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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完善“一通三防”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制度”的本质安全;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严格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3条编制采区开采计划和生产计划必须包含“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所有采掘活动必按计划要求施工。

第4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每周由安全副总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分析会议,排查通防隐患、分析通防关键,研究解决通防问题。

对危与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5条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和实施考核。

第6条安全监察科对“一通三防”工作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7条任何领导区队组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时破坏和改变“一通三防”设施工程。

第8条有需要随时改变“一通三防”工程设施时,必须由总经理、矿长主持有生产、总工、通风、安全、技术、机电、等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先制定专项措施、再进行工程施工。

第二章“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制

组织机构成员:

组长:

闫建国吕喜增

副组长:

王业勋白高祥

成员:

杨启胡维枝唐银山王金王占雄

杜建国陈学文薛文赵权李玉林

吕登文刘占强张高森

第9条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调度主任、供应部长、各副总工程师以与技术、安监、企管、计划、机电、通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矿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副区(科)长、班组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单位的”一通三防“责任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日常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各自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10条工作责任制

1、矿长

(1)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公司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办公会,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与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每日签阅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与“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日报,发现问题与时安排处理。

2、总工程师

(1)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与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时进行检查、调整。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

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

(4)每月不少于一次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与时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5)协助矿长,负责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6)每日签阅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与“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日报,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与时组织处理。

(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3、生产副矿长

〈1〉负责督促生产科室和采掘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与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2〉与时解决、处理生产中与“一通三防”相互存在的矛盾,抵触问题。

〈3〉组织生产必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先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再进行生产的各项工作。

〈4〉合理安排下设机构与人员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做好监管工作。

4、经营副矿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与安技措计划,与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5、安全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和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与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6、安全副总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与措施,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协助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督促协调各业务部门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5)每周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技术分析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与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迅速处理重大隐患。

7、机电副总

(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3)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8、采、掘、准副总

〈1〉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极积投入配合,矿井生产“一通三防”工作的所需人力、物力、计划等。

9、生产技术科

(1)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与时总结、布置和检查通防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督促基层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

(3)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指挥和组织生产,与时安排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

(4)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5)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持必要的通风断面,保证风速不超限和工作面风量充足。

(6)完善通讯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安监科

(1)全面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发现问题与时汇报并督促处理。

(2)组织“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评估工作。

11、计划科

(1)做好通风系统设计工作,从源头上保证通风系统的完整和可靠。

(2)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合理安排采、掘、准生产计划。

(3)根据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全计划。

12、通风区长

(1)在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的领导下,具体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通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考核落实。

(2)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系统,与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保证“通防”系统完好可靠,与时向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

(3)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管理。

(4)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按规定配合完成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6)做好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

(7)负责组织日常瓦斯测定,风量测量和通风设施的建立、拆除、日常维护等工作。

(8)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好日常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13、供应科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与时供应所需的材料和仪表。

(2)做好火工品的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

14、机电科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质量合格。

(6)做好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发放工作,保证所有发出的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完好。

15、地测科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与时提供透窝、过老峒等预测预报,避免误透老空区。

(2)会同通风工区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16、工会

按分工搞好“一通三防”的群众监督工作。

17、劳动工资科

负责通防专业人员的配备工作。

18、职工学校

负责通防专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19、基层单位

(1)严格落实区队通防管理责任,做好区域内的通防设施的保护工作,保证所辖区域的“通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正常使用状态,负责维护好区范围内巷道的通风断面,保证风速和风量符合要求。

(2)严格按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所辖区域出现“通防”隐患时,必须先处理后生产。

(3)配合通风部门做好“一通三防”业务与管理工作,服从通风部门现场管理与时处理“通防”隐患。

(4)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出现高温,出现时严格按规定处理,严禁瞒报,严格落实所辖区域范围内的防火措施。

(5)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放炮管理规定,杜绝放炮火源。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

第11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整、合理、稳定、可靠、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13条规定。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2条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13条通风工区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与生产技术科,按月报公司通风部门。

旬报分别在5号、12号、22号前上报;月报必须在5号前上报,季报必须在15号前上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4条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

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通风工区必须装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严禁有害气体含量超限作业。

未装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严禁生产作业。

第15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16条风门、挡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出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条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测监控系统。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18第在用的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条严禁电绞绳过风门,造成电绞绳过风门的,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20条井下通风设施必须经技术科科长或工程师同意后并制定专门措施且按程序审批完毕后方可设置,重要设施的设置须经矿安全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同意后并制定专门措施且按程序审批完毕后方可设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第21条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任何一处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车撞风门的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22条风门前后5m和两道风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作料场和堆放设备、电器开关、杂物等。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23条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定期维修和检查,通风设施损坏应与时汇报、修复。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4条回采期间,进、回风隅角必须与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嶂,做到严密不漏风。

采空区顶板未能与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嶂。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二节瓦斯管理

第25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空班、漏检、假检与不在现场交接班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26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总工程师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

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无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牌板内容填写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7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与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要有记录可查,否则,对违反本条的每一项内容,对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28条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专区范围内的瓦斯传感器校验至少三次,并有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9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要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30条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31条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2条施工单位跟班区长和跟班班长负责理好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的风嶂,风嶂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对跟班区长罚款100元,造成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的,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33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三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34条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前3天、工作面巷道、掘进头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小时通风,通风区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不畅不准开工。

第35条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看风机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无计划停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36条风筒延接不与时,破损的风筒修补或更换不与时,出现风筒脱节,出现微风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37条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生产技术科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38条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瓦斯检查员都要向通风值班室、信息中心和矿调度室汇报,施工单位班长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班组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停风工作面入口处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停风汇报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查明停风原因并进行处理。

恢复送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情况。

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安监科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造成瓦斯积聚的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39条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0条掘进工作面开窝,实行局部通风系统与安全设施验收的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41条造成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超过5m的,岩巷掘进最大超过8m的,按中等风险处理。

第42条所有局部通风机由通风工区一次性安装到位,“双风机,双电源”与“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由机电科负责一次性供电搭火,施工单位负责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使用期间发生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更换,通风工区协助。

掘进工作面停工期间由生产技术科指定施工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不设专人管理的,对使用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对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

第43条局部通风报信机与其启动设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局部通风机设备要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底板高度大于0.3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班长罚款200元,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

第44条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每天必须进行一次人工切换风机试验,备用内机运行时间不低于30分钟,跟班班干部负责检查,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试验结束后与时填写记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班长罚款200元,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

第四节盲巷管理

第45条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

1、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超过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报信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2、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3、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与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46条凡任意开窝造成盲巷的除由施工单位负责封闭外,还必须造成盲巷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

出现和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第47条出现盲巷后,掘进区队和技术科必须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工区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工区立即设置栅栏,24小时内进行封闭,不与时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8条盲巷栅栏与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工区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与密闭;严禁在栅栏外5米内设材料场与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其它人进入盲巷或栅栏内,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中等与以上风险处理。

第49条通风工区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账,对盲巷的名称、位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与注销等详细登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0条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

1、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栅栏板条平整光滑,上部平齐,成“△”状,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上部200用红漆粉刷;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不合格栅栏,出现不合格栅栏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超过1m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栅栏外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写红字,写明“瓦斯严重,禁止入内”字样,无警戒牌或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未设在总入口处的或所施工的栅栏不牢固、可靠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51条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52条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五节巷道贯通管理

第53条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风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把关,着重掌握放炮安全和顶板管理。

巷道贯通后需作风流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序师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风工区的测风员和瓦斯检查员、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合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瓦斯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贯通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协助,进行巷道贯通。

第54条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生产技术科、施工单位、通风工区、安监科、机电科。

未与时报告和通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55条巷道贯通通知下达后,各有关部门按其业务范围分别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掘进单位应根据通风系统设置的需要,提供满足构筑通风设施的条件,通风工区必须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未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严禁贯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无矿总工程序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六节安全监测监控

第56条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57条需要安设传感器的作业点,必须由通风工区负责与时编制安装监测装置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规定监测装置的数量、报警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电缆敷设要求等内容。

第58条监测装置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不合格的仪表下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立即更换为合格的仪表。

第59条应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与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通风工区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和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与控制线。

否则,不准开工,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0条井下甲烷传感器每隔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并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1条井下甲烷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斯检查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必须在6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或更换,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严禁擅自甩掉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不用,如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62条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与时报告通风值班室并协助处理。

凡装置被破坏(包括断电器、传感器、电缆等)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未进行检查和不与时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3条与装置相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与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工区联系共同处理。

传感器正常挪移由使用单位班组长负责,因其他原因必须移动井下正在使用的传感器、电缆时,必须经现场瓦斯检查员同意,由使用单位班组长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擅自挪移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擅自拆除、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日,按重大风险处理。

第七节通风安全仪表、设备

第64条便携式瓦检仪管理:

1、便携式瓦检仪配备: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其他人员按煤矿规定携带。

2、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机电科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与维护、调校工作,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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