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配备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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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配备实施意见(试行)
为有效推进学校健康管理,加强健康知识培训、健康管理追踪、常见疾病预防与矫正、传染病防控等,避免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学校卫生工作人员配备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类配备、医校共建、资源共享、政府购买服务”的配备思路,建立市教育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合作机制,将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向校园延伸,为学生健康与安全护航。
二、工作目标
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指导,以促进学生健康为中心,增强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为学生的健康与安全提供专业保护,提高学校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
三、配备方式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精神: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派驻校医。
对寄宿制及学生数在600人以上且目前尚未配备卫生专职人员的学校,由卫健委派出卫生专职人员进驻学校。
(二)自主配备。
已具备卫生专职人员的学校或虽不具备但学生数在600人以下的学校,以专任老师兼保健老师方式,由学校自配。
四、实施办法
(一)派驻数量。
属“派驻校医”的学校,按600:
1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专职卫生人员;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暂按各校配备1名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专职卫生人员,不足部分由保健老师补充。
(二)资质要求。
派驻的校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中专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从事医护工作2年以上;热爱学校卫生工作;具备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校自配。
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经学校选派并参加相应培训,且取得合格证后,担任保健老师。
(四)加强培训。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教育局加强对派驻校医及保健老师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五、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制定派驻校医管理及考核办法;指派卫生专业人员进驻学校;加强对派驻校医的管理;组织业务培训,科学配备医药用品,加强对学校卫生站的业务指导;根据选派人员类别,精准测算年度费用,与市财政局协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学校医疗卫生工作共建协议书(附件1);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对派驻的校医进行管理;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派驻校医进行表彰;对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不力的派驻校医提出调整建议;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做好派驻校医及保健老师的培训工作;根据学校申请情况,与市卫生健康委每学年动态调整一次。
(三)市财政局
负责经费保障、结算等工作,市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暂按4.72万元/人/学年执行。
(四)各镇(园区、街道)
各镇(园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学校配备校医的保障工作,按照“市镇两级财政分担、市财政定额补助”的原则,在市财政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编卫技人员同等待遇予以保障。
(五)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学校卫生站的审批、发证等。
(六)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加强对派驻校医的监督、管理,根据学校的反馈意见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待遇;不定期听取派驻校医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建学校出现传染病疫情爆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参与处置;根据共建学校的反馈意见或调整建议,及时调整派驻人员。
(七)学校
负责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向市教育局提出校医派驻申请;自主配备保健老师;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共建协议,并向派驻校医颁发聘书;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成立卫生站,为派驻校医提供工作条件(必备的工作场所、设备等);对派驻校医的工作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及时反馈给共建单位。
(八)校医
具体职责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