它同业业务工作。

第八条 票据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的同业机构的准入审查、准入名单的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的同业机构交易额度的申报。

(三)协助总行金融市场部对本部门经办的境内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申请开展调查和申报工作,在批准的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

(四)负责本部门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的审查。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授信额度、交易额度、台账及档案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七)负责按总行金融市场部要求报送数据。

(八)按照本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流程办理本部门主办的业务及业务合同的签订。

主办的同业业务品种包括:

票据转(再)贴现业务,包括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的买入返售业务(逆回购)与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商业汇票的买断式与卖断式转贴现业务、商业汇票的再贴现业务。

(九)总行安排的其它同业业务工作。

第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交易额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金融同业信用评级标准并对同业评级进行审查。

(三)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批金融同业交易额度。

第十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同业账户的管理,包括全行同业账户业务指导、检查,重点检查监督开户机构的账户开立及使用、账务核算及对账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同业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与总行同业业务的资金划拨。

(三)负责商业汇票票据实物的真实性、文义性、要式性的审验。

(四)负责票据的保管与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行同业业务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对重点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二)参与重点风险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同业业务授权管理。

(二)负责对总行签订的同业业务相关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

负责同业账户准入审查、同业机构准入合规性审批。

第十四条 分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分行发起的金融机构客户的筛选、授信调查和投后管理。

(二)负责市场营销、询价、业务发起、客户关系维护、日常管理和风险监测等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性事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三)总行安排的其它同业业务工作。

第三章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同业合作机构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直接与本行进行同业业务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一)业务性审查准入条件。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按照业务类型不同,分为资产类业务及负债类业务准入,具体准入条件详见附件1。

1.资产类业务:

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本外币存放同业业务、同业借出、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同业投资。

2.负债类业务:

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本外币同业存放业务、同业借入、卖出回购。

(二)业务合规性审批准入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已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业务资格;

2.同业合作机构为法人机构的,法人机构总部已建立或指定同业业务专营部门;

3.同业合作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已取得法人机构的授权;

4.最近3年无监管部门重大违规处罚记录。

 

第十七条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流程

(一)准入发起。

同业合作发起部门系指总行金融市场部或者接受总行金融市场部委托,代理同业业务项目发起、市场营销和询价等操作性事项的业务部门。

同业合作发起部门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2)及拟合作同业金融机构基本资料,发起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流程。

(二)提供资料。

同业合作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1.准入机构为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发起部门提交法人机构以下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法人机构已建立或指定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的证明材料;

(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准入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发起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及其法人机构以下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开展同业业务的法人授权文件;

(5)法人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等证明材料;

(6)法人机构已建立或指定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的证明材料;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准入机构为境内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同业合作发起部门可不提供法人机构基础资料,仅提供分支机构的基础资料。

(四)同业合作发起部门应对上述准入审查、审查所需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同业合作发起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的业务性审查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同业合作发起部门提交的同业合作机构基本资料及《同业合作机构资质准入申请表》进行业务性审查,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XX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审查意见书》(附件3),将通过业务性准入审查的同业合作机构基础资料及《XX银行同业合作机构资质准入审查意见书》提交总行内控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十九条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的合规性审批

总行内控合规部应在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的《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审查意见书》及同业合作机构基本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该同业合作机构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查,并填写《XX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合规性审批意见书》(附件4)。

第二十条 经总行内控合规部审批同意后,总行金融市场部方可将该同业合作机构纳入本行同业合作机构名单管理。

本行不得与未通过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审批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交易。

第二十一条 票据业务部的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流程按票据转贴现业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同业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业账户的管理执行《XX银行同业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章  同业业务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同业业务授权管理执行《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同业业务授权遵循“集中统一”原则,由总行对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授权。

金融市场部不得转授权,不得办理XX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第二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逐笔审批。

第二十六条 总行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通过授权书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授权形式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六章 同业机构额度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业机构额度包括同业授信额度和交易额度两类。

第二十八条 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包括:

(一)金融市场部主办的业务品种。

本外币存放同业(含NCD、不含结算性存放同业)、本外币同业拆出、同业借出、人民币同业代付(本行代他行)、债券买入返售(以国债、央票、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为标的质押的除外)、投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投资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二)票据业务部主办的业务品种。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的买入返售业务(逆回购),商业汇票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三)同业授信额度的占用规则执行《XX银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占用交易对手的交易额度包括:

(一)金融市场部主办的业务品种。

投资基于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对手。

(二)票据业务部主办的业务品种。

以银行承兑汇票为载体的买入返售(逆回购)与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的交易对手,商业汇票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手。

(三)投资银行业务部有操作授权的业务品种。

投资基于企业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对手。

(四)交易额度的占用规则执行《关于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额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额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执行《XX银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金融同业交易额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额度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全行同业授信额度及交易额度的使用。

(二)总额控制。

同业授信额度及交易额度控制在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的额度范围内。

(三)额度调剂。

总行金融市场部结合各业务部门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额度调剂。

第三十二条 同业授信额度的使用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管理全行同业授信额度,总行各业务部门逐笔向金融市场部申请领用同业授信额度。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使用

1.业务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发送邮件报备,经总行金融市场部核准额度后方可办理业务。

2.业务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应邮件通知金融市场部额度使用情况。

领用额度需在领用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需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额度领用申请。

3.业务部门所申请的业务到期日为该次额度领用有效期截止日,业务提前或正常到期,均需在额度释放当日通知金融市场部。

到期后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额度的,需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额度领用申请。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使用

1.业务部门需在业务办理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同业机构额度领用申请表》(附件5),经总行金融市场部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

2.业务办理完毕后,业务部门应邮件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额度使用情况。

业务部门应在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申请领用的额度,逾期未使用的,需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额度领用申请。

3.业务部门所申请的业务到期日为该次额度领用有效期截止日,业务提前或正常到期,均需在额度释放当日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

到期后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额度的,须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额度领用申请。

第三十三条 交易额度使用管理

总行金融市场部将交易额度切分至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分配的额度,并按总行金融市场部要求建立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合规使用。

(一)当日额度使用时,业务部门应提交业务资料及交易额度使用台账,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额度。

(二)额度使用后,业务部门需在日终将更新后的交易额度使用情况及业务台账报总行金融市场部,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监控各部门额度使用情况。

(三)释放交易额度当日,业务部门应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备,报备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释放额度行名称、业务品种、金额、起始日、释放日及申请单位。

第三十四条 同业授信及交易额度的调剂

(一)额度的调剂应在已核批的额度范围内,在不同使用部门之间进行额度调剂。

(二)原则上按照业务所计提风险权重不同进行调剂。

使用部门业务风险权重一致的可相互调剂额度;使用部门业务风险权重低的,可占用风险权重高的业务额度;使用部门业务风险权重高的,不能调剂或只能占用风险权重低的业务额度。

(三)业务部门申请调剂额度需填写《同业机构额度调剂申请表》(附件6),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

总行金融市场部完成调剂后,应及时更新额度分配表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四)额度使用部门应在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申请调剂的额度,并将使用情况邮件通知金融市场部。

逾期未使用的,需重新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额度调剂申请。

(五)总行金融市场审批的期限到期后,所调剂的额度归口原额度使用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额度的统计与监控

(一)台账管理

1.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建立电子台账,逐笔登记授信审批部及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复事项,汇总全行同业授信额度以及交易额度。

2.各业务部门应建立额度使用分台账,并于使用当日日终报送总行金融市场部。

(二)各业务部门应在分配的额度范围内使用同业授信额度及交易额度,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对各业务部门的使用及统计情况进行监督。

(三)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同业融入、融出业务台账,对融入融出余额进行监控,当接近融入融出限额时应提前通知各业务部门。

第七章 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 金融市场部主办的同业业务

(一)金融市场部主办的同业业务审批按金融市场部内部审批和办理流程办理。

(二)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按照《XX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外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规程》及《关于修订〈XX银行外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执行。

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按照《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及《XX银行外币资金存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三)NCD(同业存单)按照《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四)同业借款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借款业务的通知》执行。

(五)债券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投资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业务,按照《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2013版)》执行。

(六)投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照《XX银行同业机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七)投资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银行存款、次级债及存单质押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总行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后办理;投资其他基于同业金融机构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八)本行代他行同业代付业务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票据业务部主办的同业业务的办理流程,按票据转贴现业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有操作授权业务办理流程

(一)需要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审查的业务品种

基于企业信用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二)业务办理流程

1.业务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1)交易对手在本行准入名单内,交易额度在本行批复范围内。

(2)经资金运用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资金运用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已报有权人签发。

(3)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已经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

2.投资银行业务部递交资料主要包括:

(1)经投资银行业务部有权人签字的《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审批表》原件。

(2)《资金运用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原件及复印件。

(3)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及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总行授信审批部对交易对手交易额度的批复文件。

3.金融市场部要件审查要素主要包括:

(1)交易对手是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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