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贫血胎儿终止妊娠临床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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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贫血胎儿终止妊娠临床路径
(修订)
对于重症(重型或中间型偏重)地中海贫血胎儿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终止妊娠。
一、重症地中海贫血胎儿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妊娠临床路径
根据产妇的情况,符合进入重症地中海贫血胎儿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妊娠临床路径标准,即按以下临床路径标准进行管理:
(一)诊断依据。
根据胎儿基因诊断结果,确诊为胎儿重症地中海贫血且具备引产终止妊娠的医学指征者。
(二)终止妊娠方式的选择。
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引产+清宫术。
(三)标准住院日4-6天。
(四)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重症胎儿地中海贫血。
2.妊娠12-16周者。
3.无药物引产禁忌症。
4.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五)入院后第1-3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凝血功能;
(2)血型、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肝肾功能、心电图。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项目:
电解质、产科I级B超。
3.药物引产:
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
4.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1)宫缩诱导药物:
入院后1-3日,口服米非司酮150mg+米索前列醇0.4-1.6mg。
(2)宫缩剂:
产后缩宫素10-20U静脉或10U宫颈注射。
(3)抗菌药物使用: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预防性用药时间为药流后胚胎娩出。
(六)药流后住院恢复≤3天。
1.必须复查的项目:
子宫附件B超。
2.清宫术:
必要时B超引导下进行。
3.促进子宫收缩:
可辅助益母草胶囊或生化冲剂等中成药口服。
4.根据情况酌情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
静脉或口服抗生素3天,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
5.需宫腔操作时酌情使用预防宫腔粘连用药。
(七)出院标准。
1.患者一般情况良好,体温正常,阴道流血少,无其他阳性体征。
2.清宫后宫腔无组织残留或复查B超提示宫内无组织残留。
(八)特殊情况处置。
当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需要复查或其他意外情况需进一步明确诊断而导致住院时间延长的;药流后出现发热及出血,宫内残留等并发症需要治疗和住院观察,导致住院时间延长,按相应医学规范进行处置,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重症地中海贫血胎儿依沙丫啶羊膜腔内注射终止妊娠临床路径
根据产妇的情况,符合进入重症地中海贫血胎儿依沙丫啶羊膜腔内注射终止妊娠临床路径标准,即按以下临床路径标准进行管理:
(一)诊断依据。
根据胎儿基因诊断结果,确诊为胎儿重症地中海贫血且具备引产终止妊娠的医学指征者。
(二)分娩方式的选择。
阴道分娩。
(三)标准住院日5-7天。
(四)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胎儿重症地中海贫血。
2.妊娠14周及以上者。
3.无引产及阴道分娩禁忌症。
4.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五)入院后第1-3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凝血功能;
(2)血型、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肝肾功能、心电图。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项目:
电解质、B超、配血。
3.羊膜腔穿刺术。
4.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1)引产药物:
利凡诺注射液100mg羊膜腔注射。
(2)宫缩诱导药物:
米非司酮150mg口服,必要时加用。
(3)镇静药:
临产后根据产妇状态酌情使用安定或鲁米那口服或注射。
(4)分娩镇痛及药物:
临产后根据产妇状态酌情杜冷丁注射或进行分娩镇痛。
(5)宫缩药:
第三产程使用缩宫素10-20U、或加用强有力的欣母沛或巧特欣一支。
(6)抗菌药物: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抗菌药物的选择及使用时机。
(六)产后1-2天。
1.复查的检查项目:
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尿常规、子宫附件B超。
2.根据情况酌情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
静脉或口服抗生素3天,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
3.促进子宫收缩:
催产素静滴或肌肉注射,可辅助生化冲剂等中成药物口服,必要时物理治疗。
4.清宫术:
必要时B超引导下操作。
5.退乳药物:
可选择中药麦芽冲服。
6.需宫腔操作时酌情使用预防宫腔粘连用药。
(七)出院标准。
1.产后恢复良好。
2.会阴伤口愈合良好。
3.清宫后宫腔无组织残留或复查B超提示宫内无组织残留。
(八)特殊情况的处置。
产程中若出现剖宫产指征(如胎盘早剥、产前出血等)需行剖宫产术者;巴氏水肿胎由于巨大胎盘,生产后大出血需要输血治疗等抢救措施的;产后出现感染等并发症,导致住院时间延长的,按相应医学规范进行处置,增加的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