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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违约

建筑合同违约

  篇一:

建筑合同违约

  关于浮化玻璃厂(建筑消防工程合同)违约的报告

  (丙方控告)

  尊敬的各级领导与相关人员:

  事由:

我希英特消防保安公司在省内久负盛名,(省内项目暂不列举)曾承接过洪城大厦、青龙商厦、蓝天公寓、城市风情、高专图书馆等、市博物馆、新天地、紫金名门等消防工程,多次获奖,曾一度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此次承包浮化玻璃厂消防工程与其它项目是征得中鼎国际公司和建安分公司的同意,形势上化并为建安分公司班组,实行独立核算,首先该项目系建安分公司向浮化玻璃厂总承包(按建筑法和行规普通消防可纳入土建总承包之内),而后我司又与建安分公司签订协议(订出责任状),自2010年7月25日左右接到通知,(分别由公司副经理、经理、与现场项目经理通知)于8月1日左右正式进场(其中一切按程序、资质、资料、样品、材料报验等)当工程进行13、14天左右,(期间补助件安装过半,大批材料加工进场安装时)突遇浮化玻璃厂设备科何某带领数人强行阻工,其态度十分粗暴、野蛮,为怕扩大事态造成后果,我司当即被迫停工,后经与相关人员多方交涉。

我方严重质问后,对方已建安分公司无权分配(工程)为由要求我司停工。

  (注:

我司是以班组形式隶属)

  最后浮化玻璃厂主要负责人在办公室当面发话,要进行重新招标,通知我方参加,而且肯定的说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我,同意我方中标,(其实,他们提出重新招标都是不合法的,其用意不言而寓),我只好等待,(期间中途停工,材料各车间均散落,损失不小(因多个联合队伍进场施工),此后我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但在本年9月1213号左右,浮化玻璃厂单方

  面正式安排别人进场施工,浮化玻璃厂对我司在没有作出任何明确回复与处理意见和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就单方叫人进场施工,这一行为是严重践踏合同法和违反建筑法,更是不合法也不合情理的,严重的侵犯我司利益,其后果十分严重的,对于这一严重侵权行为,我司决不答应,为了法律严肃性和维护我司合法权益,我司郑重提出如下几点。

  一、立即停止侵权,恢复我司施工。

  二、在我司施工前,要求请点实物材料对帐,赔偿一切损失。

  三、在三方未达成协议前,甲方允许外人强行进场施工,由此引发的

  双方争斗,所造成的恶果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我司概不负责!

  特此呈报,以上望各位领导与相关人员斟酌!

  主送:

浮化玻璃厂

  浮化玻璃厂二线搬迁指挥部

  抄送:

安源股份公司

  中鼎建安分公司

  建安分公司浮玻项目部

  丹江派出所

  丹江街办事处

  联星管理处

  中鼎国际总部

  丙方:

中外合资希英特消防保安公司

  2010年9月17日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与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三、双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

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与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与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与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与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与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

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

市政管、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

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

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与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2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

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

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计价:

  五、案例评述

  

(一)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与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

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

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与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

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与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与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

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3

  

(二)评述

  1、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与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与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与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与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与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与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

  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

2、挖孔桩与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与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其他说明

  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

  4

  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

  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

  案例6: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

  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

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

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与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

工程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与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与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

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

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

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与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

“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

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

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

业主于200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组织验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

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

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与处理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的分析以与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款的结论。

  5

  篇三:

施工违约责任协议

  施工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工装工程质量与客户的利益,甲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家装、工装、工

  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方面的管理规定以与家装、工装工

  程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完全了解和掌握,并承诺严格执行。

为保证

  这些管理规定、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经甲乙双方确认,规定易乙方

  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1.不论是家装、工装必须配有灭火器、空开箱。

如工地没有,承担违约金50

  元。

  2.对家装、工装在施工中,如电梯口地面保护,(备注:

如甲方要求要保护电梯

  口,如施工监理接到甲方要求三天内,如地面没保护的罚款50元。

  3.工地无进度表。

施工日记、图纸等现象,备注:

(备注:

工地施工日记上每天

  的工种,与材料与工地所存在的问题,如下班前未登记在日记上,第二天施

  工监理去工地发现有很多问题没有登记在日记上。

罚款30元。

  4.垃圾未与时清理、现场混乱、材料对方不整齐,(备注:

每两天下班前工地垃

  圾清理,材料堆放整齐。

如质检员第一次警告,三天之内如工地垃圾未清,

  现场混乱,罚款100元。

  5.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或明火煲饭等,出现此现象,(备注:

如工地甲方不允许

  在工地住宿,煲饭,如甲方通知项目施工监理接到通知两天内没有执行罚款

  50元)

  6.未使用橡胶护套线与临时接线板,(备注:

如工地刚开始两至三天,质检员到

  工地巡查工地发现没有橡胶与临时接线板一至两次警告,如施工项目经理不

  采纳,罚款50元)

  7.卫生间,厨房下水未做防堵保护措施,(备注:

不认是家装工装对卫生间内,

  原有的排污排水,与新做的排污排水,对防堵措施质检员到工地最多警告两

  次,如没有采纳保护现象罚款50元。

  8.施工现场不准施工人员到处大小便,如有此现象,违约金150元。

  9.施工现场如有高空作业施工,架子未搭牢固的违约金200元。

  二、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一)水电部分

  1水电管路开槽未使用切割机视为违约,(备注:

墙面开线槽用切割机开深度要

  到线管的直径,与线槽要弹线,垂直。

底线水管线管必须用管码固定。

如没有,

  罚款30元,)

  2电线有破损。

外漏现象出盒电线头为做保护视为违约,每单项违约金60元。

  3线路未进行分色安装的视为违约,(备注:

线路走线必须粉色安装。

被质检员

  发现,一两次警告,没有执行罚款20元。

  4强,弱电管未分开的视为违约,违约金100元。

  5吊顶内线管未固定在顶面上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

(备注:

根据施工现场

  如吊顶不能固定与标高不符除外。

  6水路未按照左热右冷原则布管,冷热水管未分开,的视为违约,

  7对水电全期完工,水要试压,电要检测。

如不试压,不检测,每项承担违约金

  50元。

(备注:

水管试压电路检测后一定登记在工程日记上并且要水电工头在

  日记上签字。

如没有。

罚款50元。

  

(二)木工部分

  1如施工甲方要求刷防火涂料,施工未做,经甲方发现。

如要罚款,全部由工地

  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对项目经理。

承担违约金100元

  2贴墙木制作背板与墙面造型,未做防潮处理,(备注:

如木工在施工期间墙面

  柜体开工前,质检员会向施工项目经理与工头讲解防潮处理如工人未做经发现罚

  款30元

  3龙骨安装不牢固,存在变形,扭曲,尺寸偏差过大。

龙骨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甲方要求的材料,视为违约,违约金80元(备注:

质检员到工地巡检发现以

  上问题首先警告,施工项目经理整改,如两天后没有整改,罚款50元)

  4木工制品衬板,面板,粘贴不牢固,出现分层,起鼓等现象,装饰线条未按要

  求对接,接头出现错缝,离缝等现象,面板与线条等色差过大,清油饰面板损伤

  的视为违约,(备注: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以上问题是人为的,罚款

  每次30元。

  5对于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平整度不够,缝隙达不到3cm螺丝较少,等违约,违

  约金50元。

  (三)油漆部分

  1油漆工部分,腻子批刮前未对墙,顶面与墙面所有阴阳角线没有进行阴阳角处

  理,(备注:

如施工项目经理,在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讲解以上条件或工人

  未做,一次警告,如没有采纳罚款50元)2对天花顶与墙面原建设没有批挡位的地方一定要粉刷石膏刮平,如发现没有

  刮,或用腻子直接刮的视为违约。

(备注:

质检员到工地质检,经发现一至两次

  警告,如不采纳,罚款30元。

  3对天花与墙面腻子批刮不平整,如相差5mm以上的违约,违约金50元

  4对墙面,天花,如线槽,裂缝处,石膏板缝,未贴牛皮纸的违约,(备注:

  施工项目经理没有交代以上问题经发现罚款50)

  5油漆工作业时,未对施工室内进行清理或洒水降尘的视为违约,(备注:

如发

  现施工好表面油漆有涂痕等现象,质检员到工地巡检一次警告,未执行,罚款

  30元)

  6油漆工程完工后相邻部成品如五金,玻璃,地面等不洁净,出现污渍视为违约,

  违约金80元

  7壁纸墙布等表糊不牢,色泽不一致,出现气泡,空鼓,裂缝,皱折,污渍,焦

  痕,等现象,视为违约,(备注:

根据施工合同内容墙纸墙布是甲方购买铺贴不

  罚款,是公司购买的主材以上内容,经发现警告一次,罚款30元)

  8木工制品面板未做清油封底处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备注:

根据施工现

  场实际情况)

  四(泥工部分)

  1铺贴墙砖没有弹线,拉线,浸泡,选砖,排砖的视为违约,(备注:

根据工人

  实际情况,如施工现场没有对工人讲解质检员发现警告一次,没有整改罚款50

  元。

  2成品地面坡度不当。

出现倒泛水,或积水现象的违约,违约金50元

  3铺贴不平整,接缝不平直,间缝不均匀,颜色图案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违约,每

  项承担违约金30元

  4成品表面有划痕,缺棱掉角,出现空鼓现象的视为违约,(备注:

铺地砖300*300

  至800*800如有两块以上有划痕,缺棱掉角,大面积空鼓,铺墙砖如有大面积空

  鼓,或五块以上空鼓,或错缝。

质检员发现,给予一次警告,没有整改罚款100

  元)。

5贴墙砖的墙面如有空鼓,裂缝未处理的视为违约,(备注:

如原建墙面有空鼓

  或裂缝现象,首先与甲方沟通,如甲方不采纳不罚款,如甲方采纳乙方没有修改

  墙面空鼓裂缝,公司罚款30元)。

  (五)防水部分

  1基层未处理或未找平,直接涂刷防水涂料的视为违约,承担违约金100元

  2防水层未上返达到规定高度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

  3做防水层前后未做24小时闭水实验的视为违约。

违约金300元

  三

  其他违约责任

  1如公司每开工一单合同报价与施工竣工日期,甲方要求在施工竣工日期下,如

  项目经理拖延工期,公司每天罚款500元,甲方要罚款全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

  任(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做罚款处理)

  2每项工程在竣工后的工程款到位,除保证金在外,如在竣工后15天,没有收

  到工程款的违约,公司罚款500元

  3项目经理每接一单,如施工途与工人吵架,斗殴等方面,如工人要求半途不做,

  退出来的违约,违约金300元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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