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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等,加快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盐业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盐业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的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记录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三)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外部信用评级等级信息;

(四)盐业生产企业证书和盐业批发证书信息;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及工作履历信息;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盐业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企业自建的社会责任储备量,企业分盐业储备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七)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受到司法判决、行政裁决、仲裁及其执行情况的信息,以及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获得各种表彰、奖励的信息;

(八)盐业销售、生产情况,盐业商标实用信息;

(九)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十)消费者投诉及其处理信息;

(十一)其他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并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公示,公示信息内容如下:

(一)企业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

(四)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受到的各种处罚;

(五)企业上一年月度产盐储备信息;

(六)产量、销量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 建立盐业主管机构相关履职信息公示制度

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市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盐业生产和盐业批发企业信用信息:

  

(一)盐业生产企业证、盐业批发证的审核、变更、延续、暂停、取缔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企业上一年月度产盐储备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盐业主管机构可以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建立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盐业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之前,应将拟引入社会资本的以下信用信息在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类社会资本信用信息

1.企业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3.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4.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受到的各种处罚信息;

5.企业拟占拟投资的盐业生产企业或盐业批发企业的股份比例信息;

6.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个人类社会资本信用信息

1.个人身份证或护照信息;

2.个人受到的各种处罚信息;

3.个人拟占拟投资的盐业生产企业或盐业批发企业的股份比例信息;

4.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建立公示信息更正、核查制度

盐行业主管机构对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以及拟进入盐业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及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更正。

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盐业生产企业证号码或盐业批发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和个人,对企业或个人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核查。

盐业主管机构抽查企业或个人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企业或个人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行业协会、企业征信机构进行,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核查结果由盐业主管机构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指标

第九条 盐行业主管机构建立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警示制度,对未按要求按时纪录、公示、报送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通过提醒、告诫、劝导、约谈等方式进行提前警示,避免企业产生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盐行业主管机构将产生疑似严重失信行为的盐业生产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和其负责人、高管人员以及拟进入盐业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列入“关注名单”,“关注名单”信息应提供给盐业主管机构参考,并及时将“关注名单”信息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平台公布并由平台推送给各相关部门共享,作为其重点监管和核查对象。

盐业企业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关注名单:

(一)未能完整及时准确提供信息记录(本办法第二章之一的)。

(二)未能完整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公示(本办法第三章之一的)。

(三)开展跨区经营时未提前告之企业主要信息。

(四)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经核查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信用盐业自律公的(试行)》受到查处给予通报的。

(六)在司法、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劳动、安全、质量等行政监管部门存在有失信记录的。

    第十一条 盐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其负责人、高管人员以及拟进入盐业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能完整及时准确信息记录在关注名单中存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能完整及时准确进行信息公示在关注名单中存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经核查有弄虚作假后,在规定时间内杜绝更改的。

(四)违规经营受到行政查处的。

(五)制售不合格盐受到查处的。

(六)低价倾销、恶意竞争严重违反《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的。

(七)一年中被其他领域已列为“失信名单”的。

(八)在司法、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劳动等行政监管部门存在有失信记录的并受到联合惩戒的。

第十二条 建立“惩戒名单”制度

盐行业主管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核查,经查核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个人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应将其列入惩戒名单,惩戒名单信息上报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并将惩戒名单信息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并推送给各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盐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盐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列入惩戒名单的盐业生产批发企业和个人,在3个月以内纠正严重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将其移出惩戒名单,不再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三条

(一)符合优秀诚信企业名单条件:

1.连续三年保持AAA信用等级。

2.企业经营状况好。

3.业务稳定性强。

4.融资能力优。

5.创新能力强。

6.上下游客户关系好。

7.品牌美誉度高。

8.电子防伪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9.受到表彰奖励多。

(二)优秀诚信企业名单产生认定办法

企业申报、省盐业协会审选推荐、中国盐业协会评选认定。

(三)红名单企业优惠待遇:

1.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2.税收方面的优惠。

3.招投标加分。

4.行业优先推荐各类表彰荣誉。

5.金融服务优待。

6.公开宣传报道。

(四)优秀诚信企业名单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2年。

2.有一条信用信息不符合红名单标准,即从红名单上移出。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通过信用信息抽查、函询等方式,加强对盐业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高管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一)加强和监督辖区内盐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其负责人、高管人员以及拟进入本辖区内盐业生产、批发领域社会资本的信用信息记录工作。

(二)对列入“关注名单”的盐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高管人员疑似严重失信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盐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高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严厉警告。

对列入盐业经营者“联合惩戒名单”的盐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一)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制度建设,会同企业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宣传引导、监管效果评估,表彰诚实守信企业和个人。

(二)盐业主管机构组织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批发企业开展会员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和诚信承诺活动,加大对诚信企业的示范宣传,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

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市盐业长效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1

 

市盐业长效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评分标准

基础情况(20分)

 

 

连续经营年限(年)

大于等于10年的得10分,以此每减2年减2分。

主要股东类型与规模

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得10分,主要股东为中小型企业得8分,主要股东全为自然人得6分。

经营情况(10分)

 

 

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万元)

年收入大于等于3亿元得5分,每减5000万元减1分。

 

人均产值/销售额(万元)

大于20万元得5分,以此类推,每少5000元减1分。

创新能力(10分)

 

 

科研创新投入(万元)

大于等于500万得10分,大于等于300万得8分,大于等于100万得6分,大于等于50万得4分,大于等于20万得2分。

经营状况评价(40分)

 

 

制盐设备的先进性

行业先进得10分,行业一般得5分。

 

制盐设备综合能耗(代替指标)

主要设备为节能生产设备,有节能环保认证得10分,部分设备为节能环保设备得5分。

产品质量

抽检合格得10分。

 

品牌运营时间(年)

年限≥10得10分,5≤年限<10得8分,3≤年限<5得6分,1≤年限<3得4分。

企业管理能力(20分)

 

 

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结构清晰,稳定,功能完善得5分,清晰,稳定,较完善得4分,结构清晰,不稳定得3分,结构不清晰得2分,结构很差不得分。

管理制度健全

企业制度文件完善且保持更新得5分,企业制度健全且保持更新得4分,企业制度基本健全且保持更新得3分。

员工培训

有培训机制、专职培训人员、固定培训设施、系统培训方案、年培训次数(5个都有)得5分,以此类推,每减1个减1分。

保险缴纳情况(五险一金)

六项全上得5分,上5项得4分,上三项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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