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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余刑犯肖建榕详解

新形势下短余刑罪犯管教对策思考

肖建榕

(贵州省平坝监狱贵州平坝561112)

[摘要]短余刑罪犯刑期短,失去再次减刑、假释的机会,因此不服管教,监狱的管教和惩治有显力不所从。

本从短余刑罪犯的改造特点入手,分析了监狱惩治无力的障碍和管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给管教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措施。

[关键词]短余刑罪犯管理教育矫正

一、短余刑罪犯的界定

在现代刑罚中,难于管理的短刑犯有两种,一种是原判刑期长,经过服刑获得一次或数次减刑后所剩刑期较短,不能再次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必须服刑完剩余刑期方能刑释的罪犯;另一种是原判刑期较短,除去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和监狱预留出监教育的时间,在监狱服刑的时间不足减刑假释的罪犯。

这两种的共同点是刑期短,不够减假条件。

不同点是原判刑期有长短,长刑期的已获得过减刑,短刑期的从未减过刑。

两种统称为短余刑犯,此界定否决了以往以判决或服刑的时间长短(“2年、3年、5年说”)来判断是否为短余刑罪犯的论断。

以不能再次获得减刑、假释为临界点,在于罪犯失去减刑、假释的动力后难于管教。

刑罚实践中,罪犯的减假因受入监时间、本人改造状态、改造周期、减刑间隔期、法院裁定、监狱考量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剩余刑期都不一致。

长刑期经减后剩余刑期一般都是在一年以下;短刑期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服刑剩余的时间一般是1年至1年半。

二、短余刑罪犯的改造特点

1、不服从管教,混刑期思想严重

多数罪犯改造不彻底,没有真正的认罪服法,无罪责感。

在剩余刑期内,刑罚的两大制度影响不到其切身利益,因而短余刑罪犯自律性差、好逸恶劳的本性再次显露出来,表现为不服从管教、无病呻吟、小病大养、混刑期,投机改造。

这类罪犯即将回归社会,期盼与顾虑并存,心情浮躁,对民警的管理与教育漠视或抵触,排斥异己,对自己不利的事物不接受。

2、无视监规队纪,抗拒劳动改造

一些短余刑罪犯对法律缺乏畏惧感,频频违反监规队纪,主要是抗拒劳动改造。

遇到执法软弱的民警,软磨硬泡,无限地诉求权利,企图蒙骗民警,达到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遇到刚性执法的民警,则胡搅蛮缠,针尖对麦芒,胡乱喊冤叫屈,顽抗到底,妄图使民警妥协。

对自己的行为不思悔过,无羞耻感,相反以之炫耀,破坏执法秩序,影响执法形象。

3、抵撞、威胁管教警察

短余刑罪犯经过长时间的服刑后,熟知监规队纪,积累了一定的反改造手段,与短刑犯形成交叉感染较深,对法律权威、监狱制度及警察管制无所畏惧,极少数短余刑犯在遭遇家庭、财产变故等特殊情况下情绪失控,将仇视社会转向监狱,矛头指向直管警察,公开抵撞警察,向警察挑衅,甚至威胁警察。

三、管教工作中的体制障碍

1、法律规章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罪犯的管理规定和《监狱法》的内容过于原则和宽泛,没有定性定量,实际操作性不强,给短余刑罪犯留下较多“钻空子”的机会,与新形势下处理的违规违纪不相匹配,让执法警察无所依从。

与《监狱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受法的限制,在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中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较大的作用。

2、行政惩治威慑力小

警告、记过、禁闭三大惩治措施不能影响短余刑犯剩余的刑期,即罪犯违规违纪成本小,失去惩治应有的威慑作用,因此短刑犯在不触及法律的范围内敢于冒险,不断犯错,制造事端。

罪犯在禁闭期满后若无悔改表现的,监狱也只能将其再关禁闭、再教育转化,如此反复,别无良策,教育和惩治已走入了无力的尴尬境地。

3、考核分的应用无杀伤力

在实践中,民警对短余刑犯一般的违规违纪行为扣除考核分,考核分扣除后的处理一般是降低处遇,严加约束,最大的处理结果就是行政惩治即警告、记过、禁闭,但这些都不足以影响罪犯坐等服刑期满的心态。

四、管教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1、管理力度不够

相对于长刑犯,短余刑犯的脱逃、发案率小,给监狱的监管压力小,是监狱的“服刑过客”,因而在管理上被民警“忽视”、“边缘化”,管理力度不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的自由散漫思想,给违规违纪制造了机会。

2、教育职能弱化

相当的监狱仍在沿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即实行集中的和个别的教育谈话方式,针对性教育很少。

即便有个别的针对性教育,多数也仅限于认罪服法、职责义务、形势政策类摆事实讲道理等方面的表皮式教育,无法解决其所诉求和困难,不能改变罪犯固有的认识和思想。

部分民警认为短余刑罪犯即将出狱,不需奖励,教育与否的效果相差不大,不愿在此多花时间和精力。

同时,监狱的保障也不足,劳动改造也挤占了教育改造的多数时间。

3、心理矫治效果差

短余刑罪犯欠缺发展意识,悲观情绪浓厚,个人主义膨胀,心理扭曲,长期处于心理困惑、焦虑、愤懑、情绪不稳的状态,对人对事冷淡,推脱、逃避一切于自己不利的事情,从心理上排斥矫治。

而新兴的个案矫治,受监狱工作者的水平、资历、设施及方法限制,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也只处于初级阶段,无法解决罪犯的内心渴望,矫正效果差,警囚双方都不满意。

4、激励机制单一

目前,多数监狱采取的激励方法为物质激励,即鼓励罪犯从事劳动改造,并从劳动收入中提取份额给罪犯以奖励。

有些监狱在物质激励上予以发挥,规定一个限额,达到该限额的,给予一个固定的奖额,超过该限额的,再按百分比提成,实行双重激励。

类似的激励虽得到充分发挥,但激励方式单一,对一些抗改、不缺财物,只图眼前享受的短余刑犯未必有吸引力。

5、处遇制度落实不力

落实处遇制度,是管理好罪犯的一种有效方法。

不服从管教的短余刑犯,当列为低处遇的管制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当的民警面临众多的罪犯,身兼管理、教育和劳动,任务重,责任大,对管理罪犯一视同仁,对处遇不进行及时动态管理和落实待遇。

有些想到就落实,想不到或不想管就不落实,短刑抗改犯的改造生活不受影响,以致姑息养奸。

6、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

当前,监狱押犯构成复杂,反改造意识强烈,手段不断翻新,上级对监狱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越高、越严、越多,过分追求零事故、零自杀、零脱逃。

面对高压态势,民警在处理事情时左右为难,畏手畏脚,瞻前顾后。

个别民警或责任心不强,或改造方式方法不多,或勇气不足,或息事宁人,私下向难缠的抗改犯妥协。

五、短余刑罪犯的管教对策路径

1、修改监狱法有关条文

监狱法中,惩罚条文过于原则泛化,对抗改的短余刑犯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因此,应修改监狱法使之完善,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将奖惩条文细化,便于民警操作,使执法更具威力。

一是增设减刑考虑期,考虑期为剩余刑期,罪犯在考虑期内不服从管教,违规违纪严重,则撤销本次减刑,坚决遏制减刑后改造反弹。

二是参照奖励的权利掌握在监狱手中的方法,将罚的权利适当延伸,让部分罚权交予监狱实施,消除罪犯违规违纪有恃无恐的心态。

出台罪犯拒绝劳动和对抗民警的法规,凡拒不参加或逃避劳动的,扣除考核分,在扣分达到奖分给予奖励相应的分值上,评为“消极改造分子”,报请检察院和法院同意,可以按天数加刑,而不需经过法院裁定。

2、从严管理,从重打击

对短余刑罪犯的管理不能与其他罪犯一样,普遍地强调人权,追求公正,应从刑罚的正义性出发,成立严管队(严管分监区),严加管理。

对拒不参加或逃避劳动改造的,投入严管队,集中学习,强化队列训练,实行“定点反省、定时学习、定时放风、定期谈话、定时整训、定量就餐”的“六定”严管模式。

严管后不思悔改的,予以禁闭。

禁闭后仍无悔改的,重新投入严管队,如此反复,不给罪犯缓和及舒适的改造环境。

3、推行针对性教育

继续开展好以法律政策、形势前途、心理健康、负罪感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教育,以品行教育为核心,引导罪犯的认知态度,纠正其行为倾向。

根据短余刑犯的犯罪类型、成长经历、认知情况、心理需求等划分类群,进行系统系的教育。

积极探索开放互动式教育模式,定期组织表现好的罪犯给短余刑犯上警示教育课,课上相互探讨人生观、价值观、义务观、责任观,触动罪犯的负罪感,激发责任心。

让改造表现好的同乡或有说服力的同改对短余刑犯进行帮教,以更多的时间和关怀来引导和感化罪犯,缓和情绪,逐渐打开心扉。

4、拓展心理矫治渠道

制定一人一案的心理矫治方案,对短余刑犯的基本情况、改造表现、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心理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建立数据库,制定矫治方法。

在监狱内设置心理咨询电话,定时咨询,可进行团体的、个别的咨询,组织专家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咨询人员,分期分批地到监狱进行团体和个别的咨询。

也可进行媒体咨询,由资深工作者在互联网、报刊上发表文章,回答罪犯书信提出的咨询问题。

咨询人员深入到罪犯三大现场,宣传有关心理卫生与健康知识,回答共性问题。

对顽固抗改犯的行为疗法,不能采用普通而应通过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如将其与恶性传染病犯共同关押,使其受厌恶或恐惧刺激,从而服从管教。

5、激励机制多样化

继续加大物质激励的力度,充分发挥物质利益导向作用。

物质激励作为普遍采用的激励方法,应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发挥,不仅仅局限于劳动改造上,在学习、遵守规范、发明创造、积极投稿、举报、阻止他人犯罪、协助转化顽危犯等方面也应做有益的尝试。

尝试实行刑事激励,减刑到天。

短刑犯的服刑时间短,不够法院裁决的周期数,可将短服刑时间的考核和裁决减刑权利交予监狱行使,在报请检察院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监狱可按天数给表现好的短余刑犯减刑。

监狱向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如有违规违纪操作的,两院可对监狱实行责任倒查制。

探索自由刑制度。

可参考西方国家模式,对连续表现好的罪犯,可以允许其回家探亲一定的时间,连续表现好的探亲时间更长,探亲时期内属自由服刑,服刑的天数计算在刑期内。

完善探亲前的法律手续和探亲期的改造保障条件,保障自由服刑期间遵纪守法。

如有违反,除取消外探亲服刑外,已服刑的天数亦重新计算或翻倍计算。

发挥正能量感化机制。

适时组织表现好的短余刑犯就近参观新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等社会发展成果,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罪犯,充分发挥罪犯自我教育潜力和现身说事的宣传作用。

对表现好的罪犯,也可以优先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为刑释做好准备。

监狱应该组织一批警力,给表现好的短余刑犯以更多的关怀,做到改造上关心,生活上关照,亲情上联络,困难上尽力解决。

6、落实好处遇制度

短余刑犯除了关心自己剩余的刑期,还着重关心生活、空间自由、娱乐、对外信息等。

在不能影响刑期的情况下,监狱可以降低罪犯的处遇,由严管队执行处遇制度,或各监区的行政执勤警察和在岗警察配合执行,不允许其通电话、购物、参加娱乐和竞赛活动,限制其通信、会见次数等。

通过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缩小生活空间,减少精神娱乐等措施,给罪犯造成思想压力,使其心理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孤立、挫败的作用。

7、监狱和社会的帮教要实现联动

社会参与行刑过程,应将社会帮教提前移位至监狱,监狱所在地的司法所可来监开展刑释创业、婚姻纠纷等法律援助。

罪犯户籍所属的社区可帮助解决罪犯子女入学、家庭困难等问题。

社区掌握一定的就业岗位和帮扶资金,对表现好的罪犯优先安排就业岗位。

对确属困难的,回归社会后给予帮扶资金,解决生存需要,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使其能与社会保持真切的情感沟通和联系,消除监狱人格化的阴影。

当然,联动的实现是在罪犯改造表现好,负罪感强,赎罪真诚和努力的前提下。

对于不思悔改,顽抗到底,监狱不应为其服务,而是将改造真实状况及刑释评估寄告社区,以期防范。

参考文献:

[1]孙建书.短刑犯管教新模式研究,中国司法,2014(3):

61~64

[2]姜勇,谢银清.短刑犯教育改造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10):

53~56

[3]北京市监狱课题组.短刑犯管理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12):

53~56

[4]张锡站,王蕊.短刑犯矫正激励机制浅析,犯罪改造与研究,2014(10):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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