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富工坊”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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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富工坊”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通过盘活全市农村闲置资产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共富工坊”建设,推动农民就近就地灵活稳定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根据**,特制订本政策。
一、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共富工坊”建设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共富工坊”建设。
动员和吸引一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信誉度高、乐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共富工坊建设,成立助力“共富工坊企业联盟”。
1.对“共富工坊企业联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联盟企业”),在推进“共富工坊”建设中起带头作用,成效明显的,申请竞争性财政资金时可享有优先权。
2、鼓励“联盟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向“共富工坊”提供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捐助设备、物资和提供场地等。
对“共富工坊企业联盟”内的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固定资产用于“共富工坊”使用的,按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单家联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联盟企业”将业务向“共富工坊”倾斜,对“联盟企业”与“共富工坊”发生开票劳务业务的,给予“联盟企业”开票金额3%的奖励。
4.每年进行评先评优。
对支持“共富工坊”建设工作有杰出贡献的“联盟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5.鼓励“联盟企业”为“共富工坊”员工定期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二、鼓励农村利用自身资源,推进“共富工坊”建设
鼓励“共富工坊”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吸收优质从业人员壮大共富力量,培养更多的熟练农村用工,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一)鼓励“共富工坊”加大投入。
6.对“共富工坊”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经提供租赁合同和转账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场地租赁费的10%补助给该“共富工坊”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7.鼓励利用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共富工坊”,对场地建设(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改造的,按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共富工坊”当年度新购置自有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共富工坊”员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反哺“联盟企业”。
9.对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且在“共富工坊”实现就业的员工,当年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
10.遇用工旺季,“共富工坊”可向“共富工坊企业联盟”内企业输出劳动力,鼓励企业在原有劳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共富工坊”相关员工一定的补贴。
(三)鼓励“共富工坊”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
11.对吸纳5名及以上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以其实际支付给低收入农户工资(加工费)总额(通过银行发放)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12.对在“共富工坊”中就业的低收入农户,以实际工资(加工费)收入总额(通过银行发放)的20%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
13.在共富工坊内就业的农户参保“共富保”(初步方案),按参保额给予全额保险补贴。
(四)激励“共富工坊”做优做强,为共同富裕打下坚实基础。
14.“共富工坊”与“共富工坊企业联盟”内的企业产生年度开票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劳务业务并能提供本“共富工坊”员工生产记录的,奖励该“共富工坊”10万元。
15.财政奖励给共富工坊的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共同富裕相关支出。
同时鼓励“共富工坊”产生收益优先用于农村共同富裕相关项目支出。
16.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在评优评先时,对运营良好、成效明显的“共富工坊”所在村的村党支部、支部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具体由组织部门商定。
17.根据行动期内“共富工坊”实际工作情况,按工作成效,以不超过15%的比例,评选致富带头人,授以“致富头雁”荣誉称号及2万元奖金。
18.每年对运营良好、成效明显的“共富工坊”给予星级评定:
对首次获得五星“共富工坊”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四星“共富工坊”给予5万元奖励;评选星级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19、对成功评为“共富工坊”台州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共富工坊”10万元的奖励。
(18、19条同一级财政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
三、附则
20.市财政每年足额安排资金用于“共富工坊”的建设。
对本政策内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最高一项执行。
本政策奖励事项可与其他我市政策奖励兼得。
21.本政策由市“共富工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22.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试行,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