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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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我市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环境治理各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全面提升,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领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谋划和实施重大举措,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环境治理承担具体责任,严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二)明确市以下财政支出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厘清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市级财政重点推进全市性、重点流域性、跨区域等环境治理,各县(市)区环境治理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市级每年统筹考虑治理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落实)

(三)统筹强化目标评价考核。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衔接省“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发展阶段,合理设定全市约束性指标、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根据国家考核措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核实施方案,作为市委综合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生态环境类别评价依据。

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县(市)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职责落实)

(四)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突出问题整改。

严格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试行)》,压实政治责任,紧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及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建立“一项一专班一方案”,构建“点对点”“长对长”整改责任体系,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确保我市各级各类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坚持并完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和核查考核制度,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健全督察信息公开机制,持续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曝光,常态化组织抽查复核,加强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职责落实)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依法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加快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排污单位持证排污。

强化证后监管,依法妥善衔接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确保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落实)

(六)加快生产服务绿色化。

以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为突破口,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介”深度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制度。

推进绿色制造,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出绿色设计产品等,促进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鼓励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深化实施工业领域节能环保提升行动。

推行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治理技术升级,落实电器电子、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分别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落实)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

坚持执法、守法并重,推进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督促排污企业加大工艺技术和环境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投入,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依法严惩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八)强化环境治理信息公开。

完善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措施,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公众号、现场公示牌、电子荧屏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全面推进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4类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落实)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九)完善监管体制。

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整合相关部门职责,充实加强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履职所需的编制、经费和人员。

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

强化基层生态环境监管,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力量。

推深做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强化河(湖)长、林长履职尽责,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

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重大活动空气质量协同保障,实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不搞“一刀切”。

(责任单位:

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职责落实)

(十)多举措提升监测能力。

以“智慧生态环境”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工作,逐步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

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提升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功能,实现各类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水平。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落实)

(十一)加强司法保障。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设。

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力度。

加快建设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

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

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按职责落实)

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健全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修改完善有奖举报办法。

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告、媒体专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探索建立新闻媒体与环保督察整改、执法、排查、暗访联动机制。

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等按职责落实)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开展环保技能大比武、志愿者环保公益行动等,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环境治理。

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依法有序参与环境监督。

(责任单位: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落实)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

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培训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

广泛普及生态环境知识,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新媒体宣传联动机制。

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加大环保公益文化推广力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妇联等按职责落实)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五)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清理取消各类限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市场竞争的规定,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

坚决防止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环境治理市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深入实施“四送一服”活动,加大理念、政策宣讲力度,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市场竞争。

(责任单位:

市“四送一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

(十六)强化环保产业支撑。

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环保产业新建项目、绿色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专精特新”环保企业和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研制和使用单位给予支持。

支持我市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应用。

组织节能环保企业参加“进博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等会展活动,加强项目对接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融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落实)

(十七)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各园区、开发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行“环保管家”等新模式,先行先试、示范带动。

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争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城镇环境治理新路径。

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落实)

(十八)落实国家省价格收费政策。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

严格落实重点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差别化水价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及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电力公司等按职责落实)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托“信用***”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同时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按职责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建设。

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逐步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

落实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环境信息互通机制。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中心支行等按职责落实)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制度建设,及时修订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按职责落实)

(二十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坚持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进一步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资源利用财政投入,统筹资金加大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XX)经济带建设支持力度。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重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深化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建立完善湿地、森林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落实和完善支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各项政策。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减征规定的纳税人,及时落实减征政策。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落实)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

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策支持,重点用于绿色产业发展、生态工程建设等。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落实)

九、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国家、省出台的各类政策,及时细化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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