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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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不包含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国家或重庆市未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户,以及城市自备水源用户。
二、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已修订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用户超定额年用水量由区水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核定。
三、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即第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即第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
四、计费周期。
以一个年度作为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和牵头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实施方案。
区城市供水、经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和检查,保障实施方案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区水利局指导供水企业开展超定额加价资金征收和计费周期确定及超定额用水量核定工作。
区城投集团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用水量数据提供及政策的具体执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
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水情教育,凝聚各方共识,引导形成自觉节水观念,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的建立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政策成效宣传报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年3月1日起执行。
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区工商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