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答辩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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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答辩题
园长答辩题
1、你是如何理解“尊重幼儿是更高层次的教育”的?
尊重儿童,就是尊重人类本身
首先,我们要尊重儿童人格的独立性。
其次,我们要尊重儿童发展的阶段性。
第三,我们要尊重儿童的可教育性。
第四,我们要尊重儿童的文化传递作用。
2、请你阐述一下遗传、环境、教育三大因素对幼儿个性形成期的普遍作用。
1、影响个性形成的生物因素即遗传。
2、客观环境的影响在人的个性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环境的教育,在人的个性发展中,更是起着主导作用。
(1)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这种经过人改造过的自然,已经不是纯粹的自然,而是打下了人的意志的烙印的自然。
(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构成人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人的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3)社会意识形态,人类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语言文字以后,便借助于语言文字,把实践中所积累与形成的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以科学、哲学、道德、艺术、宗教、风俗习惯等形式保存起来,并一代代流传下去。
以上3个方面的环境因素构成了个性发展的源泉,决定了个性发展的内容和水平。
3、教育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青少年学生生活于其中的一种特殊环境:
同时,它又是把环境的影响有效地转化为人的心理的一种特殊的活动。
(1)学校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环境,它是按照发展人的身心这种特殊需要而组织起来的环境。
(2)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实际活动。
正是因为学校教育既是一种特殊的环境,又是一种特殊的实际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它的特殊作用。
与遗传因素和自发的环境影响相比,它在儿童个性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学校教育更显现了它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大批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离开了学校教育,是根本不可能的,当代的许多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都极力主张早期对儿童施加系统的教育,也就是及早地把儿童置于学校(幼儿园)的影响之下。
他们普遍认为,早期教育,有利于人的个性的发展,对于人的一生的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有助于科学尖端人才的培养。
3、幼儿的素质包括哪些方面?
结合实际谈一下如何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
目前的教育改革强调素质教育。
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品德素质、文化素质、劳动素质与心理素质,而心理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核心成分。
国家教委关于幼儿园课程标准规定:
“幼儿园课程目标宗旨在全面提高幼儿的素质,主要包括身体素质、科学素质、品德和个性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和语言能力。
”
《规程》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要求也是幼儿的素质的最高体现,即:
(1)身体的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良好的身体体质及生活卫生习惯和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良好的智力、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交往的能力,对环境积极探索求知欲强,并有较高的动手操作能力。
(3)萌发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有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有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纲要》也提出了幼儿终身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重要的素质:
如积极主动的态度、强烈的学习兴趣、有效地与环境互动的能力、初步的合作意识、责任感等。
结合实际谈一下如何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
一是树立正确的素质教育观
二是全面地开展各类游戏,提高幼儿的具体素质
1、开展区域游戏提高品德素质。
2、开展智力游戏提高才智素质。
3、开展体育游戏提高身体素质。
4、开展音乐、结构游戏提高审美素质。
三是有重点进行幼儿户外体育游戏研究和开展,不断提高了幼儿的身体素质。
四是求得家庭配合幼儿园共同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
(一)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帮助家长树立全新的家教观念
(二)改变不当的家教行为。
(三)家庭实施素质教育需要“五心”。
1、爱心。
2、信心3、细心4、耐心5、恒心
4、请你谈一下家长在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
家长是幼儿园重要的教育力量:
(1)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极有利于幼儿的发展。
(2)家长是教师最好的合作者。
(3)家长与教师的配合,使教育计划的可行性、幼儿园课程的适宜性、教育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等等都能更好的得到保证。
(4)家长本身是幼儿园宝贵的教育资源
因此家长在幼儿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家园合作是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幼儿园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这是科学的、符合幼儿教育发展趋势的决策,我们应努力做好家园合作,积极凸显家长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规程》所提出的要求。
5、你“对幼儿终身发展”这句话是怎样理解的?
终身教育思想渗透《纲要》的全文中,是《纲要》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
《纲要》明确指出: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它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这是一个符合终身教育理念的定位,一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定位,一个符合幼儿长远的可持续发展为本的定位。
终身教育理念质量观的内涵:
21世纪的基地教育把学生潜能的开发、健康个性的发展、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变化所必须的自我教育、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的初步形成作为最重要的任务。
基础教育再不能公限于教孩子们读书、写字和算术,它还应当教导孩子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
新“基础”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基本的读、写、算能力,基本的操作技能,它还“每个受教育者奠定生存的基础、做人的基础、做事的基础和终身学习的基础;换言之,就是为他们奠定一生持续发展的基础。
”它理重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乐趣、学会学习的能力及对知识的好奇心。
6、什么是以人为本的幼儿教育?
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
教育的发展趋势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是“人”字在教育中越来越大了。
“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成为《纲要》的可以说《纲要》字里行间都旗帜鲜明地倡导尊重幼儿、保障幼儿权利、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儿童观。
《纲要》总则的五条,除第一条之外,其他四条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幼儿发展为本,”明确指出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等。
一个突出特征。
具体表现在:
它将《规程》“促使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的思想进一步扩展和深化。
以“以人为本”的幼儿教育,也应体现出对教师、家长及对教育中所有人的因素的尊重与关注。
7、衡量幼儿教育质量最主要的指标是什么?
《纲要》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组织和实施、评价等所有部分,均一致地将培养幼儿终身学习的基础放在核心的位置,强调教育活动要“符合幼儿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各领域的目标表述较多地使用了“体验”、“感受”、“喜欢”、“乐意”等词汇,突出了我国基础教育共同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取向;各领域都强调良好的习惯形成,强调合作、参与、探索,强调幼儿每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积极的相互作用等。
总之《纲要》明显着眼于幼儿终身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重要素质,如积极主动的态度、强烈的学习兴趣、有效地与环境互动的能力、初步的合作意识、责任感等,这是衡量幼儿教育质量的最重要的指标。
8、你采取什么样的办园方略来促进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9、请你谈一谈你园的长远发展规划。
10、新《幼儿教育指导纲要》体现了怎样的儿童发展观、质量观、评价观和课程观?
一、可以说《纲要》字里行间都旗帜鲜明地倡导尊重幼儿、保障幼儿权利、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儿童观。
《纲要》总则的五条,除第一条之外,其他四条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围绕“幼儿发展为本,”明确指出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等。
幼儿发展问题,是幼儿教育最根本的问题,整个教育的方方面面正是围绕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而展开的。
新《纲要》更加鲜明的体现了“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
1、在教育的目的性与发展的可能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在“教与学”的过程中,老师承载着教育的目的性,幼儿显示着发展的可能性,新《纲要》追求的正是:
在教育的目的性与发展的可能性之间谋求平衡的发展适宜性教育。
学前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幼儿发展,幼儿的主体地位表达了幼儿是发展的主人,教师的主导作用则表达了幼儿理想发展离不开教师。
“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与学”,要求我们从孩子发展规律中了解“学”,在引导孩子的发展中把握“教”。
所以对教与学中的儿童发展的把握是新理念向实践转化的重要前提。
2、引导幼儿发展的原则:
(1)发展的持续性原则——“教什么”。
《纲要》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奠基意味着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幼儿园教育应着眼于儿童发展的长远目标,要特别注重那些对儿童产生影响的品质,为其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在“教什么”问题上有两点需要把握:
A、教育的即时效应和发展的潜在性问题。
不能急功近利。
新《纲要》提倡教育必须“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B、培训终身受益的品质。
(2)发展的全面性和差异性——“如何教”。
新《纲要》提到要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使每个幼儿都得到发展”。
即充分体现“全面发展观”。
(3)发展的规律性——“何时教”。
《纲要》指出,教育必须“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这是因为对年幼儿童来说,其发展更倾向于遵循自身内在的发展逻辑性,一切外在的社会要求和知识体系,离开了儿童发展的自身轨道,是难以内化为儿童的素质的。
A注意儿童发展的能动性;B注意儿童发展的阶段性;C注意儿童发展的自然性
新《纲要》中的质量观:
《纲要》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组织和实施、评价等所有部分,均一致地将培养幼儿终身学习的基础放在核心的位置,强调教育活动要“符合幼儿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各领域的目标表述较多地使用了“体验”、“感受”、“喜欢”、“乐意”等词汇,突出了我国基础教育共同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取向;各领域都强调良好的习惯形成,强调合作、参与、探索,强调幼儿每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积极的相互作用等。
总之《纲要》明显着眼于幼儿终身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重要素质,如积极主动的态度、强烈的学习兴趣、有效地与环境互动的能力、初步的合作意识、责任感等,这是衡量幼儿教育质量的最重要的指标。
知识观:
传统上:
人们一直把知识面看作是对世界的描述和解释
新知识观认为:
知识是一种关系体系,是“主体通过与其环境相互作用而获得的信息及其组织”。
新《纲要》中的知识观:
没有像以往那样一式开列出一个幼儿“应该学”或教师“应该教”的知识技能菜单,而是通过对教师提出“做什么,怎样做和追求什么”的要求,将教育内容与教育环境、教师的任务、儿童的活动、儿童的发展融全合在一起。
如:
“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往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纲要语言》
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纲要社会》
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纲要科学》
“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
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纲要艺术》
课程观:
知识观的变化不仅影响了教育内容的变化,而且也影响整个课程的变化和教学体系的变化。
(1)课程不再仅仅被看作是特定知识体系的载体,而被视为师生共同研究参与探求知识的活动。
(2)内容不再以信息为特征,而是蕴涵在信息的背景与意义之间的联系之中,过程也不仅仅以“方法”为特征,而是要面向内容,不断扩展内容之间的联系。
学习内容与过程,学习者和学习对象已经变得密不可分。
(3)教学不再只是知识的传承过程,而是探求知识、建构知识的过程。
(4)教师不再作为知识权威代言人将预先组织的知识体系传递给学生,而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帮助者、引导者”;学生不再作为知识的接受者被动地听从教师的指令,而要带着各自的兴趣、需要和已有经验直接与客观世界进行对话,探究和发现知识,了解知识产生发展的背景及其价值,“体验知识产生的过程。
”
即幼儿园一日所有的活动都是课程,让孩子通过这些课程“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存”
评价观:
在《纲要》的评价部分中,再一次强调指出“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贴近幼儿生活”、“选择幼儿感受兴趣的事物和问题”
《纲要》将幼儿园教育评价的功能界定为“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纲要》还指出“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
”概括地说,
教育评价的三个功能:
即促进每个幼儿的发展;促进教师的自我成长;促进课程本身的发展。
由此我们看到了一个根本的变化,那就是评价的功能由侧重甄别转向侧重发展,评价的发展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关注。
教育评价的过程
由静态评价变为动态评价,关注幼儿的学习变化与成长历程;评价情境由人为的变真实的,强调在真实情境中对幼儿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方式由单一变多元;由评价者作为单一评价主体到有关人员都是评价者
教育评价的内容
对幼儿发展评价的内容:
1、可选择课程领域来对幼儿发展进行评价。
2、可选择按课程进行的主题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对幼儿发展进行评价;
3、可选择多元智力的各方面来对幼儿发展进行评价。
4、可选择按某一件事、某一活动来对幼儿发展进行评价。
5、可选择对幼儿的活动风格进行评价。
对教师发展评价的内容:
1、对教师教学的评价
(1)教育计划和教育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教师要了解幼儿,就要对幼儿进行观察,而观察幼儿也是教师进行教学实践自我反思的前提。
教师通过观察了解幼儿的内心世界,了解幼儿是怎样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在了解幼儿的基础上分析、估计幼儿的最近发展区,确定幼儿现有的发展水平或幼儿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潜在的发展水平或幼儿在他人帮助下解决问题的能力,找出这两种发展水平或两种能力的区别,以此为基础来制定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目标。
(2)教育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教师要为幼儿创设一个以确保幼儿健康发展、安全并富有挑战性的环境,一个井然有序的环境。
教育的内容应来自对幼儿的观察,了解他们的现实生活和长远发展需要什么,根据教育内容来确定方式和策略,教师要清楚各种各样的教育方法和方式,并在具体情境中选择合适宜的教育方法和形式。
(3)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幼儿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每个幼儿都有其独特的发展优势和个性特点,教师要给予充分的尊重,要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的条件,同时主动、及时地进行反馈,帮助幼儿充分认识自己,增强他们他们的信心,并使他们的优势向弱势迁移,最终获得全面发展。
(4)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教师与幼儿的互动应是动态的,要紧密跟随幼儿在学习活动时的思考,把握时机提供适宜的“支架”,不断地减少“支架”,最终取消“支架”,使幼儿能够独立解决挑战性的问题,提高教师教学和幼儿学习的价值和意义。
2,对教师素质的评价:
可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能力、文化素养、参与和共事能力、反省与计划等方面
11、幼儿教育的任务是什么?
结合实际谈一下如何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教育法》以及三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具体确定了幼儿园的任务:
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必须
(一)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开始:
并认真做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在体育目标教育,强调“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同时成人要为幼儿园创设良好的体育活动环境,培养劣等积极主动参加体育的兴趣。
2、在智育目标教育,强调“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在德育目标目标教育,在对幼儿进行情感、品德、行为乃至性格培养上,要根据幼儿年龄小、经验少的特点,由近及远、由此及彼、由具体到抽象的选择幼儿身边的、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情景,循序渐进的培养幼儿良好的情感、优秀的品德、良好的行为习惯。
4、在美育目标教育:
注重“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而不是掌握多少艺术技能技巧为衡量标准。
幼儿教育要注意把上述四方面的教育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幼儿整体协调发展,为人的一生打好基础,为国民素质全面提高打好基础。
(二)努力为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打好基础。
12、如何全面理解幼儿教师的法律地位?
幼儿教师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教师的法律地位包括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教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上幼儿教师的概念测重以下两个方面:
1、老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
(1)履行教育、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幼儿教师的基本条件。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等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其含义:
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二是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况等。
2、教师具备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设定。
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它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定义务。
(2)与教师职务和职业紧密相连。
它具有二层含义:
一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
二是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不能随意放弃的。
如果教师随意放弃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教师职责。
(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各国关于教师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同该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所需要并能赋予以保证的权利的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要求,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加以实现。
《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对教师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的是《教师法》。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
(1)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在其他法律中又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比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义务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权利,还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32条的规定,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履行下列法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有关教师法律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办学校的教师,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
(3)对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是维护教师权利,同时也是落实教师义务的重要保障。
国家除了依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外,还依法建立起教师管理制度。
《教育法》对教师管理制度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在《教育法》规定的基础上,《教师法》则对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的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则对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等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则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义务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同时有权利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享有相关教师的其它权益。
13、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在工作如何具体落实?
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意义
其意义如下:
(1)实行保教结合的原则,是幼儿教育的特点。
(2)实行保教结合原则,是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的需要。
3)实行(保教结合原则,是我国特定的社会生活需要。
(4)实行保教结合原则,是当前世界教育的发展均势。
在工作中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
(1)要强化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的保教结合的意识。
《规程》要求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
”因此我们把学习、贯彻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
提高教师自身全面素质,做为每个教职工的自觉要求和行动。
特别是要求教师要注意把保育意识渗透在教育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